法律專欄職場申訴不成立?別怕!法律救濟途徑與自保攻略

職場申訴不成立?別怕!法律救濟途徑與自保攻略

律點通
2025-09-12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爭議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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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申訴不成立?別怕!法律救濟途徑與自保攻略

您是否曾滿懷希望地向公司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卻收到「申訴不成立」的通知?那種被駁回的挫折感,加上對未來權益的茫然,肯定讓您感到無助。在台灣的職場環境中,當內部申訴途徑看似走到盡頭時,並不代表您的權益就此劃下句點。其實,法律為我們提供了進一步的救濟管道!

律點通今天就要帶您了解,當您的職場申訴不成立時,該如何依循台灣的法律程序,為自己爭取應有的公道。關鍵在於辨識「行政處分」的性質,並掌握正確的法律救濟途徑。

什麼是「行政處分」?為何它如此重要?

在談論後續救濟前,首先要理解一個核心概念:「行政處分」。這是您能否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的關鍵。簡單來說,行政處分就是政府機關或被授權的公法人,針對特定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影響您權利義務的單方決定。

根據以下法條,我們可以更清楚地理解:

《訴願法》第3條第1項:「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白話來說,如果您的雇主是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是受政府委託執行公權力的單位,他們對您做出的某些決定,例如:

  • 解聘、不續聘、停聘、降級、罰薪。
  • 記過、申誡,但這些處分必須是直接影響到您的薪資、職務或未來升遷等「實質權益」的。
  • 強制您接受某些訓練或輔導,且這些要求具有強制性,不遵守會導致不利後果。

這些都可能被認定為「行政處分」。但如果只是單純的內部管理措施、觀念通知,或是沒有直接改變您權利義務的「事實認定」,則不屬於行政處分,也就無法直接透過訴願和行政訴訟來救濟。

申訴不成立後的救濟途徑

當您收到「申訴不成立」的決定時,如果該決定或其所針對的原始措施屬於「行政處分」,您就有機會循序提出進一步的法律救濟:

  1. 訴願: 如果您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且該處分是直接影響您的權益,您可以向原處分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這是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前的必要步驟,稱為「訴願前置主義」。

《訴願法》第1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請注意:提起訴願有嚴格的時效限制,通常是收到行政處分或申訴決定書的次日起30日內

  1. 行政訴訟: 如果您對訴願決定仍不服,或是訴願機關逾期不為決定,您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或訴願決定。

《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請注意:提起行政訴訟也有時效限制,通常是收到訴願決定書的次日起2個月內

實務案例解析:判斷「行政處分」的眉角

「行政處分」的認定在實務上往往是爭議的焦點。讓我們透過兩個匿名化的案例,來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斷的:

案例一:性騷擾調查結果,竟是行政處分!

小陳(化名)是一位在公立機構兼職的講師。某天,他被指控性騷擾學生。經過機構內部的性平會調查後,認定性騷擾成立,並建議機構要求小陳接受心理輔導和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機構將這個處理結果通知小陳。小陳不服,認為這影響了他的權益,於是提出申訴、訴願,但都遭駁回或不受理。他進而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怎麼說?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機構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將性平會的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包含強制輔導與課程)通知小陳,這項措施直接影響了小陳的權利義務關係,且實際上已對外發生效力,因此應被視為「行政處分」 。法院強調,即使通知內容簡略,但只要實質上產生法律效果,就屬於行政處分,小陳有權提起行政爭訟。

案例啟示:即使是看似「輔導」或「教育課程」的要求,如果具有強制性且直接影響您的權利義務,它就可能被認定為行政處分,讓您有機會透過法律途徑挑戰。

案例二:職場霸凌調查不成立,暫時還不能提行政訴訟?

小李(化名)在一家公立醫院擔任醫師,他向醫院通報自己遭到職場霸凌。經過醫院內部的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後,決定「申訴不成立」。小李對此結果不服,認為醫院的決定是行政處分,於是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

法院怎麼說?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了小李的抗告。法院認為,醫院依其內部規定處理職場霸凌事件,所做的「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屬於機關內部的管理措施,不具有對外的規制效果,因此不屬於「行政處分」 。法院指出,申評小組的決定或建議僅是內部管理行為,只有當醫院根據建議,引據懲處法規對小李做出記過、申誡等具體處置,並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不利影響時,才構成行政處分,屆時小李才能循序提起復審、行政訴訟。

