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家屬,當職場陰影籠罩,我們與您同行
當您最親愛的家人在職場上遭遇不公,甚至身心受到嚴重侵害時,那份心疼、焦慮與無助,我們完全理解。面對主管的濫權或同事的霸凌,許多人常感到孤立無援,不知道該如何為自己或家人爭取權益。別擔心,這篇文章將作為您的法律指南,律點通將用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台灣法律如何保障受害員工,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讓您能更有力量地支持家人,共同尋求正義。
釐清概念:什麼是「職場霸凌」與「主管濫權」?
在法律上,「職場霸凌」通常是指在工作場所中,個人或群體對他人持續性地進行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導致對方身心受損或工作環境不友善。而「主管濫權」則是指主管超越其職務上正當合理的範圍,利用職務權力對下屬進行不當的管理、指揮或處置。很多時候,主管的濫權行為,就是構成職場霸凌的一種重要形式或手段。
兩者的核心區別在於:合法、正當的管理行為,即使嚴格,也不會被認定為霸凌或濫權。但一旦行為帶有敵意、歧視、侮辱性質,或明顯超出合理必要範圍,並對員工造成身心侵害,就可能構成法律上的侵權行為。
法律如何保障受害員工?
台灣的法律提供了多重保障,讓受害員工及其家屬有機會為不法侵害行為爭取權益:
1. 民法:請求損害賠償的基礎
當主管的霸凌或濫權行為造成家人權利受損時,可以依據《民法》請求損害賠償:
- 《民法》第184條 (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條法律是請求賠償的基礎。如果主管的行為是故意的或有過失,且不法侵害了家人的權利(例如名譽、健康、工作權),就必須負起賠償責任。
- 《民法》第188條 (僱用人連帶責任)
《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主管的霸凌或濫權行為發生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那麼主管所屬的公司或機關,也可能需要與主管一起負連帶賠償責任。這表示,您可以同時向主管和公司請求賠償。
- 《民法》第195條第1項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當家人因職場霸凌或濫權導致精神痛苦、名譽受損、健康惡化等非財產上的損害時,可以依此條文請求「精神慰撫金」,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
2. 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權益
對於一般受僱勞工,若主管的行為已達「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或雇主違反勞動契約(如未提供安全工作環境),勞工可依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這讓受害勞工能有條件地離開不友善的職場。
3. 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員的專屬保護
對於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有更明確的定義與保障: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第2項:「前項所稱職場霸凌,指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這條文清楚指出,公務機關必須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並保障公務人員免於職場霸凌。它也特別提到,即使不是持續發生,但「情節重大」的行為也可能構成霸凌。公務機關若未採取有效措施,相關負責人也可能面臨懲處。
4. 性別平等工作法:權勢性騷擾的警示
雖然與職場霸凌不完全相同,但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3項定義的「權勢性騷擾」,也反映了法律對利用職務權勢進行不法侵害的重視。這提醒我們,權力濫用可能以多種形式出現,法律都有相對應的規範。
真實案例啟示:主管行為的界線在哪?
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職場霸凌或主管濫權時,會非常謹慎,並強調舉證責任在於主張受害的一方。以下分享一個真實案例,讓您更了解法律的判斷標準:
案例故事:公然侮辱,法院判主管與公司連帶賠償
小陳(化名)在某銀行擔任行員,卻長期遭受經理的公然言語侮辱。經理不僅在公開場合指責小陳能力不足、表現不佳,甚至使用帶有貶抑性的言詞,嚴重損害了小陳的名譽與自尊。小陳身心俱疲,決定不再隱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經理的言行已經明顯具有貶抑、侮辱性質,且公然為之,足以損害小陳的職場表現與社會評價,已構成不法侵害。最終,法院判決該經理及其所屬銀行需連帶賠償小陳精神慰撫金。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當主管的言行逾越了「正當管理」的界線,達到公然侮辱或貶抑的程度,法律是會支持受害者的。然而,並非所有主管的嚴厲要求或調整工作,都會被認定為霸凌或濫權。法院會仔細檢視行為是否帶有惡意、是否逾越了正常管理的界線、是否持續性發生或情節重大,以及對受害者造成的實際損害。
我們能為家人做些什麼?實用建議
當家人遭遇職場不公,身為家屬的您可以採取以下行動來支持他們、為他們爭取權益:
- 詳盡蒐集證據:這是最關鍵的一步!
