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品牌,值得最堅實的保護!
您是否曾投入大量心血,打造出獨特的品牌名稱或標誌,並在市場上耕耘多年,卻遲遲未辦理商標註冊?當您的品牌逐漸嶄露頭角,卻發現有人搶先註冊了與您相似的商標,甚至反過來指控您侵權時,那種焦慮與無助感,我們完全理解。別擔心,在台灣的商標法中,即使您的商標尚未註冊,也並非毫無防禦能力!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商標法中保護「先使用者」的關鍵條款,讓您掌握維護自身權益的法律武器,確保您的品牌故事不被他人剽竊。
深入解析:商標法如何保護先使用者?
台灣的商標權原則上採「註冊保護主義」,也就是說,商標必須經過智慧財產局核准註冊,才能取得專用權。然而,法律也考量到市場上先投入心力經營的品牌,因此設有例外條款,旨在平衡註冊主義可能帶來的弊端,特別是針對「善意先使用」與「惡意搶註」這兩種情況。
1. 善意先使用:您的品牌盾牌
當您被他人指控侵害其註冊商標權時,若您能證明自己在對方商標註冊申請之前,就已經「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於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那麼您的原有使用範圍將不受對方商標權的拘束。這就是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所賦予先使用者的「防禦性」權利。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四、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範圍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這條法規的重點在於:
- 時間點: 必須在對方商標註冊申請日「之前」就已開始使用。
- 善意: 您在使用商標時,必須是出於正當商業目的,並不知道或無意攀附他人商譽,沒有惡意抄襲的意圖。這是主張先使用權利的核心。
- 近似性: 您使用的商標與對方的註冊商標,必須是相同或近似的。
- 商品/服務: 您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也必須與對方註冊的商品或服務是同一或類似的。
- 範圍限制: 您的先使用權利僅限於「原使用之範圍」,不能隨意擴大。這意味著,您只能在您過去實際經營的商品種類、服務項目、銷售管道及地理區域等範圍內繼續使用。
- 區別標示: 即使您符合善意先使用,商標權人仍可能要求您附加適當的標示,以避免消費者混淆。
2. 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對抗惡意搶註的利劍
如果有人惡意搶先註冊您的商標,商標法也提供了反擊的機會。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若申請人明知您已先使用某商標,卻意圖仿襲而搶先註冊,那麼這個商標將不得註冊,甚至可以被撤銷。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十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此條款的重點在於:
- 知悉關係: 搶註者與您之間必須存在某種關係,例如「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讓對方有機會知悉您的商標。
- 意圖仿襲: 搶註者必須有「主觀惡意」,意圖抄襲或剽竊您的商標。這通常會從商標近似程度、雙方關係背景等綜合判斷。
真實案例故事:先使用權如何幫你解圍?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看看這些法條如何在實際情況中發揮作用:
案例一:小雅美睫店的品牌之爭
小劉在2013年就在高雄開了一家「天使美SPA美睫館」,用心經營,累積了不少忠實客戶。到了2016年3月,小雅在台北註冊了「天使美睫AngelEyelash」的商標,並指控小劉侵權。小劉感到非常困惑,明明自己先開始使用的,怎麼會變成侵權?
