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摯愛的家人在職場或生活中遭受精神霸凌,那份心痛與無助,我們完全理解。看著他們飽受折磨,您一定很想知道,法律能為他們,以及為您,做些什麼?如何才能為這份無形的傷害討回公道?這篇文章將為您點亮一盞燈,帶您了解在台灣,面對精神霸凌時,受害員工家屬可以如何運用法律工具,尋求正義與賠償。
精神霸凌,法律如何定義與保護?
精神霸凌在法律上沒有單一明確的定義,但其概念廣泛涵蓋於多項法規中,指透過言語、行為或其他方式,對他人造成心理上的壓迫、恐懼、痛苦、羞辱或自尊受損,進而影響其精神健康或正常生活。以下是與您權益最相關的法律條文:
1. 民法:為精神損害爭取賠償
民法是您請求損害賠償的主要依據,特別是針對精神上的痛苦,我們稱之為「精神慰撫金」。
- 不法侵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解釋:只要有人故意或不小心做了不對的事,侵害了您家人的權利(例如精神健康權),造成了損害,那他就要負責賠償。
- 身心受創,情節重大可求償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白話解釋:精神霸凌通常會侵害到您家人的精神健康及其他人格法益。如果侵害的程度非常嚴重(法律上稱為「情節重大」),即使沒有實質的財產損失,也可以請求一筆精神慰撫金來彌補痛苦。法院會考量霸凌行為的惡劣程度、持續時間,以及對受害者生活造成的影響來判斷是否「情節重大」。
- 若不幸身故,家屬可求償
《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白話解釋:如果霸凌行為不幸導致您的家人死亡,身為父母、子女或配偶的您,可以向加害者請求精神慰撫金。
- 親情關係受損,情節重大亦可求償
《民法》第195條第3項:「前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白話解釋:如果霸凌行為嚴重到破壞了您與受害者之間的親情關係,且情節重大,您也可以依此條文請求精神慰撫金。
2. 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成員間的保護傘
如果霸凌行為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或是因員工受害導致家庭關係也受到影響,家庭暴力防治法也能提供保護。
- 精神暴力,明確定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白話解釋:這條文明確指出,家庭成員間的精神騷擾、控制、威脅都屬於家庭暴力。這代表即使沒有肢體衝突,只要有精神上的侵害,法律也能介入。
- 保護令,即時制止傷害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白話解釋:如果家庭成員間有精神暴力的事實,法院可以核發保護令,禁止加害者繼續騷擾、接觸,甚至可以要求加害者接受輔導課程,以保護受害者及其家庭。
3. 刑法:讓加害者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霸凌行為涉及恐嚇、公然侮辱等,加害者可能需要負擔刑事責任。
- 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如果霸凌者用威脅生命、身體、名譽等方式恐嚇您的家人,讓他們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威脅,這就可能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加害者將面臨刑事處罰。
實務案例:從故事中看見法律的應用
法律條文可能抽象,但真實案例能幫助我們理解其應用。
案例一:無形霸凌的沉重代價——小陳妹妹的故事
小陳的妹妹長期遭受主管與同事的精神霸凌,不斷被言語攻擊、排擠,甚至惡意散佈不實謠言。妹妹因此罹患嚴重憂鬱症與恐慌症,最終選擇輕生。小陳和父母心碎欲絕,他們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為妹妹討回公道,也想知道自己能否為這份椎心之痛獲得賠償。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定持續性的精神騷擾確實構成對妹妹精神健康權的不法侵害。然而,針對家屬請求因身故而來的精神慰撫金,法院審慎指出,妹妹早有精神疾病就診紀錄,且霸凌行為與輕生之間相隔一段時間,期間還有其他壓力源。因此,法院認為無法認定霸凌行為與輕生結果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這表示,證明精神霸凌導致輕生,在法律上是極為困難的挑戰,需要非常強而有力的證據鏈。
案例二:孩子的心靈,不容侵犯——小芳兒子的遭遇
小芳的兒子小明,在幼兒園時常被老師以言語恐嚇,例如威脅不乖就會被「小眼睛」盯上,導致小明回家後變得畏縮、害怕上學,甚至出現夜哭、食慾不振等情況。小芳發現後,心疼又憤怒,她向相關單位申訴,並尋求法律協助,希望讓施暴者受到制裁。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定老師的恐嚇行為已構成對幼童的傷害及強制,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法院特別強調,老師利用幼童心智不成熟,以恐嚇方式使其不敢求援,犯罪動機甚為惡劣。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精神霸凌對兒童心理健康的危害更為嚴重,法律對兒少有更嚴格的保護,施暴者將面臨更重的刑罰。
