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商標警告函,企業負責人該如何應對?
當一封商標侵權警告函送達您的辦公室,這絕非只是法務部門的例行公事,而是直接威脅到公司營運穩定與您個人財產的重大法律事件。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中,商標權人通常會將警告函同時寄給公司及其負責人,目的就是援引《公司法》,讓您必須面對潛在的連帶賠償責任。
作為企業負責人,您必須在第一時間掌握風險,並採取精準的應對策略,才能將損害降到最低。
兩大核心風險:個人連帶責任與高額賠償
1. 負責人的「連帶賠償」風險
許多企業負責人誤以為公司是獨立法人,法律責任由公司承擔即可。然而,在智慧財產權侵害案件中,情況並非如此。
根據台灣《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負責人若在執行公司業務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害,必須與公司負起連帶責任。請看以下關鍵法條: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這意味著,一旦法院認定公司侵權成立,商標權人有權直接向您(董事長、總經理等負責人)追討賠償金。因此,在和解談判中,解除您的個人連帶責任,是首要的保護目標。
2. 潛在的1500倍法定賠償金
商標侵權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極為嚴苛。依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權人可以選擇多種方式計算損害,其中一項就是:
《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
如果您的產品單價高、或被查獲的數量大,即使實際銷售獲利不高,潛在的賠償金額也可能達到數百萬甚至上億元。這就是為什麼警告函必須被嚴肅對待的原因。
【重要提醒】 收到警告函後,若仍繼續製造或銷售被控侵權商品,極易被法院認定為故意或過失侵害,將大幅提高您被判決高額損害賠償的風險。
實務案例:為何「立即停止」是黃金法則?
實務上,法院在判斷賠償金額時,會考量被控侵權人是否有「故意」或「惡意」。
情境一:明知故犯,賠償難逃
某科技公司負責人,在收到商標權人警告函後,非但沒有停止使用,反而試圖偽造文件申請近似商標,並繼續銷售。法院最終認定該負責人有故意侵害之意圖,不僅判決公司侵權成立,更依《公司法》規定,判決該公司及其負責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且賠償倍數從優計算。
情境二:法定倍數與酌減空間
另一家小型製造商,被控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商標在熱水器上。雖然該製造商主張銷售數量不多、獲利有限,但商標權人仍依零售單價的500倍請求賠償。法院最終判賠數百萬元。這顯示了《商標法》法定倍數的巨大殺傷力。然而,法院在計算時也強調: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
指導意義: 立即停止侵權,是您主張「無故意」、爭取法院酌減賠償金額的最佳籌碼。
企業負責人應採取的四步驟回應策略
面對警告函,您的回應速度和專業性至關重要。以下是建議的實務操作步驟:
步驟一:立即止血與風險評估
- 立即停止使用: 儘速停止製造、銷售、陳列所有被控侵權的商品或服務。這是證明您無惡意、爭取降低「故意」認定風險的關鍵行動。
- 法律風險評估: 委請專業律師評估兩商標的近似程度、商品或服務的類似性(即「混淆誤認之虞」),判斷侵權風險高低。
- 財務風險定底線: 依據庫存量和零售單價,計算潛在的最高賠償金額(1500倍),設定談判的財務底線。
步驟二:防範「定暫時狀態處分」
商標權人發函後,可能同步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Temporary Injunction)。一旦法院裁准,您的商品將被立即禁止製造、販賣或陳列,對公司營運造成立即且致命的影響。
應對: 盡快與商標權人展開有效溝通,展現和解意願,避免對方啟動緊急保全程序。
步驟三:和解談判的籌碼運用
談判目標是以最低成本解決爭議,並避免訴訟。
| 談判籌碼與策略 | 目的與效益 |
|---|---|
| 主動停止侵權 | 證明善意,將潛在責任從「故意」降至「過失」,爭取賠償金額酌減。 |
| 主張酌減證據 | 提出實際銷量低、獲利少、已銷毀庫存等證據,支持法院依《商標法》第71條第2項酌減。 |
| 確認非商標使用 | 若有抗辯空間(例如僅為功能性設計或描述性使用),應作為談判的法律籌碼。 |
步驟四:確保和解協議的保護傘
和解協議書必須包含以下關鍵條款,以保護企業負責人的個人權益:
- 明確界定停止使用範圍: 確保未來營運不受影響。
- 一次性損害賠償金額: 確定賠償金並約定權利人不得再行追訴。
- 解除連帶責任: 要求商標權人明確放棄對公司負責人的《公司法》第23條第2項連帶賠償請求權。
- 保密條款: 約定和解內容保密。
結論:速度與專業是您的最佳防線
收到商標侵權警告函,切勿置之不理或自行回覆。由於涉及高額的法定賠償風險和公司負責人的連帶責任,迅速且專業的法律介入至關重要。透過精準的風險評估和有力的談判策略,才能有效止損,確保公司營運安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到警告函後,我應該立刻銷毀所有庫存嗎?
A: 不建議在諮詢律師前擅自銷毀。雖然停止販售是必須的,但庫存的數量是計算潛在賠償金額(《商標法》第71條)的依據之一。應先將庫存商品封存、拍照存證,並在律師指導下決定是否或如何銷毀,作為主張酌減的有利證據。
Q: 如果商標權人要求我簽署「承諾書」,我該注意什麼?
A: 簽署承諾書必須極度謹慎。實務上,若您簽署承諾書後又再次侵權,商標權人可能依據該承諾書約定,向您請求高額的懲罰性違約金,這會讓下一次的法律風險和賠償金額大幅提高。任何承諾或和解文件,都應由律師仔細審閱,確保條款對公司有利且可行。
Q: 如何證明我們沒有「混淆誤認之虞」,以作為抗辯理由?
A: 證明沒有「混淆誤認之虞」需要從多方面著手,包括:兩商標的文字、外觀、讀音是否足夠差異;商品或服務的銷售通路、目標客群是否完全不同;以及您的使用方式是否屬於「非商標使用」(例如:僅為描述商品功能或公司名稱的合理使用)。這需要專業律師根據具體情況提出證據和法律論述。
Q: 如果我們已經和解並支付了賠償金,對方後續還可以再告我們嗎?
A: 如果和解協議書中明確約定:雙方就本次侵權爭議拋棄其餘請求權,且賠償金額為一次性給付,則商標權人原則上不得再就同一事實提起訴訟。最重要的是,和解書應包含「權利人放棄對公司負責人的連帶賠償請求權」的條款,以確保您的個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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