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員工調動、解僱合法性:人資必懂的勞基法眉角與實務指南

員工調動、解僱合法性:人資必懂的勞基法眉角與實務指南

律點通
202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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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勞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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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調動、解僱合法性:人資必懂的勞基法眉角與實務指南

在瞬息萬變的職場環境中,人資管理者經常面臨員工職務調動、績效管理乃至於終止勞動契約等複雜議題。這些決策不僅關乎企業的營運效率,更直接牽動著勞工權益與企業的法律風險。如何確保每一次的人事異動都合法合規,避免不必要的勞資爭議?讓律點通為您抽絲剝繭,精準掌握勞動法規的核心精神與實務操作要點。

員工調動,眉角在哪裡?勞基法「五原則」是關鍵

企業因應經營需求進行職務調動是常態,但這並非雇主單方面說了算。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明確規範了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時必須遵守的五項原則,這些原則是判斷調動合法性的重要依據。任何違反這些原則的調動,都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這五項原則,簡單來說就是:

  1. 經營必要性與正當目的: 調動必須是公司營運所需,不能是為了懲罰或報復員工。
  2. 勞動條件無不利變更: 薪資、職級、工作內容、發展機會,甚至勞動尊嚴都不能實質上變差。近年法院特別強調,即使薪資不變,職級或職務內容的貶低也可能構成不利變更。
  3. 勞工可勝任: 確保員工有能力勝任新職務。
  4. 必要協助: 若調動地點遠,雇主應提供交通、住宿等合理協助。
  5. 考量家庭利益: 應審慎評估調動對員工個人及家庭生活的影響。

當雇主的調動行為違反上述原則時,依據《民法》第71條,該調動行為將被認定為無效。這表示勞動契約關係並未因該調動而改變,勞工仍應回復原職。若雇主拒絕勞工提供原職務的勞務,則雇主構成《民法》第487條所稱的受領勞務遲延,勞工仍可請求遲延期間的薪資報酬。

績效不佳、行為不當,如何合法終止契約?

面對員工績效長期不佳或有嚴重違規行為時,人資部門往往需要考慮終止勞動契約。這其中涉及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及第12條第1項第4款(情節重大)的適用,兩者在處理程序與結果上有所不同。

勞工不能勝任工作: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當勞工無法勝任工作時,雇主並非直接解僱。法院實務上強調「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意指雇主在解僱前,應已盡力採取其他較輕微的措施,例如:

  • 提供必要的教育訓練或輔導。
  • 調整工作內容或職務。
  • 給予改善機會(如績效改善計畫, PIP),並定期追蹤。

只有在這些努力仍無法改善,且已無其他職位可安置時,才能合法終止契約。

勞工違反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懲戒性解僱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如果員工有嚴重違反勞動契約或公司工作規則的行為,且情節已達「重大」程度,足以破壞勞雇信任關係,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但請務必注意,雇主必須在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勞基法》第12條第2項)行使此權利,逾期則喪失。

「情節重大」的判斷並無統一標準,而是採個案判斷。法院會綜合考量勞工違規行為的態樣、次數、故意或過失、對雇主及所營事業造成的危險或損失、企業文化、勞雇間信任關係的破壞程度、勞工到職時間長短、職務性質等因素。例如,涉及誠信、舞弊、嚴重影響公司核心價值或聲譽的行為,即使單次發生,也可能被認定為情節重大。

實務案例解析:從法院判決看人資應對之道

案例故事一:職務調動的「精神貶低」陷阱

某科技公司的人資經理王小姐,在公司組織重整後,被調動到另一廠區擔任資深人資專員。雖然薪資不變,但她的職級從主管降為非主管,工作內容也從原本的管理、領導職務,轉變為行政庶務,通勤距離也增加不少。王小姐認為這項調動對她的職涯發展和勞動尊嚴造成實質損害,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即使薪資未減,但職級降等、職務內容從領導轉為行政庶務,導致王小姐無法發揮所長,造成工作技能鈍化及勞動尊嚴受損,構成精神層面的不利待遇。公司未能提出充分理由證明將王小姐調整為非主管職務的正當性。因此,法院判決公司的調動處分無效,並命公司讓王小姐回復原職,並支付調動期間的薪資。

人資啟示: 職務調動不僅要考慮薪資等經濟條件,更要審慎評估對員工職級、職務內容、發展機會及勞動尊嚴的影響。任何實質上的「貶低」都可能構成違法調動。務必保留調動的經營必要性正當性證據。

