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擴張的雙面刃:中小企業商標授權的法律陷阱與解方
對於正在成長的中小企業來說,透過商標授權(Licensing)將品牌推向市場是快速擴張的有效策略。然而,一份不周全的授權合約,可能讓您在賺進權利金的同時,面臨品牌品質失控、商譽受損甚至無效求償的巨大風險。
身為經營者,您必須掌握以下幾個攸關生死的合約關鍵點。
1. 授權範圍:畫清紅線,避免被侵權
商標授權最核心的風險,就是「被授權人」逾越了您允許的範圍。這不僅是違約,實務上更可能被認定為侵害商標權。
務必精確界定授權的三大要素:
- 商品或服務範圍: 授權生產運動服,就不能擅自拿去生產鞋子或背包。合約中必須詳列授權使用的商品清單。
- 使用圖樣: 必須約定被授權人應以註冊的「完整商標圖樣」使用,不得擅自變更、抽離或組合。
- 地域與期間: 明確指定授權的國家或地區,以及起訖時間。
實務警訊: 智慧財產法院曾判決,某公司授權內褲商標,結果被授權人擅自拿去生產排汗短袖衫,並將商標中的英文字母抽離使用。法院認定這已逾越授權範圍並變更商標圖樣,構成重大違約。
2. 權利金與違約金:賠償金額的預先設定
當被授權人違約時,您能拿到多少賠償金?這完全取決於您在合約中對「違約金」的約定性質。
依據《民法》第250條,違約金分為兩種:
- 懲罰性違約金: 目的在懲罰違約行為。即使您沒有實質損害,仍可請求違約金,且可與損害賠償併存。
- 損害賠償總額之違約金: 視為損害賠償的預定,一旦約定,您就不能再請求超過該金額的損害賠償。
經營者建議: 建議將重大違約(如品質不符、逾越範圍)的違約金明確約定為「懲罰性」,以確保您的求償權利最大化。但請注意,即便約定高額違約金,法院仍得依職權審酌情節酌減至相當金額。
3. 關鍵風險:商標權瑕疵與終止契約
如果您的商標權在授權期間被智慧財產局「評定無效」了,該怎麼辦?
商標授權契約屬於「繼續性供給契約」。一旦商標註冊無效,代表您已無法提供受法律保護的商標使用權,構成「給付不能」。
法律效果: 契約應發生「終止」效果。被授權人可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商標無效期間已支付的權利金。但商標有效期間內,被授權人已受有利益的部分,則不得請求返還。
給您的啟示: 授權人必須隨時確保商標權的有效性。被授權人則應在合約中納入商標權瑕疵的處理條款,保障自身的權利金。
4. 實務操作:終止契約與授權登記的眉角
A. 終止契約的通知對象
如果您的授權對象是複數主體(例如兩位共同經營者或兩家公司),當您想要終止合約時,必須特別小心。
根據《民法》第258條第2項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終止契約的通知,應向其全體為之。實務判決曾提醒:若您只向其中一位被授權人發出終止通知,則不生終止兩造間授權契約的效力。
B. 專屬授權應強制登記
《商標法》第39條第2項明確規定:授權事項,非經商標專責機關(智慧財產局)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這對於「專屬被授權人」尤其重要。專屬被授權人擁有排他權,在被授權範圍內連商標權人自己都不能使用。若未登記,當商標權人又將商標授權給第三人時,專屬被授權人的排他權利將無法對抗這位「善意第三人」。
律點通提醒: 專屬授權務必辦理登記,以確保您的排他權在法律上站得住腳,並在商標權受侵害時,能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
5. 合約必備條款清單
以下是中小企業在簽訂商標授權合約時,必須納入並仔細審閱的重點條款:
| 條款項目 | 核心要求與風險預防 |
|---|---|
| 品質控管 | 授權人應保留監督支配權,詳列品質標準、送審程序及定期檢驗權,以維護商標信譽。 |
| 違約金性質 | 明確約定重大違約的違約金為「懲罰性」,以提高違約成本。 |
| 終止後處理 | 詳列終止後被授權人應立即停止使用商標、拆除招牌、銷毀庫存的期限及罰則。 |
| 競業禁止 | 若有競業禁止條款,應將限制的地域與時間設定在合理範圍(如1-2年),避免因過度限制工作權而被判無效。 |
確保您的商標授權合約不僅是商業合作的起點,更是品牌權益的堅實防線。務必將上述法律細節落實於白紙黑字,才能真正做到風險預防。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商標授權契約中,我如何有效控管被授權人的商品品質?
A: 您必須在合約中明確約定授權人擁有對商品製造的「監督支配權」,這是商標法維持品質一致性的要求。具體做法包括:要求被授權人將產品樣品送審、詳列品質標準(如材質、製程),並保留授權人可隨時或定期進行抽樣檢查的權利,一旦發現品質不符,應有權要求限期改善或直接終止契約。
Q: 如果我的商標授權給了『專屬被授權人』,但我們沒有去智慧財產局登記會有什麼風險?
A: 最大的風險是「不得對抗第三人」。根據《商標法》第39條第2項,專屬授權若未登記,當商標權人又將該商標授權給另一家公司(善意第三人)時,您的專屬排他權利將無法對抗這位第三人。此外,專屬被授權人若未登記,在商標權受侵害時,通常也難以直接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Q: 合約中的競業禁止條款要怎麼寫才不會被法院認定無效?
A: 競業禁止條款的有效性取決於「合理性」。若限制過度,法院可能認定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無效。建議將限制範圍限縮在實際營業的「地域」及「職業活動」範圍內,期間應合理(例如1至2年),最重要的是,若競業禁止發生在合約終止後,應考慮提供合理的「代償措施」或補償金,以平衡被授權人的工作權。
Q: 被授權人合約終止後,如果繼續使用我的商標,我該如何處理?
A: 被授權人若在合約終止後未經您同意,繼續使用相同商標於同一商品或服務,即構成《商標法》第69條第1項規定的侵害商標權。您應立即發函警告,並依《商標法》第71條請求法院要求其「除去或防止侵害」,並請求損害賠償。若合約中已約定終止後繼續使用的懲罰性違約金,可同時請求支付,以加速求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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