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品牌未註冊,但已在市場上打響名號?小心「先使用權」的眉角!
許多品牌在創業初期,可能因為資源有限或對法律不熟悉,而未及時申請商標註冊。然而,當您的品牌逐漸累積知名度,卻可能面臨被他人搶註的風險,或是與已註冊的商標產生衝突。此時,台灣商標法中的「先使用權」就顯得格外重要。但您知道嗎?這項權利在不同情境下,其保護的「地域範圍」可是大不相同!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商標「先使用權」的兩大關鍵情境,以及它們在地域範圍上的差異,幫助您更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品牌。
什麼是「商標先使用權」?
在台灣,商標保護原則上採「註冊保護主義」和「屬地主義」。這表示您必須先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才能取得商標權,而且權利效力僅限於台灣境內。不過,為了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商標法也設有例外規定,給予「先使用」的商標一定程度的保護,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商標先使用權」。
然而,這裡的「保護」並非直接授予您商標權,而是在特定情況下,允許您繼續使用已建立的商標,或阻止他人惡意搶奪您的品牌。關鍵在於,這項「先使用」的保護範圍,會因為情況不同而有極大的差異。
兩種關鍵情境:保護範圍大不同
商標法針對「先使用」商標的保護,主要區分為兩大情境:
情境一:防堵「惡意搶註」—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
這個條款主要是用來防止那些明知他人已在使用某個商標,卻意圖惡意搶先註冊的行為。這類行為嚴重違反了商業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釋:如果有人想註冊一個商標,但這個商標跟您已經在用(或甚至在國外已使用)的商標很像,而且他們是因為跟您有合作、在附近、有生意往來等關係,知道您的商標存在,卻故意想模仿您的品牌去註冊,那麼這個註冊申請就會被駁回,或是已被註冊的商標會被撤銷。
重點筆記:在這個情境下,法院和智慧財產局的實務見解普遍認為,這裡所說的「先使用」不限於台灣境內,即使您的商標只在國外使用,只要對方知情並惡意搶註,仍然會受到這條款的保護。這是為了有效打擊不法行為,避免剽竊他人心血。
案例故事:海外品牌被台灣廠商搶註?
假設「時尚巴黎」是一家法國新銳服飾品牌,在歐洲市場小有名氣,並透過台灣的「麗緻服飾」公司進口部分商品到台灣試水溫。合作期間,「麗緻服飾」發現「時尚巴黎」的品牌設計深受台灣消費者喜愛,便動了歪腦筋,搶先在台灣申請註冊了「時尚巴黎」這個商標,意圖將其據為己有。
「時尚巴黎」得知後,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法院審理後認為,「麗緻服飾」與「時尚巴黎」有業務往來關係,理應知悉「時尚巴黎」品牌在國外已先使用的事實。這種搶先註冊的行為,顯然是惡意仿襲,因此撤銷了「麗緻服飾」的商標註冊。這個案例明確指出,即使品牌主要在國外使用,台灣法律仍會保護其免於被惡意搶註。
情境二:主張「善意先使用」抗辯—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
這個條款則是在保護那些在他人商標註冊前,不知情且善意地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品牌。它提供了一個抗辯的理由,讓善意先使用人可以在特定範圍內繼續使用其商標,而不被視為侵權。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範圍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白話解釋:如果您的品牌在別人申請註冊商標之前,就已經「善意」(不知情且無惡意)地在台灣使用這個商標,那麼即使別人後來註冊成功,您仍然可以在「原有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不會被視為侵權。但商標權人可以要求您加上一些標示,讓消費者能區分開來。
重點筆記:與惡意搶註不同,對於「善意先使用」的地域範圍,台灣的實務見解(如司法院101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傾向限於台灣境內的使用。也就是說,如果您的品牌只在國外善意使用,而沒有在台灣使用,通常無法依此條款在台灣主張先使用抗辯。
此外,這裡的「原使用之範圍為限」也相當重要。這意味著您只能維持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的原有使用規模、方式和地域,不能擴大經營範圍或授權他人使用(司法院106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亦採此見解)。
