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霸凌怎麼辦?誹謗、公然侮辱罪名解析與應對策略
當您收到被控「霸凌」的刑事傳票時,內心的焦慮與不安可想而知。在台灣法律中,「霸凌」並非獨立罪名,而是指涉可能觸犯《刑法》中妨害名譽、恐嚇等罪的行為。其中,最常見的指控就是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
這篇文章將為身處刑事被告位置的您,解析這些罪名的法律構成要件、實務認定標準,並透過生活化案例,幫助您釐清法律責任,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理解這些,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釐清指控: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的法律界線
首先,了解您可能面臨的具體指控是「誹謗」還是「公然侮辱」,至關重要。兩者都涉及名譽受損,但在法律構成上有關鍵差異。
1. 誹謗罪:針對具體事實的不實陳述
誹謗罪主要針對「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也就是說,您被指控散布了某些具體的事實,而這些事實足以讓對方在社會上的評價受損。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釋:
- 散布於眾: 您發布的言論,目的是讓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知道,例如在公開社群媒體、論壇發文。
- 指摘具體事實: 您說了某人做了什麼具體的事情,例如指控對方「貪污」、「偷竊」等。
- 毀損名譽: 這些具體的事情,客觀上足以讓對方的社會形象受損。
- 證明為真不罰: 如果您能證明您說的那些「具體事實」是真的,原則上就不會被罰。但若這些事只涉及個人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即使是真話也可能構成犯罪。
- 真實惡意原則: 即使無法百分之百證明言論為真,但若您能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您在發表言論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法院就不會以誹謗罪論處。
2. 公然侮辱罪:不涉及具體事實的抽象謾罵
公然侮辱罪則是指「公然侮辱人者」,不涉及具體事實指控,而是以粗鄙言語、嘲笑、輕蔑等方式,直接貶損他人人格評價。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
- 公然: 在一個不特定多數人可以聽到、看到的地方,例如公開場合、社群平台留言。
- 侮辱: 抽象謾罵,如「瘋子」、「神經病」,沒有指涉具體事件。
誹謗與侮辱的關鍵區別: 誹謗是針對具體事實的指控;公然侮辱則是抽象謾罵。
3. 誹謗罪之不罰事由與民事責任
《中華民國刑法》第311條規定,若言論是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或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即使可能損害名譽,也不罰。這對被告是重要的抗辯依據。
此外,若您的言論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對方除了刑事提告,也可能依《民法》第184條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或回復名譽等賠償。
實際案例:理解法院如何認定「霸凌」指控
了解法條後,我們透過一個貼近生活的案例,看看法院如何處理這類案件。
案例:自覺被霸凌而反擊,卻被告誹謗?
小陳在社群媒體上發文,指控同事小美「霸凌」他,並影射小美教唆他人跟蹤。小陳認為自己是受害者,所以說的都是真實感受。但小美認為小陳的發文是誹謗,提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後發現,小陳提出的證據(例如小美在網路上的貼文)只是小美抒發生活感觸,並未提及或描述小陳,也難以證明有霸凌情事。至於跟蹤的指控,法院認為這只是小陳的推測,且小陳也承認是聽信他人之言而誤認。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小陳在未經合理查證的情況下,發表不實言論,貶損了小美的名譽,因此判決小陳構成誹謗罪。
給您的啟示: 即使您主觀上強烈感覺自己受到霸凌,若在公開場合發布言論指控對方,仍需提出具體且經合理查證的證據來支持您的說法。單憑臆測、聽聞或個人感受,可能無法作為抗辯理由。
給霸凌刑事被告的實用建議
面對法律訴訟,保持冷靜並採取正確的應對策略至關重要。
- 冷靜釐清指控: 仔細閱讀傳票,了解具體罪名、內容及時間地點。
- 區分事實與意見: 回想您的言論,哪些是「事實」,哪些是「主觀感受」或「評論」?
- 立即蒐集有利證據: 這是最關鍵的一步。若您的言論有所本,請立即蒐集所有能證明其真實性的證據,例如文字訊息、錄音、錄影、截圖、文件、證人證詞等,以及證明您曾受不法侵害的證據。
- 避免再次發布爭議言論: 在訴訟期間,請務必避免再次發表任何可能加重案情的言論,尤其是針對告訴人的負面評論。
結論:走向清晰的法律之路
被控霸凌,面臨誹謗或公然侮辱的刑事指控,確實令人壓力巨大。但請記住,法律程序提供您為自己辯護的機會。透過理解相關法條、區分事實與意見、積極蒐集證據,您可以更清晰地應對挑戰。這不僅是為了保護您的法律權益,更是為了讓您能以更穩健的步伐,走過這段艱難的法律旅程。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真的是被霸凌才反擊,為什麼還會被告誹謗?
A: 即使您主觀認為自己是被霸凌的受害者,法律上在判斷誹謗罪時,仍會嚴格檢視您所發表的言論是否符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關鍵在於您所指控的「事實」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其真實性,以及您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若無法證明您言論的真實性或您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真實,即使出於自衛,仍可能被認定為誹謗。
Q: 網路上的發言,是不是比較容易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
A: 是的,網路發言因其「散布於眾」或「公然」的特性,更容易符合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一旦發布,訊息傳播快速且廣泛,難以控制,很容易被認定為「意圖散布於眾」或「公然」。因此,在網路上發表任何可能損及他人名譽的言論,務必更加謹慎。
Q: 「真實惡意原則」對我來說有什麼意義?
A: 「真實惡意原則」是誹謗罪的重要抗辯依據。它意味著即使您無法百分之百證明言論內容為真,但只要您能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您在發表言論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法院就不會以誹謗罪論處。這要求您必須證明自己並非明知不實而捏造,也不是因重大過失而未查證。
Q: 如果我發的不是事實,而是我的「感覺」或「評論」,還會被告嗎?
A: 這取決於您的「感覺」或「評論」的性質。如果您的言論是抽象謾罵(如罵人「瘋子」、「智障」),且在公開場合發布,則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如果您的評論是基於某些事實,對可受公評之事表達主觀意見,且非惡意捏造,即使言詞尖銳,通常不會構成誹謗罪。關鍵在於言論是否有事實基礎,以及是否屬於善意評論。
Q: 除了刑事責任,我還會面臨什麼法律後果?
A: 除了刑事上的拘役、罰金甚至有期徒刑外,被害人也可能依《民法》第184條規定,提起民事訴訟,向您請求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以及要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例如登報道歉。因此,您可能同時面臨刑事與民事兩種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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