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商標會被駁回嗎?釐清近似判斷的兩大關鍵原則
商標申請人最擔心的,莫過於投入時間與金錢設計的商標,最終卻因為「與他人的商標近似」而被智慧財產局駁回。在台灣的商標審查實務中,判斷兩個商標是否近似,並非單純比對文字或圖形是否完全相同,而是涉及一套複雜的法律判斷標準:「整體觀察原則」與「主要部分比對方法」。
作為商標申請人,您必須清楚理解這兩者的關係,才能在設計品牌時趨吉避凶。
一、法源依據:商標近似的核心標準
所有關於商標近似的判斷,都必須回歸到《商標法》最核心的條文。當您的商標與他人已註冊或申請在先的商標相似,且可能導致消費者誤會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時,即不得註冊。
此判斷標準源自: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十、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白話解釋: 即使您的商標與他人的商標只有一點點相似,但如果消費者在購買時,會誤認您的產品或服務是來自於那個已註冊商標的權利人(或與其有關聯),您的商標就會被認定為「有混淆誤認之虞」,從而被駁回。
判斷「混淆誤認之虞」時,法院和智財局會採取「異時異地隔離觀察」的標準,也就是假設消費者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看到兩個商標時,是否會產生誤會。
二、釐清觀念:整體觀察是原則,主要部分是方法
許多申請人誤以為,只要在別人的商標後面加幾個字或一個圖案,就能規避近似。然而,實務上判斷的最高指導原則是「整體觀察原則」,而「主要部分比對」只是實踐這個原則的工具。
1. 最高指導原則:整體觀察(通體觀察)
商標是作為一個整體在使用,消費者對商標的記憶也是整體性的。因此,判斷近似的最終原則是「整體觀察」。
即使兩個商標有部分差異,但若整體外觀、觀念或讀音仍足以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即構成近似。法院必須總括商標的全部圖樣來認定。
2. 實務執行方法:主要部分比對
「主要部分比對」並非獨立於整體觀察的原則,而是一種判斷方法。
這是因為消費者在購買時,通常只會施以「普通之注意」,他們所關注或事後存留於印象中的,往往是商標中最具識別力、最顯眼的部分,這就是所謂的「主要部分」。
訣竅: 如果您的商標中,那個「最容易被記住」的部分與他人商標近似,那麼即使您在旁邊加了不顯眼的裝飾,整體上仍會被認定為近似。
三、實戰案例解析:法院如何判斷?
透過兩個實務案例,我們更能理解「整體觀察」與「主要部分比對」是如何運作的。
案例一:高識別性文字的支配力
情境: 某旅遊集團A公司,想申請註冊「寶島新樂園」作為其觀光服務的商標。但市場上已有B公司註冊了高知名度的「寶島」商標。
判斷結果: 雖然A公司的商標多了「新樂園」三個字,但法院認為「寶島」二字是台灣消費者普遍知曉且具有高度識別性的地理名稱,與「新樂園」並無必然聯結關係。因此,消費者看到「寶島新樂園」時,主要印象仍會停留在「寶島」二字上。
結論: 由於主要部分「寶島」與據以核駁商標相同,整體觀察仍足以使消費者誤認兩者有關聯,故認定近似(參見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858號判決意旨)。
案例二:整體設計差異足以排除近似
情境: 某餐飲業者C公司,申請註冊一個結合了橢圓形圖形、草寫「Enjoy」文字及中文「即享」的聯合商標。但市場上已有D公司註冊了單純的「Enjoy」正楷文字商標。
判斷結果: 法院指出,儘管兩者都有「Enjoy」文字,但C公司的商標中:
- 「Enjoy」是草寫,佔比小。
- 結合了獨特的橢圓形圖形。
- 搭配了中文「即享」。
D公司的商標則是單純的正楷文字。法院認為,兩商標整體設計、字體、比例和構圖的差異,已創造出截然不同的整體印象。
結論: 隔離整體觀察,尚無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故認定不近似(參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14號判決意旨)。
四、給商標申請人的實務操作指引
若您希望降低商標被認定近似的風險,請從設計階段就採取以下策略:
| 判斷標準 | 實務建議(如何設計才能通過) |
|---|---|
| 主要部分 | 確保商標中最具識別力的文字、讀音或圖形,與他人商標有實質且顯著的差異。避免使用通用名稱或描述性文字作為主要識別標誌。 |
| 整體印象 | 若您必須使用與他人近似的文字,請務必搭配獨特且顯眼的圖形、特殊的字體設計或顏色組合,讓新增的元素足以改變消費者對商標的整體印象,而非僅是附屬的裝飾。 |
| 聯合商標 | 若採用「文字+圖形」的聯合商標,請確保圖形與文字的結合是緊密且不可分割的,讓消費者將其視為一個完整的標識,而非分開的兩個部分。 |
重要提醒: 即使您在申請時聲明商標中的某些部分(如描述性文字)不專用,智財局在判斷近似時,仍然會以您的整體圖樣來進行比對。因此,不要寄望於「非專用聲明」來規避近似風險。
結論:成功註冊的關鍵在於「整體識別性」
商標近似的判斷並非黑白分明,而是綜合考量所有因素的結果。對於商標申請人而言,成功的關鍵在於創造出一個具有高度整體識別性的標識。請務必在申請前進行專業的商標檢索,並特別關注您的商標中「最顯著」的部分是否與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的商標構成衝突。唯有深思熟慮的設計,才能確保您的品牌權利萬無一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商標是「藍色蘋果」,市場上已經有「紅色蘋果」的商標,這樣會近似嗎?
A: 如果「蘋果」這個圖形是商標的主要部分,且兩者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則極有可能被認定為近似。因為顏色(藍色與紅色)通常被視為裝飾性元素,不足以改變消費者對核心圖形或文字(蘋果)的整體印象。除非您的「藍色蘋果」在構圖、線條或設計上具有極大的獨特性,否則風險極高。
Q: 如果我在商標上加註一句話,例如『品質保證』,是否能避免與單純的文字商標近似?
A: 不能。像「品質保證」這類純粹描述商品或服務特性的文字,通常被認定為不具識別性,屬於商標的非專用部分。消費者在記憶商標時會忽略這些描述性文字。因此,加入這類文字並不能改變商標主要部分的識別力,仍會被視為近似。
Q: 我申請的是『文字+圖形』的聯合商標,如果文字部分與他人近似,但圖形完全不同,會如何判斷?
A: 這取決於文字和圖形在商標中的相對重要性。如果文字(例如品牌名稱)佔據了視覺上的主要位置,且具有高識別性,那麼即使圖形不同,法院仍可能認定文字支配了整體印象,構成近似。反之,如果文字是小且不顯眼的,而圖形是獨特且佔比大的,則整體觀察可能認定不近似(如案例二所示)。
Q: 商標檢索時,我應該特別注意比對哪些部分?
A: 您必須進行多維度的隔離比對: 1. 讀音比對: 即使文字寫法不同,但讀音相似(例如『MyBon』與『ibon』)。 2. 外觀比對: 檢查文字的字體、排列、圖形的構圖。 3. 觀念比對: 檢查文字或圖形所傳達的概念是否相同或近似(例如『太陽』與『日』)。 重點是鎖定商標中最獨特、最容易被消費者當作品牌名稱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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