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商標侵權警告函?品牌經營者應對的黃金48小時
當您收到一封來自競爭對手或知名品牌的商標侵權警告函(Cease and Desist Letter),這往往不是一封簡單的通知信,而是訴訟前的最後通牒。對於品牌經營者而言,錯誤的應對方式可能導致高額罰款,甚至影響公司負責人的個人財產。
我們將深入解析台灣《商標法》的關鍵條文,並提供實務上最有效的應對策略,確保您的品牌在法律戰中站穩腳跟。
掌握侵權核心:判斷「混淆誤認之虞」的三大要素
要判斷您的品牌是否真的構成侵權,核心依據是《商標法》第68條。侵權的構成,並非單看是否完全相同,而是要看消費者是否會「混淆誤認」商品來源。法院實務上會綜合評估以下三要素:
- 商標近似性: 您的標識與對方註冊商標在外觀、讀音、觀念上有多相似?
- 商品/服務類似性: 雙方的商品或服務是否屬於同一或類似類別?
- 混淆誤認之虞: 綜合前兩點,一般相關消費者是否可能誤以為您的商品與對方品牌有關聯?
《商標法》第68條:「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商標權:…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只要被認定有「混淆誤認之虞」,即使您是善意且非刻意模仿,仍可能構成侵權。
法律風險警報:損害賠償與負責人連帶責任
商標侵權最嚴重的後果就是高額的損害賠償。品牌經營者必須理解,一旦進入訴訟,您將面臨「排除侵害(停止使用)」、「銷毀侵權物」以及「損害賠償」三大請求。
1. 賠償金的恐怖倍數計算
商標權人可以依《商標法》第71條選擇多種方式計算損害賠償,其中最具威脅性的是「倍數計算」:
《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
實務上,法院可能判決500倍至1500倍的賠償金額。例如,若查獲單價100元的侵權商品,即使只查獲100件,賠償金也可能從500萬(500倍)起跳。如果情節惡劣,法院甚至可能額外判決「業務上信譽損害賠償」。
2. 關鍵在於「故意或過失」
雖然排除侵害不需證明主觀意圖,但請求損害賠償則需證明您有故意或過失(《商標法》第69條第3項)。
請注意: 收到警告函後,若您仍繼續製造、販售或陳列被指控的商品,法院幾乎會認定您具有故意,這將大幅提高最終判賠的倍數和金額。
3. 公司負責人跑不掉的連帶責任
許多品牌經營者以為侵權責任只在公司,但根據《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公司負責人(如董事長、實際負責人)若因執行業務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害,需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意味著,若公司無力償還,負責人可能需以個人財產支付賠償金。
實務應對策略:兩條路徑與抗辯籌碼
收到警告函後,您必須在最短時間內評估,是選擇「承認侵權並止損」還是「堅實抗辯」。
案例情境一:高風險侵權的止損策略
某電商販售與知名品牌Logo極為相似的配件,收到警告函。經律師評估,商標近似性高,且商品屬於同類別。若繼續販售,法院可能判決高額賠償(實務上曾有判決1200倍的案例)。
應對: 立即發出正式書面回覆,承諾立即停止所有侵權行為、銷毀庫存,並強調自身無故意,爭取在談判中以較低的「權利金數額」或「低倍數」和解,避免訴訟風險。
案例情境二:成功運用「非商標使用」抗辯
某手機殼品牌在產品上使用了某功能性圖樣,該圖樣與對方的註冊商標近似,遭到警告。但該圖樣的目的是為了配合特定技術(如無線充電)的必要功能性設計,且包裝上已明確標示自家品牌Logo。
應對: 堅決否認侵權,並提出「非商標使用」的抗辯。法院實務上會認定,若標識僅為功能性或指示性說明,而非用來區別商品來源,則不受商標權效力拘束。此時,品牌可以考慮主動提起確認未侵害商標權之訴,以主動解除市場不確定性。
品牌經營者應對 SOP:掌握談判主導權
| 步驟 | 說明與重點 | 法律依據/風險考量 |
|---|---|---|
| SOP 1:立即內部調查與止血 | 立即停止所有被指控的製造、銷售、廣告行為。同時保全所有相關證據(設計圖、銷售紀錄、廣告文宣)。 | 停止後可證明「無故意」,降低損害賠償風險。 |
| SOP 2:評估抗辯點 | 評估是否有「非商標使用」、「善意先使用」或「商標/商品不近似」等有效抗辯。 | 若抗辯點堅實,可考慮主動訴訟。 |
| SOP 3:正式書面回應 | 必須在對方要求的期限內,以書面回覆。無論是承認侵權或否認侵權,都應有法律依據。 | 展現專業與處理誠意,為談判鋪路。 |
| SOP 4:談判籌碼運用 | 利用自身營業規模、已主動停止、無故意等因素,爭取以低於法定倍數的方式和解。 | 賠償金額可依《商標法》第71條第2項請求法院酌減。 |
律點通提醒: 在推出任何新產品或新標識前,務必進行商標檢索,並確認您的使用方式是否會被認定為「商標使用」,這是最有效的預防措施。
結論
商標警告函是品牌經營者必須嚴肅面對的法律挑戰。理解侵權的構成要件、掌握損害賠償的計算邏輯,並採取及時且正確的應對策略,是避免鉅額損失的關鍵。無論選擇和解或抗辯,專業的法律評估和證據準備,將是您在談判桌上最大的籌碼。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到警告函後,如果我決定立刻停止使用並銷毀庫存,是否就一定不會被告?
A: 不一定。即使您立刻停止使用,商標權人仍可能針對您在停止前所造成的損害(例如已銷售的侵權商品所得利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然而,您的「立即停止」行為,在訴訟中將成為極佳的談判籌碼,可證明您無繼續侵害的故意,法院在計算賠償金額時,通常會依《商標法》第71條第2項給予酌減空間,大幅降低最終賠償金額。
Q: 法院如何判斷我是否有「故意或過失」?這對賠償有什麼影響?
A: 判斷故意或過失,主要看您在設計、製造或販售時,是否應知或已知該商標已註冊。一旦收到正式警告函,若您仍繼續使用,即會被認定為具有故意。若被認定為故意,法院傾向採用較高的倍數(例如1000倍以上)計算損害賠償,甚至可能判決額外的信譽損害。若能證明僅是過失或已立即改正,則賠償倍數有機會被大幅酌減。
Q: 如果我的品牌規模很小,侵權商品只賣了一點點,法院會不會就從輕發落?
A: 法院在計算賠償時,確實會考量侵權方的營業規模、侵權期間和情節。然而,根據《商標法》第71條的倍數計算方式,即使銷售數量不多,只要單價高,乘以500至1500倍的法定倍數,賠償金額仍可能非常高昂。雖然法院有酌減權,但建議不要賭運氣,應以主動和解或提出有效抗辯來控制風險。
Q: 如何證明我的使用是「非商標使用」,而不是侵權?
A: 「非商標使用」抗辯的關鍵在於證明該標識的使用目的並非用來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例如: 功能性使用: 該圖樣是產品功能或技術的必要組成(如特定插孔形狀)。 指示性說明: 僅用於描述商品的特性、品質、產地或用途。 您必須提供證據證明,消費者是透過您自己的主要品牌Logo來識別商品來源,而爭議圖樣僅是附帶的裝飾或功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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