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權利人必讀:台灣商標侵權的法律戰略與求償指南
對於品牌權利人而言,商標不僅是識別來源的標誌,更是品牌價值的核心。一旦發現市場上出現仿冒或高度近似的標識,侵害行為就如同侵蝕品牌的信譽與獲利。面對侵權,我們必須精準掌握法律武器,才能有效止損並獲得應有的賠償。
本文將依據台灣《商標法》與《公司法》,為您拆解商標侵權的構成要件、著名商標的特殊保護,以及最關鍵的求償策略——如何追究公司負責人的連帶責任。
一、商標侵權的認定標準:從「相同」到「近似」
判斷商標權是否被侵害,核心依據是《商標法》第68條。這條法規定義了三種主要的侵權類型,品牌權利人必須了解您的案件屬於哪一種:
1. 絕對侵害(無需證明混淆)
當競爭者在同一商品或服務上,使用了相同的註冊商標時,即構成絕對侵害。這是最直接的侵權行為,法院直接認定成立,無需進一步證明消費者是否會混淆誤認。
2. 需證明「混淆誤認之虞」的侵害
商標侵權的實務爭議點,多半落在以下兩種情況,皆須證明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 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商標。
- 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近似商標。
什麼是『混淆誤認之虞』?
這是法院判斷商標衝突最關鍵的標準。智慧財產法院會綜合考量八大因素,包括商標識別性的強弱、商標近似程度、商品或服務的類似程度、權利人是否多角化經營、以及侵權人是否善意等,進行全面性的評估。簡而言之,就是判斷消費者是否會誤以為兩者是同一來源,或誤認為兩者有關係企業、授權等關聯。
二、著名商標的特殊防護網:商標淡化理論
如果您的品牌已具備高度知名度(即著名商標),即使侵權人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您完全不類似,您仍可依據《商標法》第70條主張權利,這就是所謂的『商標淡化』保護。
《商標法》第70條第1項第1款: 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視為侵害商標權。
實務案例:御茶園 vs. 御茶釀(淡化保護)
假設知名的『御茶園』茶飲品牌,發現有人在醬油產品上使用近似的『御茶釀』商標。雖然茶飲和醬油是截然不同的商品,但法院認定『御茶園』為著名商標,競爭者使用近似商標於其他領域,會導致該著名商標指示『單一來源』的識別能力被稀釋或減損信譽,因此構成侵權。這意味著著名商標的保護範圍遠超其指定使用的商品類別。
三、求償策略:追究公司負責人的連帶責任
品牌權利人最擔憂的是,即使勝訴,侵權公司可能脫產或空殼化,導致賠償金無法執行。因此,將公司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請求連帶賠償責任,是確保求償實益的關鍵策略。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23條第2項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由於侵害商標權屬於違反《商標法》的行為,若公司負責人對此有故意或過失,就必須與公司一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實務上,法院多半認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的營運及商標使用負有監督責任,因此很容易被判負連帶責任。
實務案例:婚紗公司商標近似案
某知名婚紗品牌(A公司)發現另一家新成立的婚紗公司(B公司)使用了在外觀、讀音上高度近似的商標。法院認定B公司構成商標侵權,除了判決B公司須賠償外,也同時依據《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判決B公司的負責人須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這大大增加了A公司成功獲得賠償的機會。
四、如何計算損害賠償金額?四種擇優策略
根據《商標法》第69條,商標權人可以請求除去侵害、防止侵害,並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您可以擇一或併用最有利的方式:
| 計算方式 | 說明與適用情境 |
|---|---|
| 1. 侵害人所得利益 | 侵權人因侵害行為所獲得的總利益(扣除成本)。適用於侵權人獲利明確且可計算的情況。 |
| 2. 查獲商品零售倍數 | 查獲侵害商品零售單價的500倍至1,500倍。此為台灣商標法特有的懲罰性賠償機制,通常在查獲商品數量明確時採用。 |
| 3. 合理權利金 | 依據通常實施授權可收取的權利金數額。適用於權利金授權模式清晰的品牌。 |
| 4. 業務上信譽減損 | 額外請求因侵權行為導致品牌信譽受損的賠償金額。 |
律點通提醒: 實務操作上,『查獲商品零售倍數』常是品牌權利人最有利的選擇,因為它具有懲罰性質,能有效提高賠償金額。
五、品牌權利人的實務操作指引
當您發現侵權時,請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 證據保全先行: 立即對侵權行為(如網頁、店面、商品)進行公證保全,確保證據的有效性及時間點。
- 發函警告與協商: 透過律師發出存證信函,要求停止侵害,並嘗試協商賠償。
- 訴訟啟動與連帶責任: 若協商無果,提起民事訴訟時,務必將侵權公司及其公司負責人一併列為共同被告,以確保未來執行求償的實益。
掌握這些法律工具,您就能更主動、有效地捍衛您的品牌資產。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發現商標被侵權後,我第一時間應該做什麼來保全證據?
A: 您應該立即進行『證據保全』。最有效的方式是委託公證人,針對侵權商品、網頁截圖、廣告文宣或實體店面照片進行公證,以證明侵權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狀態。若涉及實體商品,應進行『公證購買』(或稱買樣),取得樣品作為物證,並記錄零售單價,這對於後續計算『零售單價倍數』的損害賠償至關重要。
Q: 如果侵權人使用的商標與我的商標只有部分文字不同,是否還能主張侵權?
A: 是的,只要構成『近似商標』且有『混淆誤認之虞』,即可主張侵權。《商標法》的判斷標準是『異時異地隔離觀察』及『通體觀察』,只要在外觀、讀音或觀念三者中有一項近似,且商品或服務類似,使消費者誤認來源,即可能構成侵權。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商標的整體印象和識別性強弱來判斷。
Q: 為什麼在訴訟中,建議一定要將公司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
A: 這是為了確保損害賠償的執行實益。根據《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公司負責人若因違反法令(如商標法)致他人受損害,需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如果侵權公司在敗訴後解散或脫產,品牌權利人仍可向該負責人個人追討賠償金,大幅提升獲償機率。
Q: 我的商標還沒有到『著名』的程度,是否就無法主張淡化保護?
A: 是的,主張《商標法》第70條的『淡化保護』,前提是您的商標必須被認定為『著名商標』。如果您的商標尚未達到著名程度,您仍需依據《商標法》第68條,證明侵權人使用近似商標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上,且有致『混淆誤認之虞』來維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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