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員工惹禍老闆要負責嗎?損害求償必懂的雇主連帶責任

員工惹禍老闆要負責嗎?損害求償必懂的雇主連帶責任

律點通
2025-09-12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侵權行為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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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曾因他人的行為而遭受損害?特別是當這個行為是某位「員工」在「工作」時所造成,您可能會疑惑:除了直接的加害人,他的老闆是否也需要負起責任呢?在台灣,法律對於這種情況有明確的規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雇主連帶賠償責任」。

這篇文章將帶您一探究竟,了解當員工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雇主應負的責任,以及您作為受損害的當事人,該如何主張您的權益。

一、雇主連帶賠償責任的核心:民法第188條

當員工在執行職務時造成他人損害,最核心的法律依據就是《民法》第188條。這條法規旨在保護受害者,確保他們能獲得足夠的賠償,因為雇主通常比個別員工更有能力承擔風險。

《民法》第188條第1項: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白話解釋: 這表示如果員工在工作時不小心或故意傷害了別人,老闆和員工都要一起賠償。不過,如果老闆能證明他已經很仔細地挑選員工,也盡力監督了,甚至就算他再怎麼小心也無法避免這件事發生,那麼老闆就可以不用負責。

《民法》第188條第2項: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白話解釋: 即使雇主證明自己已經盡了注意義務而免責,如果受害者因此無法獲得賠償,法院仍可考量雇主和受害者的經濟狀況,要求雇主負擔部分或全部的賠償責任。這顯示了法律對受害者的特別保護。

其他相關法條

  • 《民法》第184條: 這是侵權行為的一般規定,確立了任何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員工的行為首先要符合這條規定,雇主才會有連帶責任。
  • 《民法》第185條: 如果有多個人共同造成您的損害,他們將負連帶賠償責任。這包括教唆或幫助他人犯罪的人,也會被視為共同加害人。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如果您是勞工,因工作發生職業災害,雇主除了民法上的賠償責任外,還須負「無過失」的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這兩種賠償可以互相抵充,避免重複受領。

二、釐清關鍵概念:誰是「員工」?什麼是「執行職務」?

法律條文看似簡單,但在實際應用上,有幾個關鍵概念需要深入了解:

1. 「僱用人」與「受僱人」的認定

這裡的「員工」不限於簽訂正式僱傭契約的人。法院採 「客觀說」 ,只要客觀上您是替別人工作、受人指揮監督,即使沒有正式合約,也可能被認定為「受僱人」。例如,許多企業會將部分工作「外包」給個人,但如果這個人實際上受企業指揮、融入企業運作,就可能被認定是「假承攬真僱傭」。

2. 「執行職務」的範圍

「執行職務」的範圍比您想像的更廣!它不只包括員工直接按照老闆指示做的事情,也包括:

  • 濫用職務: 員工利用職務上的機會,即使是為了自己的利益,也可能被認定為執行職務。
  • 利用職務機會: 只要行為在客觀上看起來與其職務有關,讓第三人難以分辨,雇主就可能需負責。例如,業務員利用招攬業務的機會詐騙客戶,即使是虛構的產品,公司也可能要連帶負責。
  • 與職務相關的時間地點: 有時員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場所發生的行為,只要與履行職務有合理關聯,也可能被視為執行職務。

三、生活化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法律

為了讓您更清楚這些概念,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發生過的案例:

案例一:業務員的詐欺行為,公司要負責嗎?

故事背景: 陳女士經朋友介紹,認識了一位知名美容公司的協理李小姐。李小姐向陳女士推銷公司課程,並聲稱有內部員工福利專案,可以提供特別優惠和利息吸收,還介紹了一位銀行貸款專員協助陳女士辦理貸款。陳女士不疑有他,貸款後將款項交給李小姐。沒想到,李小姐只將部分款項用於購買課程,其餘則匯入自己帳戶,導致陳女士蒙受損失。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李小姐雖然是詐欺,但她利用了公司協理的職位、推銷公司產品的機會,並假借公司名義提供「員工福利專案」,這些行為在客觀上都具有「執行職務」的外觀。因此,即使李小姐是為自己謀利,公司作為雇主,仍可能因為對員工的選任和監督不周,而需對陳女士的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

案例二:假承攬真僱傭,職災發生誰來賠?

