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品牌被侵權了嗎?商標侵權和解,維權路上的一大步
身為品牌經營者,當您的商標權益受到侵害時,那種心血結晶被剽竊的憤怒與無奈,我們感同身受。面對商標侵權訴訟,除了奮力一搏爭取勝訴,和解也是一個值得深思的選項。一個妥善的和解協議,不僅能讓您迅速止損,更能有效嚇阻侵權者再犯,甚至為您的品牌爭取到更長遠的保護。我是律點通,今天就帶您深入了解商標侵權訴訟的和解策略與法律眉角。
釐清您的權利:商標侵權的法律基礎
在談和解之前,首先要清楚您的法律武器。商標權人可以主張的權利主要依據《商標法》規定:
- 請求停止侵害與防止侵害:您可以要求侵權者立即停止所有侵權行為,並銷毀侵害您商標權的商品、包裝、廣告,甚至製造工具。
《商標法》第69條第1項:「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法》第69條第2項:「商標權人為前項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所用之原料或器具。」
- 請求損害賠償:這是您彌補損失的重要權利。只要侵權者有故意或過失,造成您的損害,您就可以要求賠償。
《商標法》第69條第3項:「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此外,公司負責人也可能因公司業務執行上的違法行為,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這在談判時是一個重要的籌碼。
損害賠償怎麼算?讓侵權者付出應有代價
商標侵權的損害賠償計算,是和解談判的核心。根據《商標法》第71條,商標權人可以選擇以下幾種方式計算損害賠償,並由法院酌定:
- 依《民法》第216條:證明您實際遭受的損失(例如商譽損失、為維權支出的費用)以及本來可以獲得但因侵權而失去的利益。
- 依侵權者所得利益:以侵權者因為侵權行為所賺取的利潤來計算。如果侵權者無法證明其成本,法院甚至可能直接將其銷售收入視為所得利益。
- 依查獲商品零售單價倍數:針對被查獲的侵權商品,可以依照其零售單價的500倍至1500倍以下來計算。如果查獲商品超過1500件,則以總價計算。
- 依相當於權利金數額:如果您的商標有授權給他人使用,可以比照您收取權利金的數額來主張賠償。
《商標法》第71條第1項:「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使用商標權利所通常預期可得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獲取之利益。但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之金額。但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
法院雖然有酌減權,但充分的證據和合理的請求,能讓您在談判桌上更有力。
和解,是止損還是雙贏?掌握關鍵時機與策略
和解是法律關係的重新塑造,一旦達成並履行,就取代了原有的法律爭議。因此,和解協議的內容至關重要。
1. 和解時機的選擇
- 訴訟初期:若侵權事實明確,侵權方可能希望在偵查或民事起訴階段盡早和解,以避免刑事責任和長期訴訟消耗。對您而言,這是快速止損、避免商譽進一步受損的好機會。
- 證據明確後:當雙方對侵權行為、損害範圍有較清晰的共識時,是和解的黃金時機。此時籌碼明確,談判效率更高。
- 判決前:避免判決的不確定性,尤其當您評估判決結果可能不如預期時,和解也是一種風險規避。
2. 商標權人談判策略
身為原告,您應掌握以下策略:
- 掌握證據優勢:完整蒐集侵權證據,評估損害賠償金額,讓您在談判時有理有據。
- 堅持停止侵權:要求侵權方立即停止所有侵權行為,並銷毀所有侵權物品及製造工具。
- 主張合理賠償:依據《商標法》第71條的計算方式,提出合理的損害賠償金額。
- 務必納入「再犯懲罰條款」:這是和解協議中最關鍵的一環。透過約定高額的懲罰性違約金,有效嚇阻侵權者未來再犯。這條款能讓您的品牌獲得長期的保護。
- 考慮訴訟費用:可要求侵權方負擔部分或全部訴訟費用。
- 保密條款:若有必要,可要求和解內容保密,避免影響品牌形象或未來的維權行動。
真實案例解析:和解協議的威力與再犯的代價
和解協議不僅是當下的解決方案,更是未來品牌保護的基石。以下兩個案例,將讓您更了解和解協議的重要性。
案例一:未來的保障 — 懲罰性違約金的威力
想像一下,您的「品味生活家」品牌馬桶產品在市場上廣受好評,卻發現有不肖業者偷偷使用與您近似的商標販售劣質產品。您提告後,對方願意和解。在和解談判中,除了賠償您損失,您的律師堅持在和解協議中加入一條關鍵條款:如果對方未來再次侵害您的商標權,必須支付高達新台幣100萬元的懲罰性違約金。這不僅讓您獲得了當下的賠償,更為您的「品味生活家」品牌築起了一道堅固的防火牆,有效嚇阻了對方再次侵權的念頭。(改編自: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商上易字第4號民事判決)
