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面對職場霸凌申訴:雇主必知的法律應對與實務指南

面對職場霸凌申訴:雇主必知的法律應對與實務指南

律點通
2025-09-12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職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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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職場霸凌申訴?雇主您該如何應對!

當您身為雇主,收到員工提出的職場霸凌申訴時,是否感到一頭霧水,不確定該如何啟動調查,甚至擔心會衍生法律問題?在台灣,職場霸凌的議題日益受到重視,但相關法律規範卻分散於不同法規中,讓許多雇主感到困惑。本篇文章將為您梳理職場霸凌的法律脈絡,提供實務應對策略,幫助您合法、有效地處理申訴,保護企業與員工的權益。

職場霸凌的法律定義與核心要素

首先,我們必須清楚什麼是「職場霸凌」。綜合法院實務見解,職場霸凌通常指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或不公平的處罰,所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沉重的身心壓力。其核心要素包括:

  • 刻意傷害的敵對行為: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意圖。
  • 不斷重複的發生(持續性):行為通常非偶發性衝突,而是持續一段時間。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針對公務人員的規範,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 造成受凌者生理、心理等傷害:導致被霸凌者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的損害。
  • 權力濫用或不公平處置:行為人可能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優勢,對受害者進行不合理的對待。

法院在認定職場霸凌時,會綜合判斷工作內容、職場環境、對工作之認知、應對方式、衝突原因、行為方式及結果,並探究行為人的目的及動機等因素。

雇主不可迴避的法律責任:職場安全衛生義務

無論是公務機關還是私人企業,所有雇主都肩負著一項重要的法律義務,那就是確保員工在執行職務時的安全與健康。這項義務明確規定在: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這表示雇主必須積極預防員工在工作場所遭受他人(包括同事、主管、客戶等)的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如果雇主未能履行這項義務,導致員工遭受霸凌而產生損害,便可能需要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預防措施包括危害辨識及評估、適當配置作業場所、建構行為規範、辦理危害預防訓練、建立事件處理程序等。

職場霸凌申訴的法律途徑解析

當員工提出職場霸凌申訴時,其適用的法律途徑會因身分而異。身為雇主,了解這些差異能幫助您判斷應如何啟動內部程序。

1. 公務人員與教師的申訴程序

對於公務人員,其申訴程序主要依循《公務人員保障法》。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第1項:「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並使公務人員免於遭受職場霸凌等行為。」

此條文已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即預計2026年1月9日生效),明確將職場霸凌納入保障範圍,並定義了職場霸凌的內涵及申訴期限。公務人員若認為服務機關的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不當,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提起申訴、再申訴。申訴應在知悉處置次日起30日內向服務機關提出,不服函復者再於30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雇主須知】: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實務上多數認為,機關對於職場霸凌事件「不成立」的認定,僅屬於內部管理措施,而非《行政程序法》所稱的行政處分。這意味著公務人員或教師通常無法直接透過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機關「霸凌不成立」的決定。機關的調查與認定,主要目的在於維護內部職場秩序,不直接對外產生法律效果。

2. 一般勞工的申訴與求償

對於一般私人企業的勞工,若遭受職場霸凌,除了可向雇主內部申訴管道提出,若雇主未妥善處理,勞工可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勞動檢查。此外,勞工也可依《民法》提起民事訴訟,向加害人及/或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如果霸凌行為符合上述侵權行為要件,受害者可請求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若加害人是您的受僱人,且其行為與執行職務有關,您的企業可能依《民法》第188條負連帶賠償責任。這凸顯了雇主建立完善防治機制的重要性。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雇主責任與申訴處理

案例一:公務機關的內部管理與行政訴訟界線

某公家機關的李技士,長期認為自己受到主任的職場霸凌,因此向機關提出申訴。然而,機關調查後認定霸凌不成立,李技士不服,經申訴、再申訴程序皆被駁回後,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機關的「不成立」決定,並要求機關作成霸凌成立的行政處分。

法院怎麼說?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均駁回了李技士的訴訟。法院認為,機關對於職場霸凌成立與否的決定,僅屬於內部管理措施,不具備《行政程序法》所稱的行政處分性質,因此對外不發生法律效力。相關法規的目的在於維護公共利益及一般公務人員的福祉,不具有保障特定個人權益的規範意旨,所以李技士不具備請求機關認定職場霸凌成立的公法上請求權。

【雇主啟示】:這個案例告訴公務機關雇主,您對職場霸凌的內部認定,雖然對員工很重要,但在法律上多被視為內部管理行為。因此,公務人員的救濟途徑主要限於《公務人員保障法》下的申訴、再申訴程序,無法直接透過行政訴訟挑戰您的認定結果。

案例二:私人工廠雇主未盡職安義務的代價

一家紙器公司的施小姐擔任作業員,長期遭受同事的辱罵甚至毆打。公司雖然知情,但未能公允處理,導致施小姐身心受創。後來,職安署勞動檢查也認定公司對職場霸凌未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施小姐最終因與同事肢體衝突而遭解僱,她因此向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

