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申請人必讀:評定與廢止的法律戰略差異
身為商標異議或評定申請人,您最大的目標是成功移除市場上構成障礙的註冊商標。然而,在台灣《商標法》中,移除商標有兩種截然不同的程序:「商標評定」(Invalidation)與「商標廢止」(Revocation)。
兩者雖然都能達到撤銷商標註冊的效果,但其法律基礎、攻擊時機和證據要求卻大相逕庭。若不慎選錯戰場,可能會導致您耗費時間與金錢,最終卻功虧一簣。以下我們將深入解析這兩種程序的關鍵差異。
1. 核心區別:事由發生的時間點
評定與廢止最根本的區別,在於您所攻擊的「違法事由」發生在什麼時候:
1.1 商標評定(Invalidation):攻擊「註冊時」的合法性
當您認為對方的商標在獲准註冊的當下,就已經違反了《商標法》的規定,例如與您已註冊的商標近似,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此時應提起評定程序。
依據《商標法》第57條第1項規定,評定是針對商標原始合法性的檢驗。
1.2 商標廢止(Revocation):針對「註冊後」的行為不當
廢止程序則是用來攻擊商標權人在註冊之後發生的違法行為或不作為。最常見的廢止事由有兩種:
- 未使用滿三年: 商標權人無正當事由,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
- 自行變換商標: 商標權人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導致市場混淆(《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
重點提醒: 評定是針對「先天不良」,廢止是針對「後天失調」。
2. 決勝關鍵:法律判斷基準時(Criterion Time)
在實務上,判斷基準時是評定案與廢止案中最具殺傷力的差異,尤其影響您準備證據的方向。
2.1 評定案:嚴守「註冊時」原則
原則上,法院審理評定案時,只看系爭商標註冊當時的事實及法律狀態是否違法。這帶來一個極為重要的實務結論:
「據以評定之商標事後被廢止,不影響評定結果。」
這意味著,即使您用來評定對方的商標(即據以評定商標)在訴訟過程中因為未使用而被廢止了,這個事實也不會被法院採納,評定案仍會以註冊時的狀態繼續審理。這是為了維護行政處分(商標註冊)的穩定性。
實務案例情境: 假設A公司以其「蘋果汁」商標,對B公司的「蘋菓汁」商標提起評定。即使在訴訟中,A公司的「蘋果汁」商標因三年未使用而被廢止,法院仍會判斷B公司當初註冊「蘋菓汁」時,是否與A公司當時存在的「蘋果汁」構成混淆誤認之虞。A商標事後被廢止的事實,不影響B商標註冊的原始合法性。
2.2 廢止案:以「申請日」為基準
廢止案的基準時則相對明確。判斷商標權人是否「未使用滿三年」,是以申請廢止之日往前推算三年期間。商標權人必須證明在這三年內有真實使用。
3. 廢止程序的利器:如何認定「真實使用」?
若您選擇以「未使用滿三年」為由申請廢止,您必須了解實務上對「使用」的認定標準非常嚴格。單純的準備行為是不足以構成有效使用的。
依據《商標法》第5條規定,商標的使用必須是:
- 行銷之目的: 必須是為了將商品或服務推向市場。
- 足以認識為商標: 必須讓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
實務案例情境: 某食品公司被申請廢止其商標,該公司提交了委託設計外包裝盒的合約及內部生產文件作為證據。然而,法院認定這些行為屬於商品製造的前置準備階段,並非實際為行銷目的而將商品投入市場的行為。因此,該商標仍被認定為未使用而遭廢止。
結論: 僅有內部文件、設計圖、或單純的報價單,通常無法證明「真實使用」。您需要準備實際銷售發票、出貨單、廣告文宣、或公開展示的證據,且日期必須落在申請廢止日前的三年內。
4. 實務操作指引:證據準備清單
| 攻擊程序 | 核心攻擊點 | 證據準備方向 | 關鍵法條依據 |
|---|---|---|---|
| 商標評定 | 註冊時即違法(近似、混淆) | 證明您的商標在對方註冊前即已存在並使用,產生識別性及知名度。若您的商標註冊已滿三年,需另附申請評定前三年的真實使用證據。 | 《商標法》第57條第1項、第2項 |
| 商標廢止 | 註冊後未使用滿三年 | 證明對方在申請廢止日前三年內,沒有將商標用於行銷目的之真實使用證據(例如市場調查報告、銷售數據欠缺等)。 |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 |
提醒申請人: 在廢止案中,舉證責任在於商標權人(被告)。但您作為申請人,仍應先提出初步證據,證明對方有停止使用的可能性,才能啟動審查程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在評定程序中,發現據以評定的商標權利快要到期或被廢止了,我該擔心嗎?
A: 根據台灣最高行政法院的實務見解,在評定程序中,法院原則上只審酌系爭商標『註冊當時』的事實狀態。因此,即使您據以評定的商標在訴訟過程中被廢止或到期,原則上不影響評定案的結果。您應專注於證明對方商標在註冊當下的違法性。
Q: 如果我想以『未使用滿三年』為由申請廢止,我需要準備什麼樣的證據來證明對方沒用?
A: 雖然舉證責任在於商標權人,但您作為申請人,可以提出初步的市場調查證據,例如:在相關產業的通路、網路電商平台、或相關展覽中,皆無法找到該商標商品或服務的銷售紀錄或廣告,以證明對方『無使用意圖』,促使智慧財產局要求對方提出使用證據。
Q: 商標權人提出發票或單據,聲稱有使用,我該如何反駁其『真實使用』?
A: 您可以從『目的性』和『同一性』兩方面反駁: 1. 目的性: 該發票是否為內部交易或僅是單純的備貨行為,而非向一般消費者行銷?例如,單純的內部轉移文件不構成真實使用。 2. 同一性: 實際使用的商標圖樣是否與註冊商標圖樣有實質變更,導致消費者印象不同?若有,則仍可主張其未真實使用『註冊商標』。
Q: 如果對方商標指定了多種商品,但只在其中一種商品上未使用,我可以怎麼辦?
A: 您可以依據《商標法》第63條第4項,請求就該商標所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或服務廢止其註冊。這是一種精準攻擊策略,能有效清除對方在閒置領域的權利,而不需廢止整個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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