法院審理後發現,小劉確實早在小雅商標申請日(2016年3月14日)之前,也就是2013年1月就已經開始使用「天使美SPA美睫館」這個名稱提供美睫服務,而且她的使用是善意的,沒有任何惡意競爭的意圖。因此,法院判決小劉符合《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判決中引用舊法條文,但精神一致)的善意先使用要件,她的原有使用行為不受小雅商標權的拘束。小劉的美睫店得以繼續安心經營。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只要您能證明自己確實「先使用」且「善意」,即使對方已註冊,您的權益仍有機會受到保護。
案例二:廣為人知的內衣品牌與惡意搶註
某款無肩帶內衣的獨特設計與包裝圖樣,早在2000年代初期就在全球市場上廣泛流通,許多消費者都對其名稱和外觀非常熟悉。台灣的電商賣家小邱也因此銷售這款商品。後來,聖揚倫公司卻將該商品的外包裝圖樣直接拿去申請註冊為商標。
法院調查後發現,聖揚倫公司自己也承認知悉這個圖樣早已廣泛流通,卻仍然將其申請註冊。法院認定聖揚倫公司此舉符合《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的「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要件,因此該商標的註冊本身就是有瑕疵的,應該被撤銷。同時,法院也認定小邱在聖揚倫公司申請註冊前就已持續善意販售該商品,符合善意先使用規定。最終,聖揚倫公司對小邱的侵權主張被駁回。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即使有人成功註冊了商標,但如果其註冊行為本身就是出於惡意搶註,這個商標權的基礎可能不穩固,甚至會被撤銷。
給先使用者的實用建議:保護你的商標權益
作為商標先使用者,為了在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中保護自己,請務必做到以下幾點:
- 保存所有使用證據: 從品牌創立之初,就應妥善保存所有能證明您使用該商標的證據。這包括但不限於:
- 營業登記資料、公司設立文件
- 銷售合約、發票、出貨單、進貨單
- 廣告文宣、產品型錄、名片、招牌照片
- 產品包裝、商品照片
- 網站或社群媒體(如Facebook粉絲專頁、Instagram帳號)的建立時間截圖、發文紀錄
- 客戶證詞、媒體報導等 這些證據越具體、時間越早、越能證明持續性使用,對您越有利。
- 確保「善意」使用: 您的使用行為必須是基於自身業務需求,而非為了攀附他人商譽或惡意抄襲。若商標是您自行設計或有合理來源,請保留相關證明文件。
- 注意使用範圍: 善意先使用權利僅限於「原使用之範圍」。在他人商標註冊後,切勿隨意擴大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否則擴大之部分仍可能構成侵權。
- 定期檢視市場動態: 留意市場上是否有與您品牌相似的商標被註冊或使用,以便及早發現潛在風險。
結論:掌握先機,穩固你的品牌基石
商標註冊固然是保護品牌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但作為「先使用者」,您在商標法中同樣擁有重要的權利。了解並善用「善意先使用」的防禦機制,以及對抗「惡意搶註」的攻擊手段,是維護您品牌權益的關鍵。
請記住,積極保存證據、保持善意經營,並隨時留意市場變化,將能讓您的品牌在激烈的競爭中,擁有更堅實的法律基礎。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怎麼證明我比別人先使用商標?
A: 證明先使用的關鍵在於提供具體且時間點明確的證據。您可以收集以下資料:營業登記文件、銷售合約、發票、產品包裝、廣告文宣、網站建立時間截圖、社群媒體發文紀錄、客戶證詞或媒體報導等。這些證據應能顯示您在對方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就已實際且持續地使用該商標於相關商品或服務上。
Q: 什麼是「善意」使用?如果我不知道有別人用過,算善意嗎?
A: 「善意」指的是您在使用商標時,沒有攀附他人商譽、惡意抄襲或不正當競爭的意圖。如果您在開始使用時,確實不知道有他人已先設計或使用該商標,且您的商標是自行創用或基於合理原因使用,那麼通常會被認定為善意。反之,若您明知他人已先使用仍繼續使用,則難以主張善意。
Q: 我的「原使用範圍」怎麼界定?可以從實體店擴展到網路嗎?
A: 「原使用範圍」是指您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實際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種類、銷售管道、地理區域及營業規模。若您從實體店銷售轉為網路銷售,或從國內銷售擴展至跨境電商,這可能被視為「擴大範圍」。法院會嚴格審查,建議您維持原有範圍,若要擴大,最好考慮進行商標註冊,以避免擴大後的行為構成侵權。
Q: 如果有人惡意搶註我的商標,我該怎麼辦?
A: 若您發現有人惡意搶註您的商標,您可以依據《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或「評定」申請,要求撤銷該不當註冊商標。您需要證明對方與您之間存在「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且對方明知您的商標存在卻「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