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職場性騷擾申訴:雇主調查義務與法律風險解析

職場性騷擾申訴:雇主調查義務與法律風險解析

律點通
2025-09-12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性騷擾防治
LINE

雇主,您真的知道如何處理職場性騷擾申訴嗎?——避免觸法與保護員工的關鍵指引

面對職場性騷擾申訴,許多雇主可能感到困惑與焦慮。是「員工私事」還是「公司責任」?如果處理不當,會面臨什麼樣的法律風險?身為律點通,我們理解您作為雇主的擔憂。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性別平等工作法》對雇主所課予的職場性騷擾防治與調查義務,透過白話解析法條、分享實務案例,並提供具體操作建議,幫助您在面對申訴時,能精準應對,既符合法規要求,又能有效保護您的員工與企業。

法律義務解析:雇主不可不知的《性別平等工作法》

《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工法)是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的核心法規,其宗旨是保障工作權的性別平等,並消除性別歧視。

1. 雇主的定義與責任範圍

性工法對於「雇主」的定義,遠比您想像的更廣泛。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

這意味著,不僅是公司法人本身,任何代表公司行使管理權、處理員工事務的主管或經理人,都被視同雇主。當這些「代表雇主」的人知悉性騷擾情事卻未採取行動,公司就可能因此承擔法律責任。

2. 性騷擾的類型與擴大適用範圍

性工法明確定義了職場性騷擾的類型,並在最新修法中擴大了適用範圍: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除了上述兩種常見類型(「敵意性工作環境性騷擾」與「交換式性騷擾」),新法更將權勢性騷擾以及非工作時間發生的性騷擾納入規範,提醒雇主應更全面地關注職場內外的性騷擾風險。

3. 雇主的防治與補救義務

這是雇主最核心的責任,也是本篇文章的重點: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事前防治義務:無論公司規模大小,都應盡力防治性騷擾發生。特別是僱用10人以上的雇主,必須建立並公開申訴管道;僱用30人以上的雇主,更需訂定完整的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 事後補救義務:一旦雇主「知悉」性騷擾情事,不論是正式申訴、口頭反映、甚至透過媒體報導或第三方告知,都必須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進行糾正與補救。這不僅是形式上的調查,更包括實質上保護申訴人,確保其免於敵意環境。

4. 違反義務的法律責任

雇主若未能履行上述義務,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1第2項:「雇主違反第13條第1項後段、第2項或第3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1第4項:「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除了高額罰鍰,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可能被公布,對企業聲譽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

「知悉」與「立即有效」:雇主應如何理解?

「知悉」是啟動雇主義務的關鍵。它不限於正式書面申訴,任何形式的告知(口頭、第三方轉述、甚至媒體報導)都可能被認定為雇主已「知悉」。

而「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則強調處理過程的即時性與措施的實質效果。這包含:

  • 立即啟動調查:不論事件真偽,雇主都應立即啟動調查程序,而非自行判斷。
  • 保護申訴人:在調查期間,應「設身處地」考量申訴人感受,採取積極的隔離措施(如調整職務、工作地點),並主動提供心理諮詢等支持服務。
  • 遵循內部程序:若有內部規範,務必嚴格遵守,包括調查程序、通知方式、救濟教示等。
  • 糾正行為人:若性騷擾成立,應對行為人採取適當懲戒,並確保不再發生類似情事或報復。
  • 維護隱私:調查應保密,保護所有當事人隱私。

實務案例借鏡:從錯誤中學習

以下兩個案例,將幫助您更具體地理解法院如何審視雇主的處理方式:

案例一:輕忽調查義務,公司遭罰

某公司負責人黃先生被員工鄧小姐指控性騷擾。鄧小姐透過存證信函向公司反映後,黃先生卻認為事件單純,無需特別調查,便直接認定非性騷擾事件,未啟動任何調查程序。直到勞工局介入訪談,公司才發問卷給員工,但內容與本案無關。

法院判決:法院認定公司違反性工法第13條第2項義務。判決明確指出,雇主一旦知悉性騷擾情事,無論事件真偽或複雜程度,都必須啟動調查,不得逕自認定不予調查。即使負責人是事件當事人,公司法人格與負責人仍須區分,且負責人應迴避調查。此案凸顯了雇主「立即啟動調查」的強制性。

案例二:形式上處理,實質上未保護申訴人

另一家公司在接獲員工性騷擾申訴後,雖然成立了申訴處理委員會並進行訪談,但卻未變動申訴人與行為人的職務,導致兩人仍可能在工作場所接觸。公司聲稱是「尊重」申訴人意願而未採取隔離措施,也未主動提供心理諮詢。

法院判決:法院認定公司違反性工法第13條第2項義務。判決強調,雇主應在調查期間「設身處地」考量申訴人感受,採取「滾動式具體措施」使其免於敵意環境。僅因「尊重」意願而無任何作為,導致申訴人仍處於敵意環境,不符合「立即有效」的標準。雇主應更積極主動地提供保護與支持。

雇主應如何實踐「立即有效」?

