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經營者必讀:商標和解後的二次違約風險管理
商標糾紛的和解,對品牌經營者來說看似是個階段性的勝利,但如果和解契約的條款不夠精確,潛在的二次違約風險,可能讓您面臨比第一次侵權更沉重的懲罰性違約金。
身為律點通,我們將從台灣法律實務出發,深度解析和解契約的法律效力、法院對高額違約金的態度,以及如何透過精準合約設計,保護您的品牌權益。
一、和解契約的法律效力:創設性與範圍界定
和解契約在法律上具有『創設性效力』。簡單來說,一旦雙方簽字和解,你們就建立了一個新的法律關係,取代了原有的侵權法律關係。如果和解金已支付,商標權人原則上就不能再回頭依據原來的侵權行為來求償。
探求真意:和解範圍的模糊地帶
實務上最大的爭議點,在於和解契約到底禁止了哪些行為?這時法院會依據《民法》第98條來探求當事人的真意,而非僅限於字面上的解釋。
情境案例一:圖樣爭議的核心標識
假設您的品牌(原告)與侵權方(被告)因某產品上的「虎頭」標識近似而和解。和解書中除了禁止使用「虎頭」外,還籠統地寫了禁止使用「金絲」及「藍綠橫條」的設計。後來,您發現對方新產品上有藍綠橫條,但沒有虎頭,於是提告違約,要求高額違約金。
法院可能會判決您敗訴。因為法院會認定,當初和解的核心真意是解決『虎頭』這個特出標識的爭議。單純的『金絲』或『藍綠橫條』若非當初刑事案件查扣的標的,也非產品的特出部分,則可能被認定不屬於和解契約的禁止範圍。
給品牌經營者的提醒: 和解條款必須極度精確。應具體列出禁止使用的商標圖樣、文字、商品類別及地域範圍,避免使用模糊的概括性字眼。
二、高額違約金的風險:法院的酌減權
許多商標權人為了嚇阻侵權方再犯,會在和解書中約定高達數百萬甚至上千萬的『懲罰性違約金』。然而,這筆金額並非鐵板一塊,法院擁有強大的酌減權。
《民法》第252條:違約金的守門員
根據台灣《民法》規定,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法院可以依職權酌減至合理的數額。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法院在審酌時,會考量多項因素,包括:
- 侵害情節與期間: 違約行為的惡性程度、持續時間。
- 違約方的資力與所得: 侵權方的經濟能力。
- 商標權人所受損害: 實際或預期的損害證明。
- 兩造和解的背景: 當初約定高額違約金的合理性。
實務上,法院酌減的幅度可能極大。例如,某案例中約定的200萬元違約金,法院經審酌後,最終判決減至120萬元。因此,品牌經營者在約定違約金時,應準備好佐證資料,證明約定金額的合理性。
區分『核心義務』與『附隨義務』
情境案例二:回收義務的陷阱
假設您的和解契約約定:
- 第一項:被告不得再製造、販賣侵權產品(核心義務)。
- 第三項:被告應盡力回收市面上的舊品(附隨義務)。
- 懲罰性違約金:違反第一項,需支付300萬元。
如果對方只是因為未完全回收舊品(違反第三項),但您無法證明對方有新的製造或販賣行為(違反第一項),法院很可能認定這不屬於觸發3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的範圍。
關鍵建議: 在設計和解契約時,務必將『禁止再侵權』的行為與『回收或銷毀舊品』等附隨義務分開,並明確界定何種義務的違反將觸發高額違約金。
三、若無違約金約定,如何計算損害賠償?
如果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商標權人選擇不主張違約金,而是依據原侵權行為求償,則依《商標法》第71條計算損害賠償。
《商標法》第71條提供了多種計算方式,其中品牌經營者最常使用的是:
- 零售單價倍數法: 請求查獲商品零售單價的500倍至1500倍以下金額。
- 權利金數額法: 以相當於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計算。
《商標法》第71條第2項:「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即使依照倍數法計算出高額賠償,法院仍有權力酌減。因此,品牌經營者必須準備好營業規模、商標知名度、仿冒情節等證據,來支持其求償金額的合理性。
四、品牌經營者簽訂和解書的實務操作指引
為確保和解契約的效力,並最大化品牌權益,簽約時請務必檢查以下要點:
| 檢查要點 | 目的與細節說明 |
|---|---|
| 禁止範圍明確性 | 必須逐一列舉禁止使用的商標圖樣、文字、顏色組合,以及禁止的商品或服務類別。避免未來因近似標識產生爭議。 |
| 地域範圍界定 | 應明確約定禁止行為是否包含『臺灣地區以外之區域』。若您的品牌有海外市場,必須納入全球範圍。 |
| 違約金性質區分 | 清楚標示違約金是『懲罰性』或『損害賠償預定性』,並在條款中說明高額約定的合理基礎。 |
| 義務層次劃分 | 將『禁止製造、販賣、陳列』等核心行為,與『回收、銷毀、下架』等附隨義務分開,並分別設定違反的法律後果。 |
結論:精確合約是品牌法律防禦的基石
商標和解的最終目的,是讓品牌經營者能夠安心專注於市場發展。然而,一旦和解書的條款存在漏洞,反而可能為未來的訴訟埋下伏筆。請務必確保您的和解契約條款精確、具體,並且能經得起法院『探求真意』的檢驗,才能真正達到定紛止爭的效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和解契約的「創設性效力」對我的品牌有何影響?
A: 創設性效力意味著和解成立後,你們雙方建立了一個新的法律關係,取代了原來的侵權關係。一旦侵權方履行了和解條件(例如支付和解金),商標權人原則上就不能再依據「原來的侵權行為」來請求損害賠償。這對品牌經營者來說,確保了爭議的終局性解決,但前提是和解條款必須履行完整。
Q: 如何設計違約金條款,才能避免被法院大幅酌減?
A: 雖然法院有酌減權,但您可以透過以下方式強化約定:1. 在和解書中明確說明高額違約金是懲罰性質,旨在嚇阻再犯(懲罰性違約金)。2. 具體說明約定金額是基於商標的知名度、預期損害或訴訟成本等合理基礎。3. 提供證據證明一旦再次侵權,對品牌聲譽和市場的損害將是巨大的。
Q: 如果和解契約中約定要「回收舊品」,但沒有完全做到,會被罰高額違約金嗎?
A: 不一定。實務上,法院會依據契約條文解釋,區分「核心禁止行為」(如製造、販賣)與「附隨義務」(如回收)。如果高額違約金條款是針對「違反核心禁止行為」所設計,單純的「未完全回收舊品」可能不會觸發該高額違約金。建議在合約中明確區分不同義務違反的法律後果。
Q: 如果對方在國外繼續使用近似商標,是否構成和解違約?
A: 是的,只要和解契約中明確約定禁止範圍包含「臺灣地區以外之區域」(即全球範圍),則侵權方在國外的製造、展銷或販售行為,仍可能構成違反和解契約,進而引發違約金的請求。因此,在簽署和解書時,務必確認地域範圍的約定是否足夠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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