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被告的角度:理解恐嚇危害安全罪
許多時候,衝突與誤會可能讓您在情緒失控下說出或做出一些讓對方心生畏懼的行為,進而捲入「恐嚇危害安全」的刑事案件。面對這樣的法律指控,您可能會感到迷惘、焦慮,甚至不知道該如何應對。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帶您深入了解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法律構成要件、實務認定標準,並提供您實用的應對策略,幫助您釐清現況,減少不必要的擔憂。
恐嚇危害安全罪:法律怎麼說?
當您被指控涉及霸凌或恐嚇行為時,最常會遇到的就是《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這條法律旨在保護個人免於遭受不當恐懼,保障其意思自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這條法律的核心是:您的行為是否讓對方感到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受到威脅,並因此心生畏懼,產生不安全感。即使您沒有真的要傷害對方,只要客觀上足以讓一般人感到害怕,就可能構成犯罪。
此外,如果被害人是兒童或少年(未滿18歲),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成年行為人所犯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刑責將會加重至二分之一。而若您的行為同時涉及公開羞辱他人的言行,也可能一併觸犯《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這時法院會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的規定,從較重的罪名處罰。
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將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整理如下:
| 構成要件 | 說明 | 關鍵點 |
|---|---|---|
| 恐嚇行為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通知他人 | 不限言語,舉動、暗示、間接轉述皆可 |
| 使人心生畏怖 | 依社會一般觀念,足以使一般人產生畏懼心 | 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意圖為必要 |
| 致生危害於安全 | 被害人因此感到不安全,意思自由受侵害 | 不要求實際發生損害,只要心生畏懼即足 |
實務案例解析:恐嚇行為的界線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故事,來了解法院是如何認定恐嚇行為的:
案例一:一時衝動的言語與肢體威脅
小張因為工作上的薪資糾紛,情緒激動地衝到同事小李的辦公桌前,作勢要動手,並大聲說:「好膽你出來,我跟你輸贏!」小李當下感到非常害怕,認為小張真的會對他不利。後來,小張被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起訴。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小張的言語加上作勢毆打的動作,依社會一般人的觀念,足以讓小李擔心生命、身體安全而心生畏懼,因此認定小張的行為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即使小張辯稱「輸贏」只是想把事情講清楚,並非真的要傷害對方,法院也未予採信。這說明了,您的主觀意圖不重要,客觀上是否足以使人害怕才是關鍵。
案例二:無心之言卻造成間接恐嚇
王媽媽因為孩子在學校被霸凌,對學校處理方式非常不滿。她向教育處的承辦人員抱怨時,氣憤地說:「如果校長再不處理,我就要跟校長『一命換一命』!」承辦人員聽了覺得事態嚴重,趕緊轉述給校長。校長得知後心生畏懼,認為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定「一命換一命」是明確的惡害通知,足以使人產生畏懼。雖然王媽媽沒有直接對校長說,但考量她對校方的不滿,且承辦人與校長有業務往來,王媽媽可以預見她的話可能被轉述,且她對此轉述的發生並不違背本意。因此,即使是透過第三人轉達,王媽媽的行為仍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這代表,即使不是直接對被害人說出恐嚇言詞,若可預見言論會被轉述並造成恐懼,也可能構成犯罪。
面對指控,您該如何應對?
若您正處於恐嚇危害安全罪的刑事訴訟中,以下是一些實用的建議,幫助您妥善處理:
- 避免情緒性言詞與行為: 即使在爭執或不滿時,也應保持理性,避免使用帶有威脅、貶抑或攻擊性的言語或肢體動作。一時的氣話,也可能被認定為惡害通知。
- 了解法律界線: 清楚認識《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構成要件,特別是「惡害通知」的定義,避免因一時衝動而觸法。
- 理性溝通與解決糾紛: 嘗試透過合法、和平的途徑解決爭議,例如協商、調解,而非訴諸恐嚇或暴力。
- 積極面對與配合: 若已進入司法程序,請務必積極配合調查,並展現良好的犯後態度,例如坦承犯行、表達悔意,並盡可能與被害人和解。這些都有助於法院在量刑時給予較輕的處罰。
結論
捲入刑事案件絕非易事,但了解法律、理性應對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恐嚇危害安全罪的認定,不只看您的主觀意圖,更重視客觀上您的行為是否足以讓他人心生畏懼。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釐清疑惑,更從容地應對法律挑戰,為自己爭取最好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說了氣話,沒有真的要傷害對方,這樣也會構成恐嚇罪嗎?
A: 是的,即使您沒有真正要加害的意圖,但如果您的言行客觀上足以使一般人產生畏懼,例如明確提到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內容,依據《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構成要件,仍可能被認定為恐嚇罪。法院在判斷時,會著重於被害人是否因此心生畏懼,而非行為人是否有實際加害的意圖。
Q: 如果我只是透過朋友轉達我的不滿,也會被算恐嚇嗎?
A: 有可能。實務上,恐嚇行為不限於直接對被害人為之,即使是透過第三人轉述,只要您在向第三人表達時,能預見其言論可能被轉述給被害人,且其發生不違背您的本意(即具備不確定故意),並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也可能構成間接恐嚇。因此,即使是間接傳話,也應注意言詞內容。
Q: 霸凌行為除了恐嚇,還可能涉及哪些罪名?
A: 霸凌行為可能涉及多種罪名,除了《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外,若行為中包含公開辱罵,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若有肢體衝突造成傷害,可能涉及《刑法》第277條傷害罪;若持續騷擾或跟蹤,可能涉及《跟蹤騷擾防制法》。若有多個罪名,法院會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或數罪併罰原則處理。
Q: 我已經被起訴了,現在該怎麼辦才能減輕刑責?
A: 若已被起訴,建議您積極配合司法程序,並展現良好的犯後態度。例如,在偵查或審理階段坦承犯行、表達悔意,並盡力與被害人溝通,嘗試達成和解。法院在量刑時會審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行為人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所生危險或損害等一切情狀,積極的和解與悔悟通常有助於減輕刑責。
Q: 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我的刑責會更重嗎?
A: 是的,如果恐嚇行為的被害人是兒童或少年(未滿18歲),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成年行為人所犯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刑責將會加重至二分之一。這是法律對於保護未成年人所設的特別加重規定,因此在涉及未成年人時,法律責任會更為嚴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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