法院怎麼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公司應賠償施小姐精神慰撫金10,000元。法院明確指出,公司違反了《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等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的法律規定,未採取職場暴力預防措施,導致施小姐遭受傷害。因此,公司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雇主啟示】:此案例對私人企業雇主具有重要警示。即使您不是霸凌行為的直接加害人,但若未能履行《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課予的預防義務,導致員工遭受霸凌,您仍然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進而需要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建立完善的防治機制,並在接獲申訴後立即且有效處理,是避免此類風險的關鍵。

雇主應對職場霸凌申訴的實務建議

面對職場霸凌申訴,雇主應採取積極、謹慎的態度,確保處理過程合法合規,並有效降低潛在風險。

  • 建立完善的防治與處理機制:制定明確的職場霸凌防治政策、申訴處理流程,並定期向員工宣導,讓員工清楚如何申訴,也讓主管知道如何應對。
  • 立即啟動調查程序:接獲申訴後,應立即啟動調查,指派公正、專業的人員進行。調查過程應客觀、保密,並給予雙方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
  • 證據保全與蒐集:在調查過程中,務必蒐集所有相關證據,包括:
  • 書面證據: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工作指派文件、績效考核紀錄、請假紀錄、內部會議紀錄等。
  • 人證:訪談相關證人,並留下訪談紀錄。
  • 就醫證明:若申訴人有身心受創,應請其提供就醫證明、診斷書等,以證明損害與霸凌行為的因果關係。
  • 採取適當的糾正與補救措施:若調查結果認定霸凌成立,應立即採取行動,例如:調整工作環境、提供心理諮詢、對加害人進行懲處(如調職、記過或解僱)等,以保護受害者並防止事件再次發生。
  • 提供協助資源:無論調查結果如何,都應考慮提供申訴人及相關人員心理諮詢等協助,維護職場的和諧與員工福祉。

結論

職場霸凌不僅影響員工的身心健康與工作效率,更可能為企業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與聲譽損害。作為雇主,您有法律義務預防職場霸凌的發生,並在接獲申訴時妥善處理。透過了解相關法規、建立有效的處理機制,並從實務案例中汲取經驗,您將能更有信心地面對職場霸凌申訴,確保您的企業在法律的框架內,為員工提供一個安全、友善的工作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雇主收到職場霸凌申訴後,第一步該怎麼做?

A: 雇主收到申訴後,應立即檢視公司內部是否有既定的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流程。若有,請依循該流程啟動調查;若無,則應儘速成立公正的調查小組,並指派具備相關知識或經驗的人員負責。同時,應採取初步措施保護申訴人,例如暫時調整雙方工作空間,避免二次傷害,並確保調查過程的客觀與保密性。

Q: 如何判斷申訴內容是否構成法律上的職場霸凌?

A: 判斷職場霸凌需綜合考量多項因素,包括行為是否具有「刻意傷害的敵對意圖」、是否具備「持續性」(或情節重大不以持續為必要)、是否「造成受凌者生理或心理傷害」,以及行為人是否「濫用權力或不公平處置」。雇主在調查時,應蒐集具體證據,並根據這些要素進行客觀評估,而非僅憑單方說詞。

Q: 在調查職場霸凌申訴過程中,雇主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風險?

A: 調查過程中的主要法律風險包括:1. 調查不公:若調查過程偏頗或結論與事實不符,可能導致申訴人或被申訴人不滿,進而提起訴訟。2. 洩漏個資:調查中涉及的個人資料應妥善保護,避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3. 二次傷害:若未能妥善隔離或保護申訴人,可能造成其身心進一步受損,增加雇主責任。4. 證據不足:未能充分蒐集證據,可能導致後續法律程序上處於不利地位。

Q: 如果調查結果認定職場霸凌不成立,雇主是否就沒有責任了?

A: 即使內部調查認定職場霸凌不成立,雇主仍需審慎。首先,申訴人可能不服調查結果,轉向外部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其次,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仍有持續維護職場安全的義務,即使霸凌不成立,若工作環境仍存在潛在危害,雇主仍應採取預防措施。此外,若調查程序本身有重大瑕疵,仍可能被認定未盡雇主義務。

Q: 公務機關與一般企業在處理職場霸凌申訴上有何不同?

A: 主要差異在於救濟途徑和法律性質。公務機關的公務人員和教師主要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或《教師法》進行申訴、再申訴,法院多將機關的認定視為「內部管理措施」,而非行政處分,因此難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而一般企業的勞工則可透過內部申訴、勞資爭議調解,並可直接依《民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雇主需特別留意《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的預防義務及《民法》的連帶賠償責任。

Q: 雇主應如何建立有效的職場霸凌防治機制?

A: 有效的防治機制應包含:1. 明確政策:制定並公告職場霸凌零容忍政策。2. 教育訓練:定期對全體員工進行職場霸凌認知與防治訓練。3. 申訴管道:建立多元、保密、暢通的申訴管道。4. 調查處理:訂定公正、迅速的調查處理流程,確保調查人員專業公正。5. 支持措施:提供受害者心理諮詢、法律諮詢等協助資源。6. 後續追蹤:對事件處理結果進行追蹤,確保措施有效並防止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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