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商標侵權警告函?立即啟動您的危機處理SOP
當您收到一封措辭嚴厲的商標侵權警告函時,焦慮是必然的。這封信不僅要求您停止使用商標,更可能附帶高額的損害賠償請求。然而,這並非世界末日。這是一個訊號,提醒您必須立即、專業地採取行動。處理得當,您可以大幅降低法律風險,甚至將談判籌碼掌握在自己手中。
律點通為您整理了面對商標警告函時,必須掌握的法律底線、風險解析與實戰策略。
1. 法律底線:侵權的構成要件與救濟措施
商標權人主張您侵權,必須符合《商標法》的核心規定。理解這些規定,是您評估自身風險的第一步。
1.1 商標侵權的法律定義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判斷是否構成侵權,最核心的標準是「混淆誤認之虞」。
《商標法》第68條:「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簡單來說,您的使用行為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要件,才構成侵權:
- 未經同意: 您未取得權利人授權。
- 相同/近似: 您的商標與對方商標在外觀、讀音或觀念上相似。
- 混淆誤認之虞: 您的商品或服務與對方商品或服務類似,且會讓一般消費者誤以為兩者來自同一來源,或誤以為兩者之間有授權或關係企業的關係。
法院在判斷「混淆誤認之虞」時,會綜合考量:商標的近似程度、商品或服務的類似程度、對方商標的著名程度(越著名保護範圍越廣),以及您是否為善意使用等因素。
1.2 收到警告函後的法律救濟與時效
收到警告函後,商標權人可以請求的救濟措施主要包括:
- 除去侵害與防止侵害: 要求您立即停止製造、販賣、陳列等行為。
- 銷毀侵權物品: 銷毀侵權商品、原料或器具。
- 損害賠償: 這是您面臨的主要金錢風險。
【時效抗辯的機會】
若您被指控的侵權行為已持續一段時間,請立即檢視時效問題。《商標法》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權利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若對方已知悉侵權事實超過兩年才提告,您有機會主張時效抗辯,這是重要的防禦策略。
2. 核心風險:懲罰性賠償與負責人連帶責任
商標侵權的賠償風險遠高於一般民事糾紛,特別是以下兩點,是當事人必須嚴肅面對的「天花板」與「防火牆」。
2.1 1500倍的懲罰性賠償風險
《商標法》賦予商標權人請求懲罰性賠償的權利,這使得賠償金額可能暴增。
《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損害賠償得依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之金額計算。
警告函通常會主張最高的1500倍。然而,實務上法院會依《商標法》第71條第2項的酌減權,審酌侵權情節、仿冒程度、被告規模及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來決定最終金額。您若能證明自己是非故意、且已立即停止侵權,將有助於爭取較低的倍數。
2.2 公司負責人的個人連帶賠償風險
這是許多中小企業主最大的隱憂。若侵權行為發生在公司營運過程中,公司的負責人(如董事、實際經營者)很可能要負起個人責任。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實務上,若公司負責人明知或應知公司有侵權行為,卻未採取措施阻止,法院會認定負責人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須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意味著,即使公司資產不足以賠償,負責人的個人財產仍可能被用來清償債務。
3. 實戰指引:回應與談判的關鍵策略
面對警告函,您的每一步行動都可能影響最終的訴訟結果和談判籌碼。
3.1 立即停止使用與證據保全
重要提醒: 收到警告函後,請立即停止所有被指控的侵權行為(製造、販賣、廣告)。
立即停止使用是展現您「非惡意」或「非故意」侵權的最佳證明。這能有效降低法院在未來判斷損害賠償倍數時,將您認定為惡意的風險。同時,應立即保全所有證據,包括:
- 首次使用該商標的日期證據。
- 庫存數量、銷售單據、獲利紀錄。
- 與權利人溝通的往來信件。
3.2 評估反制與談判籌碼
除了被動防禦,您也應評估是否能主動出擊,增加談判籌碼:
- 反制評估: 評估對方商標是否有無效事由。例如,對方商標是否已成為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或是否已連續三年未使用?若符合這些情況,您可以考慮依《商標法》提出評定或廢止申請,這將是強大的談判籌碼。
- 挑戰賠償基礎: 質疑對方主張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特別是懲罰性賠償,您可以主張侵權情節輕微、無故意,並請求法院依酌減權降低倍數。
- 非金錢救濟優先: 在談判初期,主動承諾「排除侵害」和「銷毀庫存」,展現解決問題的誠意,將討論的重心從高額金錢賠償轉移到實際的停止侵權行為上。
3.3 避免負責人連帶賠償的防線
在與對方協商和解時,務必確保和解協議的簽署主體是「公司」,並避免負責人以個人身分簽署任何連帶保證或承諾文件。這是隔離個人財產風險的關鍵防線。
4. 實務案例:漠視警告函的代價
在智慧財產法院的實務中,若當事人收到警告函後仍繼續侵權,將會被認定為惡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賠償金額大幅提高。
【案例解析:和解後再犯與連帶責任】
某知名酒廠曾與競爭對手達成和解,約定停止使用近似商標。然而,該競爭對手在和解後仍持續製造並出口侵權產品。法院最終認定,由於該公司在知悉侵權後仍持續行為,構成惡意侵害,判決公司須賠償。更重要的是,法院依據《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判定該公司的兩位負責人(董事與實際經營者)必須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這個案例強烈提醒我們:收到警告函或達成和解後,必須徹底且永久地停止所有侵權行為,否則公司負責人將面臨個人財產被追償的風險。
結論:專業評估是您最好的防禦
處理商標警告函是一場時間與策略的競賽。您的首要任務是:
- 立即停止使用,避免損害擴大和惡意認定。
- 專業評估侵權是否真正成立、時效是否已過。
- 隔離風險,特別是公司負責人的個人連帶責任。
切記,警告函只是訴訟的前奏,並非判決書。透過專業的法律分析和談判策略,您絕對能夠有效應對,將損失降到最低。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到警告函後,我應該立即停止使用被指控的商標嗎?
A: 是的,您應該立即停止所有被指控的侵權行為(包括製造、販賣、廣告或陳列)。立即停止使用能證明您沒有「故意」或「惡意」侵權,這對於未來在法院爭取依《商標法》第71條第2項酌減損害賠償金額至關重要。若繼續使用,極可能被認定為故意侵權,導致賠償倍數大幅提高。
Q: 怎麼判斷我的商標有沒有構成「混淆誤認之虞」?
A: 法院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包括: - 商標近似程度: 兩商標在外觀、觀念或讀音上的相似性。 - 商品/服務類似程度: 兩者用途、銷售管道、產製者是否相近。 - 權利商標的著名程度: 對方商標越著名,保護範圍越廣。 - 實際混淆情況: 是否有證據顯示消費者已發生誤認。 建議您立即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客觀的「近似度」與「類似度」交叉評估。
Q: 對方要求1500倍的懲罰性賠償,法院會照判嗎?
A: 不一定。雖然《商標法》允許最高1500倍的懲罰性賠償,但《商標法》第71條第2項賦予法院酌減權。法院會根據您的侵權情節、規模、是否為故意、以及是否已立即停止等因素來決定倍數。若您能證明侵權情節輕微且已展現善意,法院判賠的倍數通常會遠低於1500倍。
Q: 如果公司因侵權而倒閉或清算,公司的負責人還需要賠錢嗎?
A: 在特定情況下需要。《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時,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若法院認定負責人對侵權行為知情或有過失,負責人將面臨個人連帶賠償風險。因此,在和解談判中,必須盡力將責任限縮於公司主體,避免負責人簽署個人保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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