- 書面紀錄: 保留所有相關的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如Line、Teams)對話截圖、工作紀錄、績效考核報告、調職命令、懲處公告等。
- 錄音錄影: 在合法範圍內,對霸凌行為進行錄音或錄影,可作為有力證據。請注意,台灣法律允許單方錄音,但建議諮詢專業意見確保合法性。
- 人證: 尋找願意作證的同事、目擊者,並請他們提供書面證詞或口述紀錄。
- 就醫紀錄: 若家人因霸凌導致身心健康受損,應立即就醫(身心科、精神科等),並保留診斷證明、醫療收據、心理諮商紀錄等,證明損害與霸凌行為的因果關係。
-
鼓勵家人透過內部管道申訴: 優先依循公司或機關內部申訴管道提出申訴,並務必保留所有申訴紀錄,包括申訴時間、對象、內容及回覆。公務人員可向服務機關的防護委員會或上級機關申訴。
-
尋求外部資源協助: 若內部申訴無效、家人不願透過內部管道,或情況緊急,可向外部主管機關求助:
- 一般勞工: 可向各縣市「勞工局」或「勞動部」尋求勞資爭議調解或申訴。
- 公務人員: 可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申訴或復審。
結論:為正義發聲,我們不孤單
面對職場霸凌與主管濫權,受害員工及其家屬的處境往往艱難,但請記住,您們並不孤單,法律為您們提供了保護。了解自己的權益、積極蒐集證據、並尋求適當的協助,是為家人爭取公道、捍衛尊嚴的關鍵。這是一場需要耐心和勇氣的戰役,但只要掌握正確的方法,您就能為家人點亮希望,讓不公的陰影散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怎麼判斷家人遇到的情況是「主管濫權」還是「職場霸凌」?
A: 「主管濫權」是指主管超越職權範圍,不當行使權力;而「職場霸凌」則更強調行為的惡意、持續性與對身心的侵害。濫權行為常常是職場霸凌的一種形式。判斷的關鍵在於行為是否帶有敵意、是否逾越了社會通念可接受的合理管理範圍,以及是否造成了實際的身心損害。如果主管的行為只是嚴格但公平的管理,通常不構成霸凌或濫權;但若行為帶有侮辱性、歧視性或過度壓迫,就可能構成。
Q: 蒐集證據時,哪些是最有力的?
A: 最有力的證據包括:明確的書面紀錄(如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截圖)、錄音或錄影(在合法範圍內)、目擊證人證詞、以及因霸凌行為導致的身心科就醫診斷證明、心理諮商紀錄等。這些證據能幫助證明行為的發生、持續性及造成的損害,並建立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務必盡可能詳細地記錄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和具體內容。
Q: 如果家人已經離職了,還能追究嗎?
A: 即使家人已經離職,仍然可以依法追究主管或公司的法律責任。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通常是從知道損害及加害人時起2年,或從行為發生時起10年),因此建議盡快評估並採取行動。離職不代表權益的喪失,只是可能需要更積極地蒐集和整理過去的證據。
Q: 公司或機關對職場霸凌有什麼責任?
A: 雇主有提供安全工作環境的義務。如果主管的霸凌行為發生在執行職務時,公司或機關可能需要與主管負連帶賠償責任,這表示受害者可以同時向主管和公司請求賠償。此外,公務機關若未能善盡職責,未積極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或未提供防護措施,相關負責人也可能面臨懲處或罰鍰。雇主的責任是確保工作環境的健康與安全,而非僅僅是事後處理。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