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必看:員工申訴不成立,如何應對行政訴訟?
身為雇主,您是否曾面臨員工申訴,即使內部調查後認定申訴不成立,員工卻揚言要提起行政訴訟?這不僅耗費心力,更可能影響企業聲譽。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當員工申訴不成立後,您身為雇主該如何理解相關法律途徑,並有效應對潛在的行政訴訟風險。
釐清關鍵:您的「決定」是否為「行政處分」?
員工能否提起行政訴訟,最核心的判斷點在於您所做的「決定」是否構成《訴願法》所稱的「行政處分」。這是一個關鍵的法律概念,決定了後續的救濟途徑。
什麼是「行政處分」?
根據《訴願法》第3條第1項,行政處分是指:
《訴願法》第3條第1項:「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簡單來說,一個行為要被認定為行政處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要件:
- 行政機關或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所為:例如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在特定範圍內被授權行使公權力的私立學校或機構。
- 針對公法上具體事件:針對特定人、特定事所做的決定。
- 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這是最關鍵的一點。如果您的決定直接改變了員工的權利義務(例如解僱、記大過、停職),那它就可能構成行政處分。但如果只是內部建議、觀念通知,或是未直接影響員工權益的內部管理措施,則通常不屬於行政處分。
為什麼區分「行政處分」很重要?
如果您的決定被認定為行政處分,那麼員工在用盡內部申訴程序後,就可以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提起訴願,甚至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反之,如果您的決定僅是內部管理措施,不具行政處分性質,則員工通常只能循內部申訴管道尋求救濟,而無法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實務案例解析:內部決定與行政處分的界線
為了讓您更具體理解,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這些案例雖經匿名化與情境改寫,但其法律核心與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一致:
案例一:主管對員工績效評定的「重新檢視建議」
情境故事:小李是某公司的部門主管,他對員工阿華的年度績效評定為「待改進」。阿華不服,向公司內部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委員會審議後,建議小李「重新檢視」阿華的績效評定。小李認為這侵犯了他的專業判斷權,不服委員會的建議,想知道這是否能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法院見解: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公司內部申訴委員會建議主管「重新檢視」績效評定的函文,不具行政處分性質。這類建議僅是公司內部的溝通與協調,並未直接對主管的權利義務產生法律效果。因此,主管對此無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給雇主的啟示:公司內部的建議、協商或未直接改變員工權益的措施,通常被視為內部管理行為。這提醒我們,即使內部程序中出現建議或調整,只要不直接產生對外法律效果,就難以構成行政處分。
案例二:職場霸凌申訴「不成立」的決議
情境故事:某科技公司員工小陳向公司申訴遭到主管職場霸凌。公司內部成立的「職場霸凌防治小組」經過調查,決議申訴不成立。小陳不服,認為公司處理不公,揚言要提起行政訴訟。公司想知道,這份「申訴不成立」的決議,是否會被法院認定為行政處分,進而讓小陳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見解: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機關(公司)依其內部規定對職場霸凌申訴所做的「不成立」決定,屬於內部管理措施。除非該決定直接導致了對員工權利有重大影響的行政懲處(例如解僱、降職),否則申評小組的決議或建議僅具內部指導性質,不具對外規制效果,亦未使員工原有權利義務產生變動。因此,員工對此通常不得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給雇主的啟示:公司對內部職場霸凌、性騷擾等申訴的調查結果,若僅是認定事實或提出內部建議,而未伴隨直接影響員工權益的懲處,通常不被視為行政處分。這意味著,健全的內部調查與處理機制對於管理潛在的法律風險至關重要。
雇主實務操作指引
面對員工申訴,即使內部調查結果為不成立,雇主仍應謹慎應對,以降低法律風險:
- 明確內部管理與行政處分的界線:仔細檢視您的決定是否直接影響員工的權利義務。若涉及解僱、降職、重大懲處等,應視為可能具行政處分性質,需更嚴謹處理。
- 建立完善的內部申訴流程:確保內部申訴、調查、評議程序公正透明,並留存完整紀錄。這不僅是內部管理的基礎,也是未來應對爭議的重要依據。
- 注意告知義務與法定期間:若您的決定確實構成行政處分,務必在通知書中清楚告知員工不服該處分的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若未告知或告知錯誤,可能導致員工在更長的期間內仍可提起救濟。
- 保存完整證據:所有與申訴相關的文件、調查報告、會議紀錄、溝通紀錄等,都應妥善保存。這些是您在未來可能面臨訴訟時的重要證據。
結論:預防勝於治療
當員工申訴不成立,卻面臨行政訴訟的威脅時,雇主最重要的是理解法律對「行政處分」的認定標準,並以此為基礎,審視自身的內部管理措施。透過建立完善的內部申訴機制、明確決策性質、履行告知義務並妥善保存證據,您將能更有效地應對挑戰,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記住,清晰的程序與充分的準備,是您最好的防線。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們的內部申訴流程該如何設計才能降低法律風險?
A: 建議建立一套清晰、公正且透明的申訴處理流程,包含:明確的申訴管道、獨立的調查小組、給予雙方陳述意見的機會、詳細的調查紀錄、以及最終決議的書面通知。所有程序應符合公司內部規章與相關法規(如性平法、勞基法等),並確保決議過程有充分的證據支持。這不僅能提升員工信任,也能作為未來法律爭議的有力證明。
Q: 員工申訴不成立後,如果對方仍然不滿意,我們該怎麼辦?
A: 首先,確保您的內部申訴程序已完整且公正執行。如果員工仍不滿意,且您的決定不具行政處分性質,則員工通常無法提起行政訴訟。但若員工持續提出異議,您可以考慮提供額外的解釋或溝通,或在不損及公司權益的前提下,尋求勞資爭議調解等非訴訟途徑,以避免爭議擴大。若您的決定被認定為行政處分,則員工可能循訴願及行政訴訟途徑救濟,您需準備好相關文件應對。
Q: 什麼情況下,法院會認定我們公司的「內部管理措施」是「行政處分」?
A: 法院會檢視該措施是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並「實質影響」員工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例如,公立學校對教師的解聘、不續聘、停聘,或公務人員的懲處(記大過、降級等非顯然輕微的干預),這些都會被認定為行政處分。但若僅是內部建議、績效考核結果(未直接導致解僱或降職)、職場霸凌申訴不成立(未伴隨懲處),則通常不具行政處分性質。
Q: 我們需要為每一次的內部申訴準備哪些文件或證據?
A: 您應準備所有與申訴相關的文件,包括:申訴書、被申訴人的答辯、所有相關人員的訪談紀錄(包含時間、地點、內容、在場人員)、相關書面或電子證據(如郵件、通訊紀錄、監視器畫面等)、調查報告、內部評議會議紀錄、以及最終的決議通知書。這些文件應詳細、完整且有時間序,以證明處理過程的公正性與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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