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商標侵權保全裁定?被告應戰指南
當您面臨商標侵權訴訟,最快且最致命的攻擊往往來自「保全程序」。原告(法律上稱作聲請人)會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目的就是在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先禁止您繼續使用商標、製造商品,甚至限制您處分商標權利。這對您的營運將造成立即且巨大的衝擊。
身為被告,您必須釐清自己面對的是哪一種處分,才能對症下藥,提出有效的抗辯。
區分戰場:您面對的是「假處分」還是「定暫時處分」?
這兩種處分雖然都是保全程序,但目的和適用的法律規定完全不同。錯誤的抗辯類型,只會讓您錯失良機:
1. 假處分:保全「權利歸屬」
假處分主要適用於非金錢請求,針對的是商標權利本身的爭議。例如,原告主張您只是代為登記商標,要求您將商標權移轉給他。
《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假處分必須是因為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才能聲請。
白話來說: 如果原告擔心您會把這個商標賣掉、授權出去或拿去設質,導致他將來就算勝訴也拿不回商標,這時候他就會聲請假處分,禁止您處分該商標權。
2. 定暫時狀態處分:保全「侵權行為」
這是商標侵權中最常見的保全類型,目的在於禁止您持續的侵權行為。例如,禁止您繼續生產、販賣或使用與原告近似的商標圖樣。
《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是為了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
白話來說: 原告主張您每多賣一天侵權商品,就對他的商譽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因此要求法院立即制止您的行為。
被告的抗辯核心:攻擊原告的「釋明義務」
無論原告聲請哪一種處分,他們都必須對「請求權」和「保全必要性」盡到釋明義務。釋明,就是提出證據讓法院相信他們的主張有高度可能性為真。
定暫時狀態處分的釋明要求最嚴格
針對定暫時狀態處分,法院的審查標準極高。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條第2項的規定,聲請人必須充分釋明「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的必要性。這是被告最強的抗辯點: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條第2項(核心重點): 聲請人就其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其釋明有不足者,法院應駁回聲請。
這意味著,如果原告無法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您的行為會造成立即且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例如:消費者混淆已達難以逆轉的地步),就算原告願意提供再高的擔保金,法院也必須駁回他的聲請!
實務提醒: 被告應仔細檢視原告提出的證據,是否真的足以證明「急迫危險」,還是只是空泛地主張權利受損。
實務案例分析:類型錯誤與釋明不足的抗辯機會
案例情境一:聲請類型誤用
假設原告主張您侵害了他的商標權,要求法院禁止您繼續製造和販賣產品。但原告律師卻誤聲請了「假處分」(保全執行)而不是「定暫時狀態處分」(保全侵害行為)。
您的抗辯點: 應主張原告請求的是排除侵害,程序類型錯誤。法院實務上會因此駁回原告的聲請,因為假處分是用來保全將來的執行,而非立即制止現實的侵害。
案例情境二:火鍋店的急迫危險
某甲經營的火鍋店被乙主張商標侵權,乙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要求甲立即拆除招牌。法院最終准許處分,原因是乙除了證明商標近似外,還證明了甲的持續使用會導致消費者錯誤消費決策難以逆轉,構成「急迫危險」。
您的啟示: 如果原告無法證明消費者混淆的程度已經達到「難以逆轉」的急迫性,或無法證明您的商品品質低劣會立即嚴重損害其商譽,您就有機會抗辯其釋明不足。
被告的應對策略與權益保護
收到法院裁定書後,您有權提出抗告。但請注意,抗告程序並不影響裁定書的執行力,因此您必須同時規劃下一步:
| 應對策略 | 假處分 (保全權利歸屬) | 定暫時狀態處分 (保全侵權行為) |
|---|---|---|
| 攻擊重點 | 證明沒有「不能強制執行」的風險,例如您沒有脫產或處分商標的意圖。 | 證明原告未充分釋明有「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或本案勝訴可能性低。 |
| 釋明不足 | 原告釋明不足,可以透過提供更高的擔保金來補足。 | 原告釋明不足,法院應直接駁回,不能以擔保金補足。 |
| 權益保障 | 若最終您勝訴,可向法院聲請取回原告提供的擔保金,並請求賠償營業損失。 |
重要提醒: 立即與專業律師討論,確認原告聲請的類型是否正確,並針對其釋明證據的不足之處,準備最有力的法律文件進行抗辯。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到「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我一定要馬上停止營業嗎?
A: 收到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雖然具有執行力,但您仍有權利在收到裁定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在抗告期間,您必須權衡繼續營業的風險(可能被強制執行)與停止營業的損失。建議立即諮詢律師,同步準備抗告理由,並檢視原告釋明是否充足,爭取停止執行或撤銷裁定。
Q: 原告聲請定暫時處分時,他需要證明什麼?我該如何攻擊其證據?
A: 原告必須證明兩點:一是本案訴訟有相當高的勝訴可能性;二是存在「重大之損害或急迫之危險」。您應攻擊第二點:原告提出的證據是否真的證明了損害的『急迫性』和『難以回復性』?如果原告僅是空泛主張商譽受損,而未提出具體的市場調查、消費者混淆證據或難以逆轉的損失,您可以主張其釋明不足,法院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條規定駁回聲請。
Q: 如果法院已經准許處分,我該如何主張我因此受到的營業損失?
A: 若法院准許處分,原告必須提供一筆擔保金。如果最終本案訴訟您勝訴確定,證明原告的請求權不存在,您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取回原告提供的擔保金,用來賠償您因為處分所受的營業損失、費用或其他損害。這就是被告的「反擔保」權益。
Q: 如果我認為原告聲請的保全類型錯誤,該如何抗辯?
A: 若原告請求的是『禁止使用、製造或販賣』等排除侵害行為,卻錯誤聲請了『假處分』(應用於權利歸屬),您可以主張其聲請程序不符。實務上,法院會認為請求排除現實侵害應循『定暫時狀態處分』,類型錯誤可能導致聲請被駁回。請務必在抗告書中明確指出此程序上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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