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遭仿冒?商標權人必知的法律自保術
當您辛苦經營的品牌商標,在市場上發現類似或相同的「山寨品」時,那種憤怒與焦慮感是可想而知的。在台灣,商標權是受《商標法》嚴格保護的智慧財產權。作為商標權人,您必須清楚了解侵權行為的法律認定標準,才能有效且迅速地捍衛您的品牌價值。
1. 發現商標被侵權:法律上如何認定?
商標侵權的法律依據主要在《商標法》第68條。要構成一般商標侵權,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核心要件:
- 未經同意使用: 侵權人未獲得您的授權或同意。
- 商標相同或近似: 侵權人使用的標識與您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
- 商品或服務同一或類似: 侵權人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您註冊的類別相同或類似。
特別要注意的是,如果侵權人是在同一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您註冊商標完全相同的商標,則《商標法》第68條第1款直接認定為侵權,屬於「當然侵權」,您不需要證明消費者有任何誤認。
但若屬於第2款或第3款(類似商品/服務使用相同商標,或同一/類似商品/服務使用近似商標),則必須證明存在「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1.1 侵權判斷的核心:『混淆誤認之虞』
「混淆誤認之虞」是實務判斷商標侵權的關鍵門檻。法院採綜合判斷原則,會考量以下因素及其相互影響關係:
- 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您的商標越具獨創性(識別性越強),保護範圍越大。
- 商標是否近似及其近似之程度: 法院會採「異時異地隔離觀察」,判斷外觀、讀音、觀念是否相近。
- 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及其類似之程度: 依一般社會通念和市場交易情形判斷。
- 其他因素: 例如您是否有多角化經營、相關消費者對您商標的熟悉程度、市場上是否已實際發生混淆等。
「混淆誤認」不僅指消費者誤認兩商標為同一來源,也包含誤認兩者之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加盟或其他類似關係。
2. 啟動救濟程序:您能主張的兩大權利
一旦確認侵權事實,您可以依據《商標法》第69條主張兩大類救濟措施:
2.1 權利一:立即停止侵害與銷毀(客觀責任)
這是最基礎的權利,目的在於維護商標權的排他性。只要客觀上存在侵權事實,您即可請求:
《商標法》第69條第1項:「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即使侵權人能證明自己是「善意不知情」,您仍有權要求他們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的物品、原料或器具。這項救濟不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2.2 權利二:請求損害賠償(主觀責任)
若要請求損害賠償,則必須證明侵權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實務上,若侵權人經您警告後仍不停止,通常會被認定有故意或過失。
損害賠償計算方式:
- 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 依一般民法標準計算。
- 侵權人所獲利益: 以侵權人銷售總額乘以其毛利率計算。
- 法定倍數賠償: 難以證明實際損害時,可請求法院依查獲侵害商品零售單價的500倍至1500倍計算賠償金額。若商品數量超過500件,則以總價計算。
此外,若侵權行為嚴重損害您的品牌聲譽,您還可以請求賠償業務上信譽減損的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3. 實務案例解析:侵權者的代價
3.1 案例情境:高額法定賠償的啟示
某知名電機公司發現,一家小型工廠未經授權,將與其註冊商標高度近似的圖樣,用於製造販售的馬達零件上。由於難以精確計算實際損失,法院最終裁定依《商標法》法定倍數,並酌情考量該商標的知名度與侵權規模,判決侵權人需支付高倍數的法定賠償金,同時還需額外賠償業務上信譽受損的費用。
指導意義: 即使無法證明實際銷售損失,商標權人仍可透過法定倍數請求高額賠償,確保懲罰與嚇阻效果。
3.2 案例情境:公司負責人難逃連帶責任
某婚紗攝影公司發現同業使用了與其商標近似的名稱進行營業宣傳。在民事訴訟中,法院不僅判決侵權公司需賠償,更依據《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認定該公司的負責人因執行業務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必須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指導意義: 侵權行為不僅影響公司,公司的負責人也可能被追究連帶責任,切勿抱持僥倖心態。
4. 律點通實務操作指引:證據蒐集與時效
面對侵權,時間就是金錢。請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 迅速蒐集證據: 購買仿冒商品(保留發票或收據),並對侵權網站、廣告、店面進行公證,確保證據的合法性與完整性。
- 發函警告: 正式發出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要求對方立即停止侵權。這不僅是訴訟前置作業,更能作為證明對方知悉侵權(構成故意或過失)的關鍵證據。
- 注意時效: 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您必須在知悉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兩年內行使權利,否則權利將消滅。
重要提醒: 即使您暫時無法證明對方的故意或過失,仍應儘速主張「排除侵害」及「銷毀侵權物品」的權利,以阻止損害擴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商標識別性很強,這對訴訟有什麼幫助?
A: 商標識別性越強(例如自創、無關聯性的商標),其保護範圍越大。在判斷「混淆誤認之虞」時,法院會給予強識別性商標更寬鬆的認定標準,即使侵權商標與您的商標僅有輕微近似,也更容易被認定為侵權。
Q: 我已經發了存證信函警告,對方不理會繼續販售怎麼辦?
A: 這對您提起訴訟非常有利。發函警告後,若對方仍不停止,法院會認定對方具備「明知」或「過失」的主觀要件,這直接滿足了請求損害賠償的條件。您應立即準備民事訴訟,並可同時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要求對方在訴訟期間暫停販售,避免損害持續擴大。
Q: 侵權人說他們是向合法公司購買,善意不知情,還能要求賠償嗎?
A: 請求「排除侵害」和「銷毀物品」是沒有問題的,因為這屬於客觀責任,與侵權人是否知情無關。但若要請求「損害賠償」,則必須證明侵權人有故意或過失。對於知名度較高的商標,實務上通常會認為侵權人應注意而未注意,仍構成「過失」,因此仍有機會請求賠償。
Q: 損害賠償的法定倍數(500至1500倍)是如何決定的?
A: 法院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來酌定倍數,包括您的商標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惡意程度、侵權商品的數量、侵權人是否配合調查,以及侵權行為對您業務信譽的損害程度等。惡意侵權且拒不配合者,被判處高倍數賠償的機率會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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