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被異議了!被異議人如何成功抗辯?
恭喜您通過商標審查,但卻收到了「商標異議」通知書?這無疑是註冊過程中最大的挑戰。面對異議人(通常是先權利人)的法律攻勢,被異議人必須精準掌握法律依據和實務見解,才能有效提出抗辯,保住您的商標權。
律點通為您整理了資深律師的法律分析,帶您一步步拆解異議人最常引用的法條,並提供實務上最有效的防禦策略。
1. 拆解異議人手中的兩大法條武器
異議程序的核心,在於審查您的系爭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規定的不得註冊事由。異議人通常會援引以下兩條關鍵規定:
武器一:混淆誤認之虞(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
這是最常見的異議理由,旨在保護消費者不會因為商標相似而誤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要構成此款,必須同時滿足三個要件:
- 商標近似: 您的商標與異議人的商標在外觀、讀音或觀念上相似。
- 商品/服務類似: 您的商品或服務與異議人的商品或服務屬於同一或類似範疇。
- 混淆誤認之虞: 消費者可能誤認您的商品來自異議人,或與異議人有特定關聯。
武器二:著名商標的跨界狙擊(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
如果異議人的商標是市場上著名的標章,即使您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對方完全不同類,仍可能面臨異議。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此款的保護範圍更廣,即使沒有實際的混淆誤認,只要您的商標有「減損著名商標識別性或信譽」的可能性(例如稀釋、弱化其獨特性),異議就有可能成立。
2. 被異議人三大核心防禦策略
面對異議,被異議人必須將重點放在打破上述三個構成要件中的任一個,尤其應著重於證明「商標不近似」或「商品不類似」。
策略一:強調整體差異性,避免「主要部分」被套用
實務上判斷商標近似與否,採「整體觀察原則」與「主要部分觀察原則」相輔相成。
您必須主張:
- 整體觀察: 雖然可能存在部分文字相似,但您的商標圖樣、構圖意匠、顏色組合等整體觀之,與異議人商標給予消費者的寓目印象截然不同。
- 隔離觀察: 應主張消費者在不同時空下看到兩個商標時,能明白區辨來源,不會產生混同誤認。
實務提醒: 如果您的中文商標與異議人商標的起首二字或核心名稱高度近似,即使您加上不同的英文或圖形,仍可能被法院認定構成近似。例如實務上曾有案例,兩商標中文均為三字,但因「優耐」二字相同,被認定為近似商標。
策略二:證明商品市場區隔,不具類似性
即使商標被認定有近似之處,若能證明商品或服務不類似,仍可成功抗辯。所謂類似,應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判斷。
您應舉證證明兩造商品或服務在以下方面迥異:
- 用途、功能、原料: 商品本質是否不同。
- 行銷管道與場所: 兩者是否在不同的通路銷售(例如一個只在專業市場,一個只在零售市場)。
- 買受人: 兩者的目標客群是否完全不重疊。
策略三:主張善意申請,反駁攀附意圖
在「混淆誤認之虞」的綜合判斷中,申請人的善意是一個重要考量因素。您應提出證據證明您的商標是獨立設計,並非意圖攀附或仿襲他人商標,強化您的權利基礎。
3. 關鍵時點:證據提出的重要性
重要提醒: 台灣行政訴訟採「審查原處分作成時之合法性」原則。這意味著,您必須在異議階段就提出所有有利於您的事實及證據。若拖到後續的行政訴訟才提出新證據,法院原則上將不予論究。
因此,在收到異議書後,應立即整理以下抗辯證據:
- 您的商標使用證據: 證明您的商標已在市場上使用,並建立了區隔性。
- 市場區隔證據: 證明您的商品與異議人的商品在市場上是獨立運作的。
- 設計來源證明: 證明您的商標設計是獨立、原創的。
結論:沉著應對,精準防禦
商標異議程序雖然複雜,但只要掌握核心法律爭點,專注於證明您的商標與異議人商標在整體上存在顯著差異,並且商品或服務市場區隔明確,您就能大幅提高抗辯成功的機率。請務必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完整且有力的書面答辯及證據,為您的商標權利奮戰到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面對商標近似的指控,我該從哪方面著手證明不近似?
A: 您應著重於『整體觀察原則』。雖然異議人可能會強調商標中相似的文字或圖形(主要部分),但您必須指出您的商標在整體構圖、文字排列、顏色搭配、圖形意匠等方面,與異議人商標有明顯差異。強調這些差異性,證明消費者在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時,不會產生誤認。
Q: 如果異議人是著名商標,我的抗辯成功機率是否為零?
A: 不一定。即使對方是著名商標,您仍有抗辯空間。您可以從兩個方向著手:第一,爭執其著名性是否延伸到您的特定行業或消費者群體;第二,證明您的商標使用並不會造成『減損識別性或信譽之虞』,例如您的商品性質與其完全不相關,且您的使用方式並非惡意攀附或不當聯想。
Q: 如何有效地證明我的商品與異議人的商品不類似?
A: 證明商品不類似需要客觀證據。您可以提出以下證據:1. 功能/用途差異:證明兩者解決的需求不同;2. 銷售通路差異:證明您的商品只在專業通路銷售,而對方在一般零售通路;3. 目標買受人差異:證明您的商品是針對特定專業人士,與對方的廣大消費者群體不同。若能證明市場區隔清楚,即能有效抗辯。
Q: 我應該何時提出證據?如果我在異議階段漏提了重要的證據怎麼辦?
A: 所有有利的證據都必須在異議階段提出。行政訴訟(後續的行政救濟程序)原則上僅審查智慧財產局原處分作成時的合法性。如果在異議階段漏提,後續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中才提出,該證據很可能被視為『新證據』而不被採納,大幅降低您勝訴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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