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被侵權了怎麼辦?民事訴訟維權指南
商標是企業的門面和信譽,一旦發現有人未經授權使用您的註冊商標,輕則造成市場混亂,重則嚴重損害品牌價值。身為商標權人,您必須迅速且精準地採取法律行動。在台灣,處理商標侵權主要透過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與「損害賠償」。
這份指南將帶您了解訴訟的法律基礎、證據準備要點,以及最關鍵的損害賠償計算陷阱。
一、確認侵權行為的法律基礎
提起民事訴訟前,我們必須先確認對方的行為是否符合《商標法》規定的侵權要件。主要依據《商標法》第68條:
《商標法》第68條(節錄):「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簡單來說,只要對方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您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誌,且可能讓消費者誤以為是您的商品(產生混淆誤認),即構成侵權。
請求救濟的兩大類型
根據《商標法》第69條,商標權人可以請求兩種主要的民事救濟:
- 排除侵害(停止侵權): 請求法院命令侵權者立即停止販賣、製造或廣告侵權商品。若有侵害之虞,可請求「防止」之。
- 損害賠償: 請求侵權人賠償您因此遭受的損失。但請注意,請求損害賠償必須證明侵權人具備「故意或過失」的主觀要件。
重要提醒: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損害賠償必須證明侵權人是「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您的權利。如果您無法證明對方是明知故犯(故意),或應注意而未注意(過失),法院可能只會判決停止侵權,而無法獲得賠償。
二、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與實務陷阱
當您決定請求損害賠償時,《商標法》第71條提供了多種計算方式,其中最常用的是法定賠償額,因為它能減輕您的舉證負擔。
法定賠償額的依據
《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您可以選擇依據查獲的侵權商品,請求賠償:
《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節錄):「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1500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1500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實務上的兩大陷阱
陷阱一:零售單價的認定
許多商標權人誤以為法定賠償額的「零售單價」是以自己真品的價格計算。然而,實務上(例如:[KSDM_111_智附民_6] 判決)明確指出:
「零售單價」應以侵權人實際出售仿冒品的單價為準。
如果您的真品賣2,000元,但仿冒品只賣200元,法院會以200元作為計算基礎,這將大幅影響最終的賠償金額。
陷阱二:法院的「酌減權」
雖然法條規定最高可達1500倍,但法院會審酌侵權人的經營規模、仿冒數量、侵害期間、侵害情節等一切情狀,行使酌減權。實務上,法院經常將倍數大幅調降(例如從1500倍酌減至10倍或更低)。
維權建議: 為了爭取更高的賠償倍數,您必須提供證據,證明侵權行為的惡性(如持續時間長、惡意仿冒、對商譽造成嚴重損害)。
三、時效與證據準備的實務操作
關鍵風險:時效問題
時效是商標權人最容易忽略的風險。根據《商標法》第69條第4項,損害賠償請求權有以下時效限制:
- 知悉時起算: 自您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侵權時起算: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案例警示:時效拖延導致敗訴
某商標權人發現侵權行為後,雖然寄發了存證信函,但因為後續事務繁忙,拖延了兩年半才提起民事訴訟。結果被告提出時效抗辯,法院認定原告已逾2年時效,最終駁回了損害賠償的請求(參照 [TPHV_95_智上_11] 案例)。
行動指南: 一旦確定侵權人身份,請務必在2年內採取法律行動!
證據準備要點清單
充足的證據是勝訴的基石。您至少需要準備以下三類證據:
| 證據類別 | 證明目的 | 實務建議 |
|---|---|---|
| 商標權有效性 | 證明您擁有有效的商標專用權。 | 提供商標註冊證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證明商標仍在專用期限內。 |
| 客觀侵權行為 | 證明對方確實使用您的商標且造成混淆誤認。 | 透過公證程序或法院保全證據,取得侵權商品、網頁截圖、銷售紀錄等,證明其販賣行為。 |
| 主觀故意或過失 | 證明對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對方停止侵權。若對方收函後仍繼續侵權,即可證明其具備「故意」。 |
四、結論:維權的下一步
商標維權是一場與時間賽跑的戰役。一旦確認侵權,請立即進行證據保全,並計算時效。精準的法律策略,特別是針對損害賠償中「零售單價」與「主觀要件」的舉證,將是您成功維護品牌權益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無法證明侵權人有「故意」或「過失」,還能告贏嗎?
A: 可以,但您可能只能請求「排除侵害」(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而難以獲得「損害賠償」。因為根據《商標法》第69條第3項,請求損害賠償必須以侵權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前提。因此,建議您在訴訟前先寄發警告函,以證明對方在知悉後仍不停止,從而確立其「故意」或「過失」。
Q: 法定損害賠償額的「零售單價」到底要怎麼計算?
A: 實務上,法院會以侵權人實際販售仿冒品的價格作為零售單價的計算基礎,而非您自己真品的批發價或零售價。您必須設法取得侵權商品的實際銷售憑證或價格標示,作為請求法定賠償額(1500倍以下)的依據。若無法證明侵權人的售價,法院可能會依職權酌定。
Q: 如果侵權人是公司,我可以要求公司負責人連帶賠償嗎?
A: 是的。根據《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違反法令(例如侵害商標權)致他人受損害時,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若侵權人是公司的受僱人,僱用人(公司)也需依《民法》第188條負連帶責任。這能確保您在求償時有更多對象可追討。
Q: 我該如何證明對方有「過失」?
A: 過失是指侵權人對於侵權結果的發生,「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您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證明:1. 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對方,若對方不理會,即有過失。2. 證明您的商標在市場上極具知名度,對方理應知道該商標的存在。3. 若對方曾被其他商標權人警告或有相關前科,也可作為證明其應注意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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