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雇主連帶賠償責任解析:被告自保策略與法律權益

雇主連帶賠償責任解析:被告自保策略與法律權益

律點通
2025-09-12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民事賠償勞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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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賠償通知別慌!雇主連帶責任,您該如何應對?

身為企業主或雇主,當員工在執行職務時不小心造成他人損害,您可能會收到一份令人頭痛的賠償通知。這不僅關係到金錢損失,更可能影響企業聲譽。面對這種情況,許多雇主常感到無助,不確定自己究竟該負多少責任,又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別擔心!今天律點通就來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中「雇主連帶賠償責任」的眉眉角角,並提供實用的自保策略,讓您在賠償糾紛中不再手足無措。

釐清雇主連帶賠償責任:關鍵法條《民法》第188條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雇主連帶賠償責任的法律基礎,也就是《民法》第188條。這條法規明確指出,當您的員工在執行職務時侵害他人權利,您作為雇主,必須與該員工一同負擔賠償責任。

《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這條文告訴我們幾個重點:

  1. 連帶責任: 意思是被害人可以向您或您的員工,或同時向兩者請求全部賠償。您不能說「這是員工的錯,我只負責一半」。
  2. 執行職務: 員工的行為必須是在「執行職務」時發生。實務上判斷非常廣泛,即使員工濫用職權或違反您的指示,只要外觀上讓人覺得他是在執行職務,您仍可能要負責。
  3. 免責條件嚴苛: 雖然法條有寫「但書」,表示如果您在選任員工和監督職務執行上已盡相當注意,就可以免責。但實務上,法院對此標準非常高,雇主要成功舉證免責,難度極大。

不過,請您放心,若您最終賠償了損害,您對造成侵權行為的員工是有求償權的!

《民法》第188條第3項:「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這表示在您與員工之間,最終的責任應由員工承擔。您賠償後,可以再向員工追討。

您的防禦武器:時效抗辯與與有過失

面對求償,您並非毫無招架之力。以下兩項法條是您重要的防禦武器:

1. 時效抗辯:時間是您的盟友

《民法》第197條規定了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

《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這代表,如果對方在「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後兩年內沒有提告,或者從「侵權行為發生」後十年內沒有提告,他們的請求權就會因為時效完成而消滅。此時,您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賠償。

更重要的是,由於您對員工有求償權,您與員工之間屬於「不真正連帶債務」。當被害人對員工的請求權時效已過,您也可以援引員工的時效利益,拒絕全部賠償

2. 與有過失:責任分擔的公平原則

如果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自己也有過失,那麼賠償金額就可以減輕甚至免除。這就是《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的規定。

《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這條文非常重要!例如,如果您的員工開車不慎撞傷路人,但路人當時闖紅燈,那麼路人就可能存在與有過失。法院會根據雙方的過失比例,來減輕您的賠償金額。這個原則也適用於被害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例如,被害人請別人幫忙,但那個人有過失)的狀況。

實際案例情境:從故事看法律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看看這些法條如何在實務中應用:

案例一:健身房教練的詐騙風波與時效問題

「樂活健身房」的明星教練小陳,利用工作之便,向會員王小姐推薦投資方案,並假借公司名義收取款項,但實際上卻是將錢中飽私囊。王小姐發現被騙後,決定向小陳和樂活健身房提告求償。

樂活健身房在收到訴狀後,仔細檢視了時間點。他們發現,王小姐早在三年前就從朋友口中得知小陳的投資方案有問題,也知道錢是小陳收走的,但她卻一直拖到現在才提告。此時,樂活健身房就可以依據《民法》第197條,主張王小姐對小陳的侵權行為請求權已超過兩年時效。由於樂活健身房對小陳有求償權,因此他們也可以援用小陳的時效利益,拒絕向王小姐支付全部賠償。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作為雇主,收到賠償通知時,務必第一時間確認事件發生與被害人知悉損害的時間點,這可能是您主張時效抗辯的關鍵。

