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台灣性騷擾申訴指南:家屬如何協助受害者?

台灣性騷擾申訴指南:家屬如何協助受害者?

律點通
2025-09-12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性騷擾防治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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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摯愛:性騷擾受害者家屬的法律指引

當您摯愛的家人遭遇性騷擾,那種心痛、憤怒與無助,是言語難以形容的。您可能迫切想知道:「我們能做什麼?法律如何保護我的家人?該向誰求助?」

身為律點通,我理解您此刻的困境。這篇文章將為您整理台灣性騷擾事件的法律框架與實務操作,幫助您釐清權益、掌握申訴流程,並提供具體可行的協助方向,讓您能成為家人最有力的後盾。

台灣性騷擾防治三法,您需要知道的基礎

在台灣,處理性騷擾事件主要依據三部法律,我們統稱「性騷擾防治三法」,它們分別適用於不同的情境:

1. 職場性騷擾:《性別工作平等法》

如果您的家人是在工作場所遭受性騷擾,包括受僱者或求職者,就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這部法律旨在保障工作權的平等,並賦予雇主明確的防治義務。

性騷擾的定義(兩種主要態樣)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性騷擾主要分為兩種:

  • 交換條件式性騷擾: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簡單來說,就是雇主利用職權,以性要求等作為工作條件的交換。

  • 敵意環境式性騷擾: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這指的是任何人在工作場所,透過性相關言行,造成令人不舒服、有壓迫感的工作環境。

雇主的防治與補救義務

雇主對於性騷擾有雙重責任:事前預防事後補救

  • 事前預防: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雇主為防治性騷擾之發生,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但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這表示雇主必須建立完善的防治機制,確保員工知道如何申訴。

  • 事後補救: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旦雇主知道有性騷擾發生,無論是正式申訴或非正式管道得知,都必須立刻啟動調查,並採取有效措施,例如將加害人與受害者隔離、提供心理諮商、調整工作等,確保受害者不再處於敵意環境中。即使受害者因擔心而不願變動職務,雇主仍應積極評估其他保護措施,不能以此為由消極不作為。

2. 一般性騷擾:《性騷擾防治法》

如果性騷擾事件發生在職場或校園以外的公共場所,例如餐廳、大眾運輸工具、醫療院所、社區等,則適用《性騷擾防治法》。這部法律旨在維護個人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人格自主尊嚴。

性騷擾的定義(兩種主要態樣)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性騷擾的定義如下:

  • 交換條件式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權益之條件。」 此類型與《性別工作平等法》中的交換條件式性騷擾概念相似,但適用範圍更廣。

  • 敵意環境式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2款:「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二、以展示或傳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這指的是透過語言、文字、圖片或行為,造成他人不舒服、敵意或冒犯的環境,影響正常生活。

此外,本法也針對「權勢性騷擾」有加重刑責的規定,例如醫病關係、師生關係等,利用權勢為性騷擾行為會受到更嚴厲的處罰。

3. 校園性騷擾:《性別平等教育法》

若性騷擾事件發生在校園中,且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則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這部法律旨在促進性別平等,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學校在此類事件中扮演重要角色,必須設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平會)進行調查。值得注意的是,性騷擾的認定,不論適用哪一部法律,都應從被害人的主觀感受出發,並輔以「合理被害人」的客觀標準來判斷,而非僅以加害人有無「性意圖」為唯一標準。

實務案例:讓法律更貼近生活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常見的生活情境,了解這些法律如何運作:

案例一:公司未能有效保護受害者(改編自華立企業案)

小雅在一家科技公司上班,卻長期遭受同事的言語騷擾與不當觸碰。她鼓起勇氣向公司申訴,公司也啟動了調查。然而,小雅擔心換部門會引發同事間的八卦,因此向公司表達不希望職務變動。公司「尊重」她的意願,未對兩人的工作環境做任何調整。結果,騷擾行為並未停止,小雅仍每天在充滿敵意的環境中工作,身心俱疲。

主管機關介入後,認定公司未能善盡雇主責任。法院判決指出,雇主即使「尊重」受害者的意願,也必須積極評估並採取其他有效的保護措施,例如調整工作時間、地點,或採取其他方式避免雙方接觸,確保受害者免於敵意環境。單純的不作為,即使是出於「尊重」,也可能被認定為未盡到「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的義務。

給家屬的提醒: 如果您的家人申訴後,公司或學校看似有動作,但實際環境並未改善,家人仍持續感到不舒服,這可能代表對方並未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此時,家屬應鼓勵家人再次向公司/學校反映,或考慮向外部主管機關(如勞動局、社會局)提出申訴。

