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是企業最重要的無形資產之一。然而,一旦不幸捲入商標侵權爭議,其後果遠超乎許多企業負責人的想像。這不僅是公司層級的法律風險,更是企業負責人必須面對的個人財務危機。
台灣智慧財產法院對於商標侵權的判賠金額,往往具有高度的懲罰性。律點通將為您解析商標爭議中的核心法條、賠償金額的計算邏輯,以及在和解協商中,您必須掌握的關鍵籌碼,確保公司營運與個人資產的安全。
一、企業負責人不能逃避的「連帶賠償」責任
這是所有企業負責人(董事長、總經理、實質經營者)在商標爭議中,最應警惕的風險。
當公司(法人)侵害商標權時,商標權人通常會同時對公司及負責人提告求償,其法律依據來自於《公司法》: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這意味著,如果負責人知情、參與或未盡到監督義務導致侵權行為發生,法院會認定您與公司負有「不真正連帶責任」(實務上常稱連帶賠償責任)。一旦公司資產不足以支付賠償金,商標權人可以直接向負責人個人求償,您的個人財產將面臨風險。
二、賠償金的計算邏輯:從500倍到1500倍的懲罰性計算
《商標法》賦予商標權人多達四種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權利人通常會選擇對其最有利的方式。其中,實務上最具威脅性、最常被採用的,便是懲罰性的「倍數計算」:
《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商標權人得請求「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這就是商標侵權賠償的「天花板」與「地板」:
- 零售單價: 以查獲仿冒品的單價為計算基礎。
- 倍數範圍: 法院會在500倍至1500倍之間裁量。
法院會審酌侵權人營業規模、仿冒情節、商標知名度、侵權期間、近似程度等因素決定倍數。這也是為什麼許多企業即使只被查獲少量仿冒品,最終判賠金額也可能高達數百萬元。
三、實務案例解析:法官如何「打折」或「加重」?
雖然商標法賦予權利人高額求償的空間,但法院擁有「酌減權」,這是在和解協商中,侵權方重要的抗辯籌碼。
《商標法》第71條第2項:「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案例情境一:故意惡性仿冒,判賠加重(1200倍與信譽損害)
某科技公司未經授權,使用近似商標於高單價的電機產品上。由於該商標知名度高,且被告行為被認定為故意侵權,惡性重大。法院最終裁定以產品平均單價的1200倍計算財產損害,並額外判賠業務上信譽損害100萬元。
指導意義: 惡意侵權將面臨高倍數和信譽損害的雙重懲罰,賠償金額可能遠高於侵權人的實際利潤。
案例情境二:過失侵權,爭取大幅酌減(50倍至250倍)
另一家小型貿易公司,因未仔細核對商標,銷售了少量近似商標的皮件商品。法院審酌其為過失侵權,且各別侵權商品數量非多。法官認為若以500倍計算顯不相當,因此大幅酌減,最終僅判賠單價的50倍至250倍不等。
指導意義: 若貴公司不幸涉入侵權,證明「非故意」或「侵權規模小」是爭取法院酌減賠償金額的關鍵抗辯理由。
四、商標和解協商的五大實戰要點
在收到存證信函或訴狀後,和解是快速止損、避免訴訟成本的最佳途徑。以下是協商時必須掌握的五大要點:
- 立即停止侵害與排除: 協商首要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所有侵權行為,並同意銷毀所有侵權商品、模具及宣傳品。這是展現誠意、爭取對方諒解的首要步驟。
- 鎖定賠償金額底線: 您的最低協商基礎應設定在500倍,並以訴訟風險的1500倍作為上限。將賠償總額鎖定在可接受的範圍內。
- 連帶責任條款的納入: 務必要求和解協議涵蓋公司及其負責人的連帶賠償責任。這對權利人是保障,對侵權人則是必須面對的現實,避免未來被追溯個人資產。
- 納入信譽損害的處理: 權利人常會要求額外信譽賠償。協商時應將此項納入總包套金額,避免額外支付。
- 懲罰性違約金條款: 和解協議書必須明確載明,若未來再次侵權,須支付高額的懲罰性違約金。這能有效嚇阻權利人未來再次對您提告,確保一勞永逸。
重要提醒: 若案件涉及刑事責任並已達成和解,應在民事和解中明確約定刑事和解金是否可抵充民事賠償金額,避免重複支付。
結論
商標爭議的法律風險,核心在於負責人的個人連帶責任與懲罰性倍數賠償。企業負責人應建立嚴謹的商標管理和審核機制。一旦面臨爭議,請立即評估風險,並透過專業的法律協商,掌握損害賠償的計算邏輯,才能在危機中為公司及個人資產爭取到最佳的止損方案。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商標權人如何計算損害賠償對他們最有利?
A: 商標權人通常會選擇《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的「倍數計算」方式。因為此法不需證明實際損害或侵權人獲利,只需證明查獲的商品零售單價,即可乘以500倍至1500倍,具有高度懲罰性,最容易獲得高額賠償,故對權利人最有利。
Q: 什麼情況下,法院會對高額的賠償金進行「酌減」?
A: 根據《商標法》第71條第2項,若賠償金額「顯不相當」,法院可以酌減。常見的酌減考量因素包括:侵權人是「過失」而非故意、侵權商品的數量非多、商品單價過高導致基本倍數計算已產生鉅額賠償,或侵權利潤與商標關聯性低等,法院會尋求懲罰性與損害填補原則間的平衡。
Q: 如果公司被判商標侵權,負責人如何避免個人資產被連帶求償?
A: 避免個人連帶責任的關鍵在於證明您對侵權行為「不知情」且「未參與」,並已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最有效的方式是建立完善的商標查核與內部審核機制,並在爭議發生時,立即採取行動停止侵害,以證明已盡職責。
Q: 在商標和解協商中,除了賠錢,還應該要求對方做什麼?
A: 為了徹底解決爭議,和解協議應要求侵權人:1. 立即銷毀所有侵權商品、模具及宣傳品。2. 同意納入懲罰性違約金條款,以嚇阻未來再犯。3. 若商譽受損嚴重,可要求侵權人負擔費用,將和解內容或判決結果登報,以回復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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