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成功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持續使用」。在台灣,如果您的商標「無正當事由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任何人都可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廢止您的商標註冊。當您收到廢止通知時,唯一的防線就是提出強而有力的「商標使用證據」。
但什麼樣的證據才有效?這篇指南將根據智慧財產法院的實務見解,教您如何建立無懈可擊的證據鏈,確保您的品牌權益。
釐清法律責任:商標權人的舉證義務
當有人對您的商標提出廢止申請時,舉證責任將完全落在您的身上。根據《商標法》的明確規定,您必須證明有使用事實:
《商標法》第65條第2項:「商標權人應證明其有使用之事實;屆期未答辯者,得逕行廢止其註冊。」
這意味著您必須在智慧局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足以證明在申請廢止日前三年內,您或您的被授權人有將該商標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的證據。
什麼才是法律認可的「真實使用」?
法院判斷商標使用證據的標準,並非僅看您是否印製了商標,而是要求達到「真實使用」(Genuine Use)的程度,並且必須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
《商標法》第5條規定了多種使用行為,簡單來說,您的使用行為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核心要素:
- 行銷目的: 必須是為了在市場上推廣和販售商品或服務。
- 識別性: 消費者看到該標識時,能認識到這是您的品牌來源。
- 真實性與持續性: 證據必須是日常商業活動的真實記錄,而非臨時為了應付訴訟而製造。
實務借鏡:證據成敗的關鍵差異
我們來看兩個智慧財產法院的真實案例,了解證據的「質」與「量」如何決定商標的生死。
案例一:成功證明使用,保住商標
A公司收到競爭對手提出的廢止申請。A公司立即整理了過去三年的資料,提供了多樣化的證據清單:
- 商品實體照片、包裝容器照片(有明確標示商標)。
- 百貨公司專櫃或展售會場的陳列照片(有日期標示)。
- 年度商品型錄、廣告宣傳頁面。
- 與客戶往來的銷售發票、出貨單,雖然發票上未印商標,但品名與型錄上的商品名稱完全一致,形成完整的勾稽鏈。
法院認為A公司提供的證據類型多元,且商業文書與實體使用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明商標在市場上的真實流通與使用。
指導意義: 最佳實務是提供多種類型的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銷售行為的真實性。
案例二:證據力薄弱,商標遭廢止
B公司收到廢止申請,急忙準備證據。但其提供的證據均被法院認定為證據力不足:
- 商品實物及照片:缺乏日期標示,無法證明是在廢止申請前三年內使用。
- 銷售證明書:僅是B公司單方面製作的私文書,沒有發票或出貨單等客觀商業文件佐證。
- 出貨單上的商標圖樣:被發現是事後才加蓋的印章,無法證明實際蓋印日期。
法院認為這些證據無法證明「為行銷目的」的真實使用,最終裁定廢止商標。
指導意義: 證據必須明確標示日期,且私文書必須有客觀商業文件相互印證,避免被認定為「臨訟製造」。
實務操作指引:建立無懈可擊的證據庫
為避免您的商標陷入廢止危機,請立即建立以下證據保存習慣:
| 證據類別 | 具體項目 | 關鍵要求 |
|---|---|---|
| 實體使用證據 | 商品、包裝、吊牌、店面照片、展場照片 | 必須有日期證明! 照片應包含背景環境或日期戳記。 |
| 商業文書證據 | 銷售發票、收據、報價單、出貨單、合約書 | 確保品名與商標指定的商品高度相關,或能與廣告勾稽。 |
| 宣傳與數位證據 | 型錄、名片、網路廣告截圖、社群媒體貼文 | 截圖時應保留網址、發布日期,並建議進行公證或存證。 |
關鍵提醒:部分廢止的風險
若您的商標註冊指定了多種商品或服務,但您僅能證明其中部分有使用,則未使用部分仍會被廢止。例如,您註冊了「自行車零組件」和「自行車服裝」,但只使用在零組件上,則「自行車服裝」會被廢止。請務必針對所有指定項目保留使用證據。
結論:預防勝於治療
商標使用證據的蒐集,是一場與時間賽跑的長期戰。將證據保存視為企業日常營運的一部分,確保證據的「多元性」、「日期明確性」與「相互勾稽性」,才能在商標爭議中立於不敗之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證明網路廣告或社群媒體貼文的真實性與日期?
A: 僅有截圖是不夠的。建議對重要的網路使用證據(如官網、電商頁面、社群貼文)進行公證,或使用電子存證服務,以確保其日期和內容的不可竄改性,法院才會高度採信。同時,截圖時應保留完整的網址、發布日期和時間資訊。
Q: 如果實際使用的商標圖樣與註冊圖樣有些微差異,是否仍會被認定為使用?
A: 只要依據「社會一般通念」,該差異不失其同一性,則仍會被認定為有使用。例如,註冊商標是純文字,實際使用時加上了不影響識別性的邊框或底色,通常可被接受。但如果差異大到足以讓消費者誤認為是不同商標,則可能被認定為未使用。
Q: 我只有報價單,沒有實際成交的發票,這能當作使用證據嗎?
A: 報價單屬於「商業文書」,可以作為輔助證據,證明您有「行銷之目的」。但單純的報價單證據力較弱,因為它無法證明實際的商品流通或服務提供。建議搭配型錄、商品照片或廣告,證明該報價是針對市場上實際存在的商品或服務,以強化證據鏈。
Q: 商標已經授權給他人使用,我還需要自己準備證據嗎?
A: 根據《商標法》,被授權人的使用事實,視為商標權人的使用。因此,您應確保與被授權人簽訂完善的授權合約,並要求他們定期提供完整的、符合法律標準的使用證據副本,以備不時之需。商標權人對證據的取得與保存仍負有最終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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