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被霸凌,我們能為他做什麼?解析學校與雇主的連帶賠償責任
親愛的家屬們,當您的孩子在校園或職場遭遇霸凌,那份心痛與無助,我們完全理解。除了情感上的支持,您可能更想知道,法律上是否有途徑可以為孩子爭取公道,讓相關單位承擔應有的責任?
別擔心,這篇文章將帶您了解,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學校或雇主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為霸凌事件負起連帶賠償責任。這不僅是為了金錢賠償,更是為了讓孩子能獲得一個更安全、更受保護的環境。
霸凌事件中的法律基礎:侵權行為
首先,霸凌行為本身就可能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這表示,霸凌者對您的孩子造成了身心上的傷害,就應該負起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簡單來說,只要霸凌者故意或因疏忽,侵害了您孩子的權利(例如身體健康、名譽、精神等),就必須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害。如果有多個霸凌者共同造成傷害,他們將會負連帶賠償責任,這表示您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要求全部賠償,而無需分別向每個人求償。
《民法》第185條第1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學校或雇主的責任:組織的疏失與連帶賠償
除了霸凌者本人,更重要的是,在某些情況下,學校或雇主也可能需要為霸凌事件負起責任。這通常發生在他們未能善盡管理、監督職責,或其員工在執行職務時造成了傷害。
1. 僱用人責任:當學校老師或公司主管有疏失
如果霸凌行為是由學校的教職員工或公司的員工所為,或是他們在執行職務時因疏忽導致霸凌發生或擴大,那麼學校或公司(作為僱用人)就可能需要與行為人一起負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88條第2項:「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這表示,學校或公司有責任確保其員工在執行職務時不會侵害他人的權利,並且要善盡監督之責。例如,老師在課堂上未能有效制止霸凌,或公司主管對職場霸凌視而不見,都可能被認定為「執行職務」上的疏失。除非學校或公司能證明他們已經盡了足夠的注意義務,否則就難以免責。
2. 法人責任:學校或公司本身的責任
學校或公司本身就是一個「法人」(法律上被視為一個獨立的實體)。如果學校的校長、公司負責人或高階主管等,在執行學校或公司事務時,因為違反法令而導致霸凌事件發生或損害擴大,那麼學校或公司這個法人,就必須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28條:「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這強調的是,組織的高層管理人員的行為,直接代表了組織的行為。如果他們在管理上失職,導致霸凌事件未能被預防或妥善處理,那麼組織本身就難辭其咎。
3. 與有過失:賠償金額的調整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也有一定的過失,法院可能會依據過失的比例,減輕甚至免除加害人的賠償金額。不過,對於霸凌受害者來說,這通常不太適用,因為受害者通常是被動受害的一方。
《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民法》第217條第2項:「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實際案例解析:學校管理疏失的警示
我們來看一個實際的法院案例,雖然原案情是關於校園工安事件,但其背後的法律原則,對於理解學校在管理上的責任,有很重要的啟示。
【案例故事】
多年前,一所知名私立中學發生了一起不幸的工安意外。校內一名技工在執行職務時,因學校未能依規定設置防止電擊的設備,導致意外身亡。技工的家屬向學校提出了賠償請求,學校最終支付了一筆賠償金。隨後,學校認為校長作為學校的負責人,未能善盡管理職責,導致意外發生,因此向校長求償。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校長作為學校的代表人,其職務行為直接代表學校。因此,校長未能確保校園安全設備符合規定,導致技工死亡,學校依據《民法》第28條,確實需要與校長一同對受害者家屬負連帶賠償責任。
然而,在學校內部向校長求償的部分,法院考量到學校內還有其他負責安全衛生的主管和組員,他們在職責上也有更大的過失。因此,法院綜合判斷各方的過失程度後,最終依據《民法》第217條的「與有過失」原則,減輕甚至免除了校長的內部賠償責任。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什麼?】
這個案例雖然不是直接關於霸凌,但它清楚地說明了:
- 學校作為法人,其校長或代表人的行為,直接代表了學校的責任。 如果學校管理者在維護校園安全、處理霸凌事件上有疏失,學校本身就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
- 責任歸屬會考慮多方因素。 法院會審視所有相關人員(包括學校高層、中層主管、甚至霸凌者本人)的過失程度,來決定最終的責任分配。
為孩子爭取權益,您可以這樣做
- 完整記錄與蒐證: 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包括霸凌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具體行為、對孩子的影響(身心狀況、就醫紀錄、心理諮商紀錄等)。盡可能保留所有證據,如:對話截圖、錄音錄影、證人證詞、學校處理過程的書面往來等。
- 立即向學校或公司反映: 透過書面(如存證信函、電子郵件)正式向學校或公司提出申訴,要求他們介入調查並採取措施。保留所有溝通紀錄。
- 了解申訴與處理流程: 熟悉學校或公司內部處理霸凌事件的規定和流程,確保您的權益在流程中得到保障。
- 尋求外部協助: 如果學校或公司處理不力,可以向教育主管機關(如教育局)、勞動主管機關或相關公益團體尋求協助。
結語
面對霸凌,您和孩子不是孤單的。了解法律賦予的權利,是您為孩子爭取正義的重要一步。雖然法律程序可能漫長且複雜,但透過積極的蒐證與主張,您有機會讓那些應負責的單位承擔起他們的責任,共同為孩子打造一個更安全、更友善的成長環境。
霸凌求償:學校/雇主連帶責任解析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霸凌者是未成年學生,學校需要負什麼責任?
A: 如果霸凌者是未成年學生,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需負賠償責任。但若學校在霸凌事件中存在管理或監督上的疏失(例如老師未能及時制止、學校未建立有效防霸凌機制),學校作為法人,也可能依《民法》第28條或類推適用《民法》第188條,與霸凌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Q: 我該如何證明學校或雇主有「管理或監督上的疏失」?
A: 證明疏失的關鍵在於學校或雇主是否已盡到合理可行的注意義務。您可以從以下幾點蒐證:1. 學校/公司是否有明確的霸凌防治政策?2. 事件發生時,是否有教職員/主管在場卻未及時處理?3. 您向學校/公司反映後,他們是否積極調查並採取有效措施?4. 學校/公司是否提供安全的環境?例如,監視器是否正常運作、是否存在長期未處理的潛在衝突等。這些都能作為證明對方疏失的證據。
Q: 霸凌造成的損害,可以請求哪些賠償?
A: 您可以請求的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用、心理諮商費用、因霸凌導致的學業或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等。精神慰撫金的金額由法院依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受害程度等因素綜合判量。重要的是,要保留所有相關的收據、診斷證明、心理諮商紀錄等證據。
Q: 如果霸凌發生在校外或下班後,學校或雇主還需要負責嗎?
A: 原則上,學校或雇主的責任範圍主要限於其管理或監督的場域及時間。但如果校外或下班後的霸凌行為,與校園/職場內部的關係有密切關聯,例如是延續校內/職場霸凌、利用職務之便,或學校/雇主已知情卻未採取預防措施,仍有可能被認定有管理疏失而需負責。具體情況需依個案判斷。
Q: 如果學校或雇主一開始處理態度積極,但後續效果不彰,我還能主張他們的責任嗎?
A: 可以。學校或雇主的責任不僅在於「開始處理」,更在於「有效處理」。如果他們雖有處理,但因處理方式不當、不積極或未能有效制止霸凌,導致損害持續或擴大,仍可能被認定有管理或監督上的疏失。您可以持續記錄他們的處理過程,以及霸凌事件是否仍持續發生,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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