故事背景: 黃先生是一名經驗豐富的水刀作業師傅,長期為沅水企業公司施作清洗工程。雖然雙方沒有簽訂正式的僱傭契約,而是以「承攬」名義合作,但實際上,黃先生每天到公司報到、聽從公司指揮、使用公司設備,工作時間和內容都由公司安排。不幸的是,黃先生在一次清洗爐管作業中,因現場缺乏安全防護設施而墜落身亡。

法院怎麼說? 法院仔細檢視後發現,黃先生雖然名義上是「承攬人」,但實質上與沅水公司具有「人格上、經濟上、組織上」的從屬性,也就是說,他其實是公司的「員工」。法院指出,企業將「核心勞務」外包,卻將勞工包裝成自營作業者以規避雇主責任,這是一種「脫法行為」。由於沅水公司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設備,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因此被認定有過失,必須對黃先生的死亡負侵權行為的連帶賠償責任。

四、損害求償當事人,您可以這樣做!

當您不幸遭受損害,且認為可能涉及雇主連帶責任時,請務必掌握以下幾個重點:

  • 確認僱傭關係: 不論對方是否有正式聘書,只要他客觀上是為他人提供勞務並受其指揮監督,就可能構成僱傭關係。
  • 釐清執行職務: 員工的行為是否與其職務有「客觀外觀」上的關聯?即使是濫用職務或下班時間,只要與職務有密切關係,都可能被認定是執行職務。
  • 蒐集證據: 盡可能保留所有與事件相關的證據,包括:
  • 事故發生經過的紀錄、照片、影片。
  • 加害人與雇主的關係證明(如名片、工作證、契約、薪資證明等)。
  • 損害證明(如醫療單據、財物損失估價單、薪資損失證明、精神慰撫金請求依據等)。
  • 注意時效: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通常是2年,從您知道有損害和賠償義務人時開始計算。務必在時效內提出主張,以免權利消滅。
  • 多重請求權: 若是職業災害,您可能同時擁有《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勞動基準法》上的職業災害補償請求權,以及勞工保險給付。了解這些權利如何互相抵充,可以幫助您最大化權益。

五、結語

了解雇主連帶賠償責任,能讓您在面對損害時,多一層保障。當不幸事件發生,請別輕易放棄您的權益,積極蒐集證據並釐清法律關係,才能為自己爭取應得的賠償。法律的設計是為了保護受害者,讓您能從損害中復原,重拾正常生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雇主連帶賠償責任?

A: 雇主連帶賠償責任是指,當員工在「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雇主與該員工需要一起對受害者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這意味著受害者可以向員工或雇主,或同時向兩者請求全部的賠償金額,直到損害完全獲得填補為止。

Q: 員工的行為是為了他自己,雇主還需要負責嗎?

A: 不一定。即使員工是為了自己的利益,只要其行為在「客觀上」具有執行職務的外觀,讓第三人難以分辨這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雇主仍可能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例如,業務員利用公司名義或職務機會詐騙客戶,即使錢是進了業務員的口袋,公司也可能要負責。

Q: 如果雇主說他已經很小心,選任和監督都盡力了,我還能求償嗎?

A: 根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如果雇主能證明他已經盡了相當的選任和監督注意義務,或即使盡力也無法避免損害發生,他可以免除連帶賠償責任。然而,即使雇主免責,如果受害者因此無法獲得賠償,法院仍可考量雇主與受害者的經濟狀況,酌情判決雇主負擔部分或全部賠償。所以,您仍有機會向法院主張,讓法院審酌。

Q: 我明明是為公司工作,但公司卻說我是承攬關係,發生職災怎麼辦?

A: 這可能是「假承攬真僱傭」的情況。法院在判斷僱傭關係時,不會只看契約名稱,而是會綜合考量您與公司之間是否具有「人格從屬性」(受指揮監督)、 「經濟從屬性」(為公司目的工作、公司提供主要收入)和「組織從屬性」(納入公司組織體系)。如果您實質上是公司的員工,即使契約寫承攬,法院仍可能認定為僱傭關係,公司就需負擔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的責任。

Q: 我已經領了勞保給付或職災補償,還能向雇主求償嗎?

A: 可以,但已領取的勞保給付或職業災害補償金額,可能會從您向雇主請求的損害賠償金額中「抵充」扣除。這是為了避免您重複獲得賠償,但您仍可就勞保或職災補償未涵蓋的損害部分(例如精神慰撫金、更高額的醫療費用等)向雇主請求民法上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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