案例二:專業行為也可能構成性騷擾(改編自魏文明案)

陳先生因身體不適到醫院檢查,一位醫事檢驗師在進行心電圖檢查時,在未告知也未取得同意的情況下,直接將陳先生的內衣拉高至鎖骨處,導致胸部大面積裸露,甚至觸碰到乳頭。陳先生當下感到非常驚嚇與不舒服,事後決定提出申訴。醫檢師辯稱這是醫療行為的必要步驟,且無性騷擾意圖。

法院最終認定醫檢師的行為構成性騷擾。判決強調,性騷擾的認定著重於被害人的主觀感受,並輔以客觀的「合理被害人」標準。即使行為人聲稱是專業行為或無意圖,但其行為已逾越了醫療必要性,且未經同意,客觀上造成被害人感到冒犯與不適,就符合性騷擾的構成要件。專業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更應特別注意尊重身體自主權和告知同意原則。

給家屬的提醒: 有時加害人會以「無意圖」、「開玩笑」、「專業行為」等理由辯解。但請記住,法律更看重的是受害者的感受以及行為的客觀影響。如果您的家人感到被侵犯或不舒服,那就是性騷擾,不需懷疑自己的感受。

結論:成為家人最堅實的後盾

面對性騷擾,受害者需要極大的勇氣。作為家屬,您的支持與理解是他們最寶貴的力量。請記住以下幾點:

  • 傾聽與相信: 無條件地傾聽家人的感受,相信他們所說的,讓他們知道您會一直支持。
  • 了解法律: 掌握《性騷擾防治三法》的基本概念,知道哪些情況適用哪部法律,以及相關的申訴管道與期限。
  • 協助蒐證: 鼓勵家人盡可能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如對話紀錄、訊息、錄音、照片、人證等,這對後續的申訴與調查至關重要。
  • 尋求協助: 鼓勵家人向內部申訴管道(公司、學校)或外部主管機關(勞動局、社會局、教育部)提出申訴。同時,也可尋求心理諮商或社福機構的協助,獲得專業的身心支持。
  • 注意時效: 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原則上應在事件發生後一年內提出申訴。請務必留意時效,以免錯失權益。

性騷擾事件的處理過程可能漫長而艱辛,但請相信,您的家人不是孤單一人。透過法律的保障與您的陪伴,他們將有力量走出陰霾,重新找回平靜與尊嚴。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家人剛遭受性騷擾,情緒非常不穩定,我們家屬現在最應該做什麼?

A: 首先,請給予您的家人無條件的支持與傾聽,讓他們知道您相信他們、會陪伴他們。情緒穩定是第一步,不要急於追問細節或要求他們立刻採取行動。您可以輕聲詢問他們是否需要心理諮商或社福機構的協助。同時,在不造成壓力的前提下,溫和提醒他們盡可能保存任何與事件相關的證據(如對話紀錄、照片、錄音、信件、監視器畫面等),這些證據對未來的申訴非常重要。

Q: 性騷擾事件發生後,家屬可以代替受害者提出申訴嗎?

A: 原則上,性騷擾申訴應由被害人本人提出,因為這涉及到被害人的意願與權益。然而,若被害人因身心受創嚴重、心智缺陷、權勢關係等因素導致難以自行申訴,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可以代為申訴。如果您的家人符合這些情況,請務必先與他們溝通,確保他們的意願受到尊重。

Q: 如果加害人是我的家人的主管或老師,申訴後會不會反而遭到報復或更嚴重的對待?

A: 這是許多受害者及家屬的共同擔憂。法律對此有相關保障: 雇主/學校義務: 《性別工作平等法》和《性別平等教育法》都明定雇主或學校有義務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包含保護受害者免於二次傷害或報復。如果雇主或學校未善盡此義務,可能會被處以罰鍰。 保密原則: 申訴調查過程應遵守保密原則,保護當事人身分資訊。 申訴管道選擇: 除了內部申訴,也可以選擇向外部主管機關(如勞動局、社會局、教育部)申訴,由外部單位介入調查,減少直接面對加害人的壓力。家屬應鼓勵家人勇敢申訴,並密切觀察後續狀況,若有報復行為應立即再次申訴或尋求法律協助。

Q: 我的家人只是被言語騷擾,沒有肢體接觸,這樣也算是性騷擾嗎?

A: 是的,言語騷擾也構成性騷擾。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和《性騷擾防治法》的定義,性騷擾不僅限於肢體接觸,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只要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環境,或損害他人人格尊嚴,都可能被認定為性騷擾。關鍵在於行為是否違反受害者意願,以及是否造成受害者不舒服、被冒犯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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