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商標侵權通知?別讓恐懼阻礙你捍衛權益!
當您收到商標侵權的指控,心中難免會感到焦慮與不安。然而,這並不代表您就一定侵權。在台灣的商標法中,存在著「先使用權」的概念,這可能是您反駁侵權指控、捍衛自身權益的關鍵。作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這些重要的法律武器,助您在商標戰中站穩腳跟。
核心法條解析:你的「先使用」權利在哪裡?
首先,我們來看看兩條與您權益息息相關的商標法條文:
1. 善意先使用:你的防護盾牌
如果您在他人註冊商標之前,就已經善意地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於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那麼您可能受到這條款的保護。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範圍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白話解釋: 這表示只要您比對方更早、且是「善意」地使用這個商標,即使對方後來才去註冊,您仍然可以在您原有的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不受對方商標權的拘束。不過,對方可能會要求您加上一些標示,讓消費者更容易區分。
2. 惡意搶註:反擊不公平競爭的利器
如果對方是惡意地搶先註冊您的商標,這條法規將是您反擊的機會。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釋: 這條款是為了防止有人利用不公平手段,故意抄襲並搶先註冊別人的商標。如果對方明知您已經在使用這個商標(例如,因為你們之間有生意往來、是同業競爭者,甚至只是透過網路知悉),卻還惡意地去註冊,那麼對方的商標註冊就可能被撤銷或不予註冊。這對您而言,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撤銷對方商標權的依據。
「先使用」的範圍有多廣?不只台灣,連國外使用都算!
您可能會想,我的商標如果在台灣沒有註冊,甚至只在國外使用過,還算數嗎?答案是:有可能!
台灣商標法雖然原則上採「註冊保護主義」(有註冊才有權利)和「屬地主義」(保護範圍限於台灣境內),但為了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對於惡意搶註的情況,法律提供了例外保護。實務見解認為,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 所稱的「先使用」,不限於國內先使用,也包括國外先使用的商標。更重要的是,即使是國外先使用的商標,也不需要有在台灣使用的證據,只要能證明對方是因為與您有特定關係而知悉您的商標,並意圖仿襲而搶註,就可能成立。
這意味著,即使您的商標主要在海外經營,只要有證據證明對方「知悉」並「意圖仿襲」,您仍有機會主張權利。
實務案例:看看別人怎麼打贏商標戰
為了讓您更具體理解,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發生過的案例情境:
案例故事一:國際品牌的啟示
假設有一家台灣的汽機車零件公司「A」,申請註冊了一個名為「TVS」的商標。然而,在印度有一家知名國際集團「B」,早已在全球多國註冊並廣泛使用「TVS」系列商標於汽機車相關產品,甚至透過網路提供資訊。集團B發現後,向台灣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主張A公司是惡意搶註。法院審理後認為,A公司與B集團屬於同業,理應知悉B集團的商標存在,且A公司無法提出其商標的創意來源,因此認定A公司有惡意仿襲的意圖,判決駁回A公司的註冊申請。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即使商標主要在國外使用,只要您是同業,或有其他關係讓您知悉對方商標,惡意搶註的行為仍然會被法律制止。
案例故事二:潮流服飾的爭議
另一家台灣服飾公司「C」,申請註冊了「BOUNTYHUNTER及圖」商標於玩具等商品。但日本有一家潮流品牌「D」,早在多年前就已在日本註冊並透過雜誌廣告等方式行銷其「BOUNTYHUNTER及圖」商標,在潮流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D品牌主張C公司在申請註冊前就已知悉其商標。法院同樣認定,C公司在明知D品牌商標存在的情況下,仍申請註冊高度近似的商標,難脫惡意搶註之嫌,因此駁回了C公司的註冊申請。
這個案例強調: 透過國外註冊、雜誌廣告等公開資訊,足以證明先使用事實,若申請人已知悉,則可能構成惡意搶註。
被告必看:如何捍衛你的商標使用權?