實務操作建議:為家人爭取權益,您可以這樣做
面對精神霸凌,及早行動、妥善收集證據是關鍵。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具體步驟:
1. 證據收集與保存:越完整越好
- 醫療與心理紀錄:一旦家人出現身心不適,應立即尋求精神科醫師或心理師協助,並詳細記錄就診日期、診斷結果、治療過程、藥物使用及身心狀況變化。這是證明精神損害及其與霸凌行為之間因果關係的核心證據。
- 通訊與行為紀錄:保存所有相關的文字訊息、語音訊息、電子郵件、社交媒體貼文、電話錄音、監視器畫面等,記錄加害人的騷擾、恐嚇、侮辱言行。務必註明時間、日期、平台和內容。
- 事件記錄:詳細記錄每次精神霸凌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人物、具體內容、目擊者,以及家人當下的感受和事後的影響。保持客觀、具體。
- 證人證詞:尋求親友、同事、同學、師長等了解情況者的證詞,證明加害人的行為及家人身心變化。請他們提供書面證詞或出庭作證。
- 學校或職場調查報告:若發生在學校或職場,應依規定向相關單位申訴,並取得調查報告或處理結果。
2. 法律途徑選擇:多管齊下,尋求正義
- 民事訴訟:依《民法》相關規定,向法院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其他損害賠償。這需要證明霸凌行為、精神損害以及兩者間的相當因果關係。
- 刑事告訴:若加害行為涉及恐嚇、公然侮辱、誹謗等罪名,可向警察機關報案或向檢察署提起刑事告訴。刑事判決結果有助於民事求償。
- 家庭暴力保護令:若加害人是家庭成員,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禁止加害人騷擾、接觸,並可要求其接受處遇計畫。
- 行政申訴:若加害人是特定職業人員(如教師、教保員),其行為可能違反相關職業倫理規範,可向主管機關申訴,請求行政裁罰或懲處。
3. 常見注意事項:預先了解風險
- 因果關係證明難度:精神損害的因果關係證明比身體傷害更為複雜,特別是如果家人有既往精神疾病史或多重壓力源,法院會嚴格審查。
- 「情節重大」的認定:民事精神慰撫金的請求,需證明侵害行為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單純的「不舒服」感受可能不足以獲得高額賠償。
- 時效問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知悉損害及加害人2年,或自行為時起10年),應及早採取行動。
結語:您的支持是最大力量
面對精神霸凌,受害員工家屬的陪伴與支持是受害者最大的力量。法律雖然無法完全彌補心靈的創傷,但能為您和家人提供一個尋求正義、要求賠償的途徑。請務必記得,您並不孤單,收集好證據,勇敢站出來,為摯愛的家人爭取應有的權益。您的行動,將是他們走出陰霾,重拾希望的關鍵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精神霸凌在法律上是如何被定義的?
A: 精神霸凌在台灣法律中沒有單一明確的定義,但其概念廣泛涵蓋於《民法》的「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人格法益」、《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精神上騷擾、控制、脅迫」以及《刑法》的「恐嚇危害安全」等條文中。它通常指的是透過言語、行為或其他方式,對他人造成心理上的壓迫、恐懼、痛苦、羞辱或自尊受損,進而影響其精神健康或正常生活,且具有持續性、權力不對等,並造成實質心理影響的特徵。
Q: 身為受害員工家屬,我可以為受害者請求哪些賠償?
A: 作為受害員工家屬,您主要可以依據《民法》請求「精神慰撫金」。如果霸凌行為導致受害者身心受創嚴重(情節重大),您可以代為請求精神慰撫金。若不幸導致受害者死亡,您作為配偶、父母或子女,可以依《民法》第194條請求精神慰撫金。此外,若霸凌行為嚴重到破壞了您與受害者之間的親情關係,且情節重大,您也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請求精神慰撫金。
Q: 如何證明精神霸凌造成的損害,特別是「情節重大」?
A: 證明精神損害需要客觀證據,最核心的是精神科醫師的診斷證明書及病歷,以及心理衡鑑報告。這些專業文件能證明受害者罹患的精神疾病類型、嚴重程度、治療過程。至於「情節重大」,法院會綜合考量霸凌行為的性質、程度、持續時間、對受害者生活(如學業、工作、人際關係)造成的影響,以及加害人的動機與犯後態度等。因此,除了醫療紀錄,通訊紀錄、事件記錄、證人證詞、學校或職場調查報告等,都是證明情節重大的重要輔助證據。
Q: 如果霸凌者是家庭成員,法律處理方式有何不同?
A: 如果霸凌者是家庭成員,除了《民法》和《刑法》的途徑外,您還可以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保護令可以禁止加害者對受害者及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騷擾、接觸等行為,甚至可以命令加害者接受處遇計畫。這提供了更即時且全面的保護措施,特別是針對家庭內部持續性的精神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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