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被異議人必讀:區分「評定」與「廢止」的關鍵戰略
恭喜您的商標通過審查並成功註冊!然而,商標權的旅程並非一帆風順。當您收到智慧財產局的通知,得知您的商標權正遭受「評定」或「廢止」的挑戰時,請不要慌張。
作為商標註冊被異議人,您需要做的第一步是:釐清對方提出的是「評定」還是「廢止」。這兩種程序雖然都會導致商標權被撤銷,但它們挑戰的法律基礎、審查的時點,以及您需要準備的證據,是截然不同的。
一、核心差異:評定與廢止的「事實基準時點」
商標法上的評定與廢止,最根本的區別在於審查事實的「基準時點」不同。掌握這個時點,就掌握了防禦的關鍵。
1. 商標評定(挑戰原始合法性)
評定程序依據《商標法》第57條第1項,目的是挑戰您的商標在註冊當下是否就存在違法事由。常見的評定理由是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例如與他人的先註冊商標構成「近似混淆之虞」)。
- 基準時點: **原則上以您的商標「註冊時」或「註冊公告時」的事實狀態為準。
也就是說,您必須證明在您商標註冊的那一刻,它並沒有與他人的權利產生衝突,或證明您的商標具備足夠的識別性。
2. 商標廢止(挑戰權利維持與使用)
廢止程序依據《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目的在於確保商標權人持續且真實地使用其商標,避免權利閒置。最常見的廢止事由是「未使用滿三年」。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
- 基準時點: 以「廢止申請日前三年內」的事實狀態為準。
您必須提供證據,證明您在對方申請廢止前的三年內,有「真實使用」該註冊商標的事實。
二、廢止程序的致命傷:商標使用的「同一性」原則
在廢止程序中,即使您有使用行為,但若實際使用的圖樣與您註冊的圖樣差異過大,仍會被視為「未使用註冊商標」。這就是所謂的「同一性」原則。
實務案例解析:自行變換的風險
假設您註冊了一個純文字商標「律點通」,但在市場上,您實際使用的卻是「律點通 Legal-Marketing 律師事務所及圖」。雖然文字部分相同,但由於您大幅「自行變換」並加入了新的圖形、英文和行業別註記,實務上很可能被認定:
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予消費者的主要識別印象顯屬有別,不具備實質同一性。因此,您仍構成「未使用註冊商標」的廢止事由。
**重要提醒: 實際使用的商標,形式上雖可略有不同,但必須維持註冊商標的「主要識別特徵」。若實質變更,就等同於未使用,商標權將面臨被廢止的風險。
三、評定程序中的彈性與轉機:第60條的抗辯
雖然評定原則上以「註冊時」為基準,但《商標法》第60條**提供了一個重要的例外,給予被評定人一個轉機:
《商標法》第60條:「評定案件經評決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但於評決時,該不得註冊之情形已不存在者,經斟酌公益及當事人利益之衡平,得為不成立之評定。」
這意味著,如果對方用來評定您的「據以評定商標」(先權利)在行政機關做出評決時,已經因為未續展或被廢止而失效確定,那麼即使您的商標在註冊時確實有違法事由,專責機關仍有裁量權,可以判定您的商標評定「不成立」。
四、被異議人的防禦策略與證據準備
| 程序類型 | 防禦核心策略 | 關鍵證據準備 (時點為準) |
|---|---|---|
| 商標評定 | 證明「註冊時」的合法性或主張「評決時」的例外。 | 註冊時的市場調查、商標識別性證明、對方據以評定商標的失效證明。 |
| 商標廢止 | 證明「申請日前三年內」的真實使用與同一性。 | 銷售發票、交易合約、廣告文宣、產品照片(須與註冊圖樣具同一性)。 |
不論面對哪種挑戰,精確掌握「基準時點」並準備符合該時點要求的證據,才是成功保住商標權的唯一途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在廢止程序中,如何證明我的商標有「真實使用」?
A: 真實使用必須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不能只是象徵性或內部使用的證據。您應提供廢止申請日前三年內,在市場上實際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證據,例如:大額的銷售發票、與客戶或經銷商的合約、廣泛的廣告投放證明(如媒體露出、網路廣告紀錄),並且這些證據必須能明確連結到您註冊的商標圖樣。
Q: 如果我的商標被評定,但我發現對方用來評定我的商標(先權利)已經過期了,我該怎麼辦?
A: 您應該立即主張《商標法》第60條的例外規定。雖然評定原則上以您商標註冊時為準,但若在智慧財產局做出評決時,對方據以評定的商標已經確定失效(例如未續展或被廢止),您應請求審查機關斟酌公益與當事人利益的衡平,裁量做出「評定不成立」的決定。這是重要的法律轉機。
Q: 我的商標被廢止了,我能馬上重新註冊嗎?
A: 根據《商標法》第65條第3項規定,商標註冊經廢止確定者,自廢止之日起三年內,任何人不得就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及指定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申請註冊。因此,您可能需要等待三年才能重新申請,這就是為什麼積極抗辯廢止程序非常重要。
Q: 商標評定有時間限制嗎?如果對方很久以後才提出評定,我該如何抗辯?
A: 商標評定有除斥期間限制。依據《商標法》第58條,以近似混淆為由申請評定,應自註冊公告日後五年內提出。但若評定理由是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重大事由,則無時間限制。若對方超過五年才提出,您應主張已逾除斥期間,請求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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