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商標被侵權了,該打官司還是談和解?
身為商標權利人,當您的品牌心血遭到侵犯時,憤怒與焦慮是必然的。此時,您可能會面臨一個重大抉擇:是堅持訴訟到底,還是尋求和解?「律點通」深知您的困擾,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解析商標侵權訴訟中和解的黃金時機與談判策略,助您在維護權益的同時,也能做出最明智的商業判斷。
釐清商標侵權:您的權利基礎
首先,我們要了解商標侵權的法律基礎。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如果有人未經您的同意,為行銷目的而使用與您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並使用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導致消費者可能混淆誤認,這就構成了商標侵權。
《商標法》第69條第3項:「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這條文明確賦予您向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無論對方是故意還是不小心,都必須為其行為負責。
損害賠償怎麼算?四種方式擇優主張
《商標法》第71條提供了四種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您可以選擇對您最有利的一種來主張:
- 依《民法》規定計算:證明您實際遭受的損失(所受損害)以及因此失去的預期利益(所失利益)。這種方式舉證難度較高。
- 侵權人所得利益:以侵權人因為侵權行為所賺取的利潤來計算。如果侵權人無法證明其成本,則可能以其銷售總收入計算。這旨在剝奪侵權人的不法所得。
- 零售單價倍數:針對查獲的侵權商品,以其零售單價的500至1500倍計算,或直接以商品總價計算。這是一種簡化舉證的方式。
- 權利金數額:以您通常授權他人使用商標所收取的權利金數額來計算。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您主張了高額賠償,法院仍有權依《商標法》第71條第2項酌減不相當的賠償金額,這通常會考量侵權情節、期間、損害程度等因素。
和解的魔力:終結紛爭,創造新局
和解,不僅是避免漫長訴訟的途徑,更是一種「創造」新法律關係的方式。根據《民法》的規定:
《民法》第736條:「和解為當事人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這兩條文的意思是,一旦您與侵權人達成和解並履行,原有的侵權糾紛(例如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會被新的和解契約內容所取代。這代表著,您不能再就和解前的同一侵權事實主張權利,和解協議將成為雙方新的「遊戲規則」。
公司負責人的連帶責任,讓您求償更有保障
如果侵權人是公司,而其負責人(如董事、經理人)在執行業務時有故意或過失的侵權行為,那麼根據《公司法》第23條第2項,這些負責人需要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這表示您可以同時向公司和其負責人請求賠償,大幅提升您獲得賠償的機會。
實務案例解析:和解後的挑戰與智慧
我們來看看兩個實際的案例,了解和解在實務上如何運作:
案例一:和解協議的效力與未來保障
「艾美服飾」發現「小陳服飾」販售仿冒其設計的衣物,經訴訟後,雙方在法院達成和解。「小陳服飾」同意支付一筆賠償金,並承諾未來不再侵權。和解協議中特別載明,若「小陳服飾」再次侵權,需支付高額懲罰性違約金。同時,「艾美服飾」也同意,一旦「小陳服飾」履行和解內容,就不再追究之前的侵權責任。
案例啟示: 這個案例說明和解協議不僅能解決當前的糾紛,更可以透過約定未來再侵權的懲罰性違約金,有效嚇阻對方再次侵權。同時,和解的「創設效力」也讓雙方有了新的法律依據,終結了舊的爭議。
案例二:高額違約金的酌減與再侵權的代價
「大豐漁具」是知名的釣具品牌,發現「海釣王」公司及其負責人持續侵害其商標權。雙方曾簽訂和解書,約定「海釣王」不得再販售近似商標商品,否則須支付高達200萬元的懲罰性違約金。然而,「海釣王」在和解後仍繼續在網路販售侵權商品。「大豐漁具」再次提告,要求支付違約金。
法院審理後,認定「海釣王」確實違反和解約定,應支付違約金。但法院考量侵權期間、侵權人資力、實際損害以及雙方當初的和解金額等因素,依《民法》第252條的規定,將200萬元的違約金酌減至120萬元。
案例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和解協議中的高額違約金雖然有嚇阻作用,但法院仍有權力酌減「顯不相當」的違約金。因此,在約定違約金時,應考量其合理性,才能更有效地獲得法院支持。同時,也再次提醒侵權人,和解絕非「免死金牌」,再侵權仍需付出代價。
商標權利人的和解談判策略
作為商標權利人,在談判桌上,您可以這樣做:
- 精準評估損害:根據上述四種損害賠償計算方式,預估您的合理求償金額,設定談判底線。
- 明確停止侵權條款: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所有侵權行為,並銷毀所有侵權商品、模具等。
- 防堵未來侵權:在協議中明確約定侵權人不得再為任何相同或近似的侵權行為,甚至可考慮擴大禁止範圍。
- 合理設定違約金:約定適當的違約金,既能有效嚇阻,又不會因過高而被法院大幅酌減。
- 確保履行與連帶責任:要求侵權人提供擔保,或約定分期付款的「加速條款」(一旦未按期付款,所有款項立即到期)。若侵權人是公司,務必要求公司負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 明確權利拋棄範圍:在和解協議中清楚載明,一旦侵權人履行和解內容,您即放棄對「原侵權行為」的民事追訴權利。
結語:智慧和解,守護品牌
商標侵權訴訟是一場耗時耗力的戰役。透過智慧地運用和解策略,您不僅能有效止損、獲得賠償,更能為您的品牌爭取到未來的清淨。理解和解的法律效力,掌握談判的關鍵,將讓您在維護商標權的道路上,走得更穩健、更自信。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商標侵權和解後,如果對方又再次侵權,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和解協議中已明確約定再侵權的違約金條款,您可以依據和解契約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支付約定的違約金。即使和解協議沒有約定,對方再次侵權仍是新的侵權行為,您仍然可以再次提起商標侵權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Q: 和解協議中的違約金金額是不是越高越好?
A: 並非越高越好。《民法》第252條賦予法院酌減過高違約金的權力。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侵權情節、期間、損害程度、侵權人資力、商標著名程度等因素。過高的違約金反而可能被法院大幅酌減,因此建議約定一個既有嚇阻作用又具合理性的金額。
Q: 和解協議簽訂後,我還可以就之前的侵權行為再提告嗎?
A: 一般情況下,不行。依《民法》第737條,和解契約具有「創設效力」,一旦和解成立並履行,原有的法律關係(即之前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會被新的和解契約關係所取代。除非和解協議中明確排除某些範圍,否則您就不能再針對和解前已知的侵權事實主張權利。
Q: 如果侵權人是公司,我可以直接要求公司負責人賠償嗎?
A: 是的,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根據《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如果公司負責人(如董事、經理人)在執行公司業務時,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導致他人受損害,他們需要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這表示您可以同時向公司和負責人請求賠償,增加您獲得賠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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