面對商標侵權指控,以下是您可以立即採取的行動與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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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收集「先使用」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環節。請盡可能收集所有能證明您比對方更早使用該商標的證據,例如:
- 首次推出產品或服務的日期證明。
- 廣告文宣、型錄、網站截圖、社群媒體發文紀錄(包含日期)。
- 銷售發票、訂單、合約、供應商證明。
- 產品包裝、標籤、店面招牌照片。
- 任何能證明您使用時間、範圍、地域及商品/服務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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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您的「善意」: 如果您是依據《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主張權利,您需要證明您是獨立創作,並非抄襲對方。例如,說明商標的設計理念、發想過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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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駁對方的「惡意」或證明對方的「惡意搶註」: 如果您是依據《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反擊對方,您需要證明對方在註冊前就已知悉您的商標存在,並且有仿襲的意圖。這可能需要證明你們之間有業務往來、是同業競爭者、或對方曾接觸過您的產品或廣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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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您的「原使用範圍」: 即使您能主張先使用權,其保護範圍通常僅限於您原先實際使用的商品/服務及地域範圍。仔細盤點您的實際使用狀況,避免被指控超出範圍。
結論:面對侵權指控,沉著應對是關鍵
被指控商標侵權確實令人不安,但請記住,台灣商標法提供多重保護機制。關鍵在於您能否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您的「先使用」事實,以及您的「善意」或對方的「惡意」。仔細檢視您的使用歷史,收集所有相關證明文件,釐清法律關係,才能在商標爭議中有效捍衛您的品牌與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先使用權」?
A: 「先使用權」是指,即使您的商標沒有註冊,但只要您在他人註冊商標之前,就已經在市場上善意地使用該商標於特定商品或服務上,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會允許您在原有的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不受後來註冊商標權人的限制。這是一種平衡商標註冊保護原則的機制。
Q: 我的商標只在國外用過,在台灣沒有註冊,還能主張先使用權嗎?
A: 是的,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您的商標只在國外使用,在台灣沒有註冊,您仍有可能主張權利。特別是當對方是「惡意搶註」時,台灣商標法為了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實務見解認為《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所保護的「先使用」商標,不限於國內先使用,也不要求在台灣有使用證據。關鍵在於您能否證明對方在註冊前就已知悉您的國外商標,且有仿襲的意圖。
Q: 對方說我「惡意搶註」,這是什麼意思?我該怎麼反駁?
A: 如果對方主張您「惡意搶註」,這通常是指您明知對方已經在使用某個商標,卻故意仿襲並搶先註冊。但如果您是被告,您應該是主張對方「惡意搶註」您的商標,而不是您惡意搶註。若您是被告,對方指控您侵權,而您認為對方才是惡意搶註您的商標,您應該依據《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提出證據證明以下幾點來反駁對方的侵權指控並挑戰對方的商標權:1. 您比對方更早使用該商標。2. 對方在註冊前就已知悉您的商標存在(例如,因為你們是同業、有業務往來等)。3. 對方有仿襲您的商標的意圖。證明這些點可以讓對方的註冊商標無效,進而解除您的侵權責任。
Q: 我要怎麼證明我比對方先使用?
A: 證明先使用需要提供具體且有時間點的證據。您可以收集以下資料:產品上市日期證明、廣告文宣(報紙、雜誌、網路廣告截圖及發布日期)、銷售發票或訂單、客戶合約、產品包裝或標籤照片、網站或社群媒體的歷史紀錄、媒體報導、參展紀錄、供應商的採購證明等。這些證據越詳細、越能明確指出時間點和使用範圍,就越有說服力。
Q: 如果我被判侵權,會有什麼後果?
A: 如果最終被認定商標侵權,您可能面臨以下後果:1. 停止侵權行為: 被要求立即停止使用該商標。2. 損害賠償: 需賠償商標權人因侵權所受的損失,賠償金額可能依據實際損害、侵權利潤或法定賠償額來計算。3. 銷毀侵權物品: 相關的侵權商品或設備可能被要求銷毀。4. 刑事責任: 在某些嚴重惡意侵權的情況下,甚至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如罰金或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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