案例故事二:績效改善無效,合法解僱的程序

李先生在一家知名軟體公司擔任資深業務經理,到職後連續數月業績掛零,績效表現明顯不佳。公司人資部門依據內部工作規則,對李先生進行了多次績效評量、工作表現評估,並啟動了為期數月的「績效改善計畫 (PIP)」,期間也提供了輔導。然而,李先生最終仍未能達成改善目標。考量其職級已是部門最高,無其他職位可安置,公司最終決定終止勞動契約。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公司已依工作規則實施績效改善計畫,並給予李先生充分的輔導與改善機會,但李先生仍未能達成目標,且公司已無其他合適職位可供安置。因此,法院認定公司以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契約,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及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屬於合法解僱。

人資啟示: 對於績效不佳的員工,人資應建立明確的績效考核與改善機制,提供具體輔導、訓練及改善時間,並保留所有溝通與輔導紀錄。解僱應是最後手段,並確保已盡「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人資實務操作指南:合法管理員工的關鍵步驟

  • 職務調動前務必審查「五原則」: 確保調動有正當的企業經營必要性,且不會對勞工造成實質或精神上的不利變更。特別注意職級、職務內容、發展機會的影響。
  • 充分溝通與書面紀錄: 調動前與勞工充分溝通原因、新職務內容、地點及提供的協助。所有溝通內容應有書面紀錄,以備查證。
  • 績效管理與輔導制度化: 對於績效不佳的員工,應建立明確的績效改善計畫 (PIP),提供具體輔導、訓練及改善時間,並定期追蹤。解僱應是最後手段。
  • 工作規則與行為準則透明化: 建立清晰、合法且經主管機關核備的工作規則、道德政策及報帳規範,並確保所有員工知悉並理解。
  • 知悉違規30日內處理: 若員工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所述的「情節重大」違規行為,雇主必須在知悉事實並獲得確信後30天內行使懲戒性解僱權,逾期則喪失權利。
  • 勞資爭議期間暫停不利行為: 一旦勞資爭議進入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雇主不得因該爭議而對勞工採取不利行為(如解僱、降職),以免處分無效。

結語

精確掌握勞動法規是人資管理者不可或缺的核心能力。無論是職務調動、績效管理還是終止契約,每一個環節都應謹慎處理,確保符合法律規範。透過本文的解析與實務建議,希望能幫助您在日常工作中,有效預防勞資爭議,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為企業的永續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進行職務調動時,如何判斷是否符合「勞動條件無不利變更」原則?

A: 判斷「勞動條件無不利變更」不僅要看薪資、福利等經濟層面,更要考量職級、工作內容、發展機會及勞動尊嚴等精神層面。例如,將管理職調為非管理職,或將專業性工作調為行政庶務,即使薪資不變,也可能被認定為不利變更。人資應審慎評估調動對員工職涯發展與專業能力發揮的影響,並確保新職務能讓員工維持原有或相近的職位價值。

Q: 當員工績效長期不佳,人資應如何執行「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A: 執行「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的關鍵在於留下充分的輔導與改善紀錄。具體步驟包括:1. 建立明確的績效考核標準;2. 發現績效問題時,與員工溝通並提供具體改善建議;3. 啟動績效改善計畫(PIP),設定明確目標、時程與資源(如培訓);4. 定期追蹤並記錄輔導過程與員工表現;5. 若改善無效,評估公司內是否有其他合適職位可安置;6. 最後才考慮終止勞動契約。所有過程應有書面紀錄,以證明公司已盡力協助。

Q: 員工有嚴重違規行為,公司想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解僱,有哪些注意事項?

A: 首先,必須確認員工的行為是否已達「情節重大」,足以破壞勞雇信任關係,例如涉及誠信、舞弊、嚴重損害公司聲譽等。其次,公司必須在知悉違規事實並獲得確信後的30天內發出解僱通知,逾期將喪失解僱權。務必收集充分證據,召開調查會議,給予員工陳述意見的機會,並將所有過程與證據妥善保存,以備未來爭議時使用。

Q: 勞資爭議進入調解期間,公司有哪些行為是絕對不能做的?

A: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一旦勞資爭議進入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從主管機關通知或收到完備調解申請書之日起算),雇主不得因該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這意味著,在調解期間,公司不能對涉及爭議的員工進行解僱、降職、減薪、調動到不利職位等處分,否則這些處分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並可能面臨額外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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