- 給您的啟示:在和解談判時,務必爭取納入「未來侵權的懲罰性違約金」條款。這不僅是一筆賠償,更是對侵權者強而有力的警告,能有效降低再犯風險,為您的品牌提供長期的保障。
案例二:違反約定,代價沉重
假設您的「金釀醇酒」品牌享譽國際,卻發現某家酒廠生產的產品,不論是名稱還是包裝,都與您的品牌極為相似。您提告後,雙方達成和解,對方承諾不再使用近似商標。然而,對方卻食言,繼續偷偷生產銷售侵害您商標的產品。當您再次發現並提告時,法院不僅認定對方違反了先前的和解協議,更判決對方及其負責人必須連帶賠償您新台幣100萬元。這就是違反和解協議所必須付出的沉重代價。(改編自: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商上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
- 給您的啟示:和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對方違反,您有權再次提起訴訟,並依約定主張高額的懲罰性違約金。這也提醒您,即使達成和解,仍需持續關注市場,確保對方確實履行協議,一旦發現違約,應果斷採取法律行動。
結語:捍衛品牌,智慧和解
商標是您品牌的靈魂,保護它,就是保護您的事業。面對商標侵權,和解是一個需要智慧與策略的選擇。深入了解您的法律權利,精準計算損害賠償,並在和解協議中巧妙運用「再犯懲罰性違約金」等條款,將是您維護品牌權益、實現長遠發展的關鍵。記住,每一次的維權,都是在為您的品牌價值加碼!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商標侵權案件中,我如何證明我的損害金額?
A: 證明損害金額確實是商標權人常遇到的挑戰。您可以從幾個面向著手:首先,蒐集因侵權行為導致的銷售額下降、商譽受損的證據;其次,若侵權人有銷售記錄,您可以請求法院命其提供帳冊,以計算其因侵權所得利益;再者,如果查獲侵權商品數量明確,您可以依《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主張以查獲商品零售單價的500至1500倍以下來計算。最後,如果您的商標有授權金的參考,也可以主張以相當於權利金的數額計算。即使商品未實際流入市場,仍可依進口數量等情狀酌定賠償金額,所以請務必積極主張並提供所有相關證據。
Q: 和解協議中約定的「懲罰性違約金」會不會被法院酌減?
A: 法院對於當事人約定的懲罰性違約金,原則上會尊重契約自由。但如果金額過高,顯失公平,法院仍有權依職權酌減。法院在判斷時,會審酌多方因素,例如:和解金的金額、您之前放棄追究責任的條件、構成違約行為的標準、雙方簽訂契約時的自由意志和地位是否平等、以及實際造成的損害程度等。因此,在約定懲罰性違約金時,雖然可以設定較高金額以達嚇阻效果,但也應考量其合理性,避免被法院大幅酌減。若侵權方主張酌減,他們需要舉證證明約定金額過高。
Q: 如果侵權者是公司,我可以要求公司負責人也負連帶賠償責任嗎?
A: 是的,您可以。根據《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的執行,如果有違反法令導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這表示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如果公司的侵權行為是因其負責人故意或過失所致,您可以要求該公司負責人與公司一起負連帶賠償責任。這在和解談判時,可以增加您的籌碼,確保賠償的履行。
Q: 真品平行輸入是否一定不構成商標侵權?
A: 不一定。台灣《商標法》第36條第2項採國際耗盡原則,原則上允許真品平行輸入,也就是說,若商品是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的真品,商標權人通常不得再主張商標權。然而,這有例外情況:如果商品在流通後發生變質、受損、經他人擅自加工、改造,或有其他正當事由(例如進口商未善盡標示義務,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則仍可能構成侵權。所以,即使是真品平行輸入,若出現上述例外情形,您仍有機會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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