惡意搶註 vs. 善意先使用:地域範圍比較
為了讓您一目瞭然,我們將兩種情境的地域範圍限制整理如下:
| 特性/情境 | 防堵「惡意搶註」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 | 主張「善意先使用」抗辯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 |
|---|---|---|
| 先使用地域 | 包含國外先使用 | 限於國內先使用 |
| 主觀意圖 | 申請人有惡意仿襲意圖 | 先使用人是善意(不知情、無惡意) |
| 保護目的 | 打擊不法、維護誠實信用 | 衡平善意使用者與註冊權利人權益 |
| 保護範圍 | 阻卻註冊、撤銷註冊 | 僅限「原使用之範圍」繼續使用 |
品牌使用人的實務操作指引
了解這些法律眉角後,身為品牌使用人,您可以這樣做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 盡早進行商標註冊:這是最根本、最全面的保護方式。一旦註冊成功,您就能享有專用權,避免許多不必要的糾紛。
- 申請前全面檢索:在申請商標前,除了查詢台灣的註冊商標,也應考慮可能存在的國內外先使用商標,特別是與您有業務往來或同業的品牌,以避免被認定為惡意搶註。
- 妥善保存使用證據:如果您的品牌尚未註冊,務必保留所有能證明您「先使用」的證據,例如:商品包裝、廣告文宣、交易紀錄、網路宣傳截圖等,這些都是未來主張權利的關鍵。
- 注意善意先使用的範圍限制:若您是善意先使用人,請務必記得,您只能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任何擴大使用(例如:從實體店面擴展到網路銷售,或增加新的商品類別)都可能超出保護範圍,而構成對他人註冊商標的侵害。
結論:掌握先使用權,品牌經營更安心
商標「先使用權」是台灣商標法中一個重要的平衡機制,它在「註冊保護主義」的基礎上,為未註冊但已投入心血經營的品牌提供了一線生機。然而,這項權利的保護並非無限上綱,特別是在地域範圍的認定上,惡意搶註與善意先使用有著天壤之別。
作為品牌使用人,理解這些細微差異,並採取積極的品牌保護策略,不僅能避免法律風險,更能鞏固您的市場地位,讓您的品牌之路走得更穩健、更安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品牌在台灣已經經營多年,但一直沒有註冊商標,這樣還有法律保護嗎?
A: 您的品牌在台灣雖未註冊,但仍可能在特定情況下受到「先使用權」的保護。如果您是「善意先使用人」,即在他人申請註冊商標前,不知情且無惡意地在台灣境內使用該商標,則在「原使用之範圍」內,您可以繼續使用而不會構成侵權。但這種保護是被動的抗辯權,而非主動的商標權,且使用範圍受限。為獲得更全面的保護,強烈建議您盡快申請商標註冊。
Q: 我的品牌主要在國外市場經營,但在台灣被惡意搶註了,我能主張權利嗎?
A: 是的,您有很大的機會主張權利!台灣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旨在防堵惡意搶註。根據實務見解,此條款所稱的「先使用」商標,即使只在國外使用,只要搶註者因為與您有契約、業務往來等關係,知悉您的商標存在並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其註冊仍可能被撤銷。您需要收集並提出在國外先使用商標的證據,以及對方知悉您商標存在的證據。
Q: 如果我主張善意先使用權,那麼我的品牌可以擴大經營範圍,例如從實體店面轉為網路銷售嗎?
A: 不行。善意先使用抗辯的保護範圍嚴格限制在「原使用之範圍」。這意味著您只能維持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的原有使用規模、方式、商品/服務類別和地域。若您將實體店面擴展至網路銷售,或增加新的商品/服務類別,這些擴大部分可能無法獲得善意先使用權的保護,而可能構成對他人註冊商標的侵權。
Q: 我該如何證明我的品牌是「善意先使用」而非惡意搶註?
A: 證明「善意先使用」的關鍵在於您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確實已在台灣境內使用該商標,且使用時並不知情有他人已在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也沒有不正當競爭的意圖。您需要妥善保存所有使用證據,例如: 使用時間證明:商品上市日期、廣告發布日期、營業執照、發票、合約等。 使用地域與範圍證明:店面租賃合約、銷售區域證明、宣傳品派發範圍等。 商品/服務證明:商品照片、服務項目說明、型錄、菜單等。 交易紀錄:銷售發票、訂單、客戶名單等。 這些證據將有助於證明您的使用時間點、範圍及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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