案例啟示:並非所有的內部調查結果或認定都會被視為行政處分。關鍵在於該措施是否直接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變動,而非僅是事實認定或內部建議。如果只是內部管理措施,您可能需要等待後續具體的懲處處分作出後,才能提起行政救濟。

掌握「判斷餘地」:挑戰行政處分的一道門檻

有些行政機關的決定,會被法院認為具有「判斷餘地」。這表示行政機關在某些專業領域(如教師考績、技術評估等),擁有一定的判斷空間,司法機關對此類判斷會採取較低密度的審查。這不代表不能挑戰,而是您需要提出更強而有力的證據,證明行政機關的判斷有以下瑕疵:

  • 程序違法:例如,審議過程未通知您陳述意見。
  • 事實錯誤:行政機關基於錯誤的事實做出判斷。
  • 違反一般公認價值:判斷結果明顯不合理或有偏頗。
  •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行政機關的決定超出其法定權限,或基於不法目的。

職場受害員工的實用自保策略

當您的職場申訴不成立時,請務必按照以下步驟來保障您的權益:

  1. 仔細檢視申訴結果:確認「申訴不成立」的決定書,以及它所針對的原始措施,判斷其是否具有「行政處分」的性質。這決定了您後續能否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2. 確認救濟教示:檢查決定書上是否有載明不服救濟的途徑、期間及受理機關。若教示錯誤或未教示,可能延長您的救濟期間(通常為1年)。
  3. 注意時效限制:訴願和行政訴訟都有嚴格的法定期間。務必在收到決定書後,立即確認並計算好期限,逾期將被駁回。
  4. 妥善保存所有證據:在整個申訴及救濟過程中,所有相關文件、錄音、對話紀錄、電子郵件、證人證詞等,都必須妥善保存。這些是您在法律程序中最重要的武器。
  5. 清晰陳述事實與法律論點:在撰寫訴願書或起訴狀時,務必清晰有條理地陳述事實,引用相關法條,並具體指出行政機關的判斷哪裡有問題(例如程序違法、事實認定錯誤、裁量濫用等)。

結語:為自己的權益奮戰!

職場上的不公,往往讓人感到孤立無援,但法律是保障我們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當您的內部申訴不成立時,請不要輕易放棄!透過理解「行政處分」的核心概念,掌握正確的救濟途徑,並有效蒐集證據、提出論述,您就有機會為自己爭取到應有的公平與正義。記住,法律是為懂得運用它的人而存在,勇敢地為自己的權益奮戰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行政處分」?為什麼它很重要?

A: 「行政處分」是指政府機關或受公權力委託的單位,對特定事件做出的、直接影響您權利義務的單方決定。它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只有針對「行政處分」才能依法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這是您在內部申訴無效後,向外部司法機關尋求救濟的前提。

Q: 我的申訴不成立,是不是就沒救了?

A: 不一定!「申訴不成立」只是內部程序的結果。如果該申訴所針對的原始措施或申訴決定本身具有「行政處分」的性質,您仍然可以依法向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如果對訴願結果不服,還可以進一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此,關鍵在於判斷該措施是否為行政處分。

Q: 我該如何判斷我的案件是否屬於「行政處分」?

A: 判斷的標準在於該措施是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並「改變您的權利或義務」。例如,公司對您的解聘、降職、罰薪,或是強制性的教育訓練,通常屬於行政處分。但如果只是內部調查報告、觀念通知,或是尚未伴隨具體懲處的「申訴不成立」認定,則可能不具行政處分性質。您可以檢視該決定是否直接影響您的薪資、職位、工作權或未來發展等實質權益。

Q: 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有什麼時間限制?

A: 這點非常重要!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通常是您收到行政處分或申訴決定書的「次日起30日內」。如果對訴願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間則是收到訴願決定書的「次日起2個月內」。務必注意這些時效,一旦錯過,您的救濟權利可能就喪失了。

Q: 如果公司對我的處分有「判斷餘地」,我還能挑戰嗎?

A: 可以,但挑戰的難度會比較高。「判斷餘地」是指行政機關在某些專業領域有判斷空間,法院會給予較低密度的審查。但您仍然可以挑戰其決定,前提是您能證明行政機關的判斷存在「顯然的瑕疵」,例如:程序違法、事實認定錯誤、違反一般公認價值判斷標準,或有逾越權限、濫用權力的情形。這需要您提出更具體的證據和法律論述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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