為了避免重蹈覆轍,身為雇主,您可以參考以下指引:

  • 立即啟動調查,不預設立場:無論申訴形式或來源,一旦「知悉」,即刻啟動調查。切勿自行判斷事件性質而延宕處理。
  • 建立完善的調查機制
  • 明確規範:依公司規模訂定並公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10人以上需有申訴管道,30人以上需有完整規範)。
  • 公正獨立:指定具備性別意識的專責單位或人員處理。若涉及高階主管或負責人,應考慮委託外部公正第三方進行調查,確保客觀性。
  • 迴避原則:與事件有利害關係的調查人員必須迴避。
  • 保全證據:及時蒐集、保存相關事證。
  • 採取具體保護措施
  • 暫時隔離:在調查期間,主動調整申訴人或行為人的職務、工作地點或座位,避免不必要的接觸。
  • 提供支持:主動提供或轉介心理諮詢、醫療或法律協助,而非被動等待。
  • 維護隱私:以不公開方式處理,保護當事人隱私,並確保申訴人免於報復。
  • 完善程序保障與溝通
  • 書面通知與理由:調查結果應附具理由,以書面通知所有當事人。
  • 告知救濟途徑:明確告知當事人若有異議,可提出申復的途徑、期間及受理單位。
  • 詳細紀錄:所有調查過程、訪談、決議等應詳細記錄並妥善保存。
  • 定期教育訓練:定期對所有員工(含高階主管)進行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提升全體人員的性別平等意識。

結論:主動積極,打造友善職場

面對職場性騷擾申訴,雇主的責任重大且不容輕忽。從「知悉」的那一刻起,到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每一個環節都必須謹慎處理。主動建立完善的防治機制,積極保護申訴人,並嚴格遵循法規與內部程序,不僅能有效降低法律風險,更能為您的員工打造一個真正安全、友善、平等的職場環境。這不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企業永續發展的基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到性騷擾申訴,我該怎麼辦?

A: 首先,請立即啟動內部調查程序,切勿自行判斷或置之不理。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雇主一旦「知悉」性騷擾,無論申訴形式(口頭、書面、第三方告知),都必須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同時,應考慮採取暫時性隔離措施,保護申訴人免於敵意環境。

Q: 如果申訴人表示不願意啟動正式調查,我還需要調查嗎?

A: 是的,即使申訴人表示不願正式申訴或希望保密,雇主仍有義務啟動調查。法院實務認為,雇主不能以「尊重受害人意願」為由規避調查義務。您應在尊重申訴人意願的前提下,確保其安全與隱私,並採取必要措施釐清事實,防止性騷擾行為再次發生。

Q: 如果性騷擾行為人是公司高層或負責人,調查如何確保公正性?

A: 當行為人為公司高層或負責人時,調查的公正性至關重要。建議此時應委託外部公正第三方(如專業律師、性平專家)進行調查,以確保客觀性與公信力。同時,應嚴格遵守迴避原則,避免任何有利害關係者參與調查,並加強保密措施。

Q: 處理性騷擾事件時,除了調查,還有哪些保護申訴人的具體措施?

A: 除了調查,雇主應「設身處地」考量申訴人感受,採取「滾動式具體措施」。這包括:在調查期間暫時調整申訴人或行為人的職務、工作地點或座位以進行隔離;主動提供或轉介心理諮詢、醫療或法律協助;確保申訴人免於遭受報復或其他不利待遇;並以不公開方式處理申訴,維護當事人隱私。

Q: 萬一內部調查結果認定性騷擾不成立,公司還會有法律責任嗎?

A: 即使內部調查結果認定性騷擾不成立,公司仍可能因處理程序不當而面臨罰鍰。例如,未立即啟動調查、調查過程不公正、未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機會、未書面通知調查結果、或未告知申復途徑等程序瑕疵,都可能被主管機關認定為未採取「立即有效」措施,進而依法裁罰。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