案例二:物流司機的順風車意外與乘客的過失

「順風物流」的司機老張,在運送貨物途中,順道載了朋友李先生一程。不料,老張因為一時疏忽,未將車上瓦斯鋼瓶妥善固定,加上超速行駛,導致鋼瓶鬆脫,車輛失控撞上電線桿,造成坐在副駕的李先生受傷。李先生向順風物流提告求償。

順風物流雖然要負雇主連帶責任,但他們發現,李先生當時明知老張在執行公務,卻仍要求搭便車,且在老張超速時也未提醒。更重要的是,李先生坐在副駕,對於車上瓦斯鋼瓶未固定,也未特別注意或提醒老張。此時,順風物流就可以依據《民法》第217條,主張李先生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存在「與有過失」。法院在審理時,會考量李先生的過失比例,進而減輕順風物流應負的賠償金額。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您的員工有錯,如果被害人自身也有疏忽,您仍有機會主張「與有過失」,爭取減輕賠償責任。

雇主自保實務建議

面對賠償糾紛,提前做好準備至關重要:

  • 完善選任與監督機制: 確保員工具備執行職務的能力與品德,並建立明確的職務規範和監督流程。這雖然難以完全免責,但能降低風險。
  • 明確職務範圍: 清楚界定員工的工作職責,避免員工利用職務之便從事不相關的行為。
  • 遵守勞安規定: 特別是高風險行業,務必嚴格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並定期進行安全教育訓練。
  • 投保商業保險: 為公司和員工投保相關的責任保險(如雇主責任險、公共意外責任險等),將潛在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
  • 及時蒐證與諮詢: 一旦發生糾紛,立即蒐集所有相關證據(時間、地點、人證、物證、對話紀錄等),並諮詢專業法律意見,評估最佳應對策略。

結論

雇主連帶賠償責任是企業經營中不可避免的風險之一。然而,透過了解《民法》第188條的原則,並善用「時效抗辯」與「與有過失」等法律工具,您將能更有效地應對求償,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記住,事前預防和事後積極應對,是您在賠償糾紛中立於不敗之地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連帶賠償責任」?我作為雇主,是不是一定要賠?

A: 「連帶賠償責任」意味著被害人可以向您(雇主)或您的員工,或同時向兩者,請求全部的損害賠償。您不能主張只賠償部分。雖然《民法》第188條設有免責條款(已盡選任、監督之注意),但實務上法院採「推定過失責任」,雇主要成功舉證免責非常困難。因此,您有很高機率需要先賠償。但請記住,您賠償後,可以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向實際造成損害的員工行使求償權,追回您支付的金額。

Q: 如果造成損害的員工自己也有過失,我可以主張什麼來減輕賠償?

A: 如果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自身或其代理人、使用人也有過失,您可以依《民法》第217條主張「與有過失」。法院會根據被害人及員工的過失比例,減輕或免除您的賠償金額。此外,如果您的員工同時也是被害人的「使用人」(例如,被害人搭便車,視為其使用人),您也可以援引此條文主張被害人應承擔其使用人的過失,進一步減輕您的責任。務必蒐集所有能證明被害人有過失的證據。

Q: 對方提出賠償請求已經很久了,還可以要求我賠嗎?

A: 不一定。根據《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從被害人「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兩年內,或者從「侵權行為發生」起十年內。如果對方超過這些期限才提出請求,您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賠償。特別是,由於您與員工之間屬於「不真正連帶債務」,如果被害人對員工的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您也可以援用員工的時效利益,拒絕全部賠償。因此,務必確認事件發生及對方知悉的時間點。

Q: 萬一我作為雇主賠償了損失,能跟我的員工追討回來嗎?

A: 是的,您可以。《民法》第188條第3項明確規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這表示在您與員工之間,最終的責任歸屬應由實際造成侵權行為的員工承擔。您在賠償被害人後,可以向您的員工提出求償,追討您所支付的賠償金額。這也是雇主連帶責任制度中,保障雇主權益的重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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