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商標侵權警告?別慌!台灣法律給先使用者一條路
當您收到商標侵權的警告函,甚至是被提告時,心中的焦慮與不安可想而知。辛苦建立的品牌與事業,難道就這樣付諸流水嗎?在台灣,雖然商標權的取得原則上採「註冊保護主義」,也就是先註冊者先取得權利,但法律並非全然僵化。為了保護那些在他人註冊前就已善意使用商標的經營者,台灣《商標法》特別設有「善意先使用」的抗辯機制。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這項重要的法律盾牌,幫助您在商標爭議中找到應對之道。
釐清您的法律立場:註冊主義與善意先使用的平衡
台灣商標法以「註冊保護主義」為核心,意即商標權是透過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獲得核准而取得的。然而,為了兼顧市場公平競爭與保障在先經營者的權益,法律特別引入了「善意先使用」制度。這就像是為那些默默耕耘、建立起商譽的先使用者,預留了一道防線,讓他們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即使面對已註冊的商標權人,仍能繼續使用自己的商標。
關鍵法條解析:您的權利與義務
身為商標侵權被告,了解以下幾條關鍵法條,將是您評估自身處境與擬定策略的基礎:
1. 您的「防護盾」: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善意先使用)
這是商標侵權被告最重要的抗辯依據。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四、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範圍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白話解釋: 這條法律保障您,只要您能在對方申請註冊商標之前,就已經「善意」地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那麼您的使用行為就不受對方商標權的拘束。但請注意,這個保障有嚴格的限制:您只能在「原使用之範圍」內繼續使用。此外,商標權人可以要求您加註一些標示,讓消費者能夠清楚區分兩者。
重要提醒:「原使用範圍」的嚴格性 實務上對於「原使用範圍」的認定相當嚴格。這不僅限於您過去所販售的商品或服務種類,也包括了使用的通路、方式和規模。例如,如果您原本只在實體店面銷售,後來才擴展到網路平台,這就可能被認定為超出了「原使用範圍」,進而構成侵權。
2. 您被控告的依據:商標法第68條(侵害商標權之行為)
這條法條定義了哪些行為會被認定為侵害商標權,是商標權人提告的主要依據。
《商標法》第68條:「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為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亦為侵害商標權。」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如果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您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上,使用了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且可能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就可能被認定為侵權。這也是為什麼您會收到侵權通知的原因。
3. 您的「反擊機會」: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不得註冊事由)
如果對方是惡意搶註您的商標,這條法條能幫助您挑戰對方商標的有效性。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十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釋: 如果對方是明知您已經在使用該商標,且雙方曾有契約、業務往來等關係,卻惡意搶先註冊您的商標,那麼對方的商標註冊是無效的。這可以成為您反擊對方的有力武器,要求撤銷對方的商標註冊。
4. 何謂「商標使用」:商標法第5條
這條法條定義了「商標使用」的具體樣態,是您證明自己「先使用」的基礎,也適用於判斷對方是否構成侵權。
白話解釋: 只要是為了行銷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相關物品、商業文書或廣告上,且足以讓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都算是商標的使用。這也包括了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等媒介上的使用。
借鏡實務案例: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了解法條後,我們透過實際案例來看看這些法律原則是如何運用的:
案例一:老店的堅持 – 善意先使用權利不因授權而消失
想像一下,林老闆經營一家傳統糕餅店「福記餅舖」已經數十年,店名和招牌都使用「福記餅舖」的字樣。後來,一家新興的連鎖企業「福來企業」註冊了「福記」商標,並發現林老闆的糕餅店。福來企業起初與林老闆簽訂了一年的授權契約,允許林老闆在契約期間繼續使用「福記餅舖」這個名稱。一年後,授權期滿,福來企業要求林老闆停止使用,甚至提告侵權。
法院在審理後認為,林老闆的「福記餅舖」在福來企業註冊商標前就已經存在並善意使用,符合善意先使用的要件。即使林老闆曾接受授權,這項授權關係的終止,並不影響他原本就擁有的善意先使用權利。因此,林老闆仍可在其原有的經營範圍內,繼續使用「福記餅舖」的名稱。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您的先使用權利是獨立存在的,不會因為一時的授權關係而喪失。
案例二:網路銷售的陷阱 – 擴大使用範圍的代價
李小姐經營一家手作飾品工作室「星光手作」,在實體市集和少量網路社群販售,商品包裝上印有「星光手作」的品牌名稱。幾年後,一家大型文創公司註冊了「星光」商標。李小姐為了擴大業務,開始在大型電商平台開設「星光手作」旗艦店,並投入大量廣告。文創公司發現後,認為李小姐侵權並提告。
法院審理後認定,李小姐在文創公司商標註冊申請前,確實已善意使用「星光手作」於其飾品上。然而,法院也指出,李小姐在商標註冊申請後,才開始在大型電商平台大規模經營,這被視為超出了她原本在實體市集和少量社群販售的「原使用範圍」。因此,在電商平台上的擴大使用行為,不被善意先使用條款保護,構成商標侵權。
這個案例警示我們,「原使用範圍」的界定非常重要。任何超出您在對方商標註冊申請日前所確立的使用方式、通路或規模的擴大,都可能讓您的善意先使用抗辯失效。
商標侵權被告應對指南:保護您的下一步
面對商標侵權指控,冷靜應對並妥善準備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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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收集並保存使用證據: 這是您主張善意先使用抗辯的生命線。務必找出所有能證明您在對方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就已開始使用該商標的證據。這包括但不限於:
- 銷售紀錄: 發票、訂單、收據、銷售契約等,註明日期和商品/服務。
- 廣告宣傳: 廣告文宣、傳單、報紙廣告、雜誌刊登、網站截圖(需有時間戳記)、社群媒體發文紀錄。
- 產品包裝/標示: 附有商標的商品包裝、吊牌、標籤照片或實物。
- 商業文件: 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合作契約、供應商合約等,若其中有提及或使用該商標。
- 證人證詞: 可證明您先使用商標的客戶、供應商或員工。
- 其他: 任何能證明您在特定時間點、特定範圍內使用商標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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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評估「原使用範圍」: 回顧您在對方商標註冊申請日前的實際經營狀況。您當時使用的商品/服務類別、銷售通路(實體店面、特定網路平台、社群媒體)、經營規模等,都屬於「原使用範圍」的判斷依據。任何超出此範圍的擴大行為,都可能讓您失去善意先使用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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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對方商標是否有「惡意搶註」之嫌: 如果您發現對方在註冊商標前,曾與您有業務往來、合作關係,或以其他方式知悉您的商標,卻仍搶先註冊,您可以考慮引用《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主張對方商標應被撤銷。
結論:善用法律工具,捍衛您的權益
商標侵權爭議雖然複雜且令人困擾,但透過了解「善意先使用」這項法律抗辯,以及妥善準備相關證據,您將能更有信心地面對挑戰。請記住,您的努力與經營成果值得被法律保護。積極應對,釐清事實,運用法律賦予您的權利,是您在商標戰場上站穩腳跟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善意」先使用?我怎麼知道自己是不是善意?
A: 「善意」並非指您完全不知道有其他人使用類似商標,而是指您在使用該商標時,並沒有惡意攀附他人商譽、意圖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不正當競爭意圖。即使您知悉他人商標存在,但如果該商標是常用語詞,或您的使用目的並非惡意模仿,仍可能被認定為善意。法院會根據所有客觀事實來判斷您的主觀意圖。
Q: 我怎麼證明自己是「先使用」?哪些證據最有力?
A: 證明「先使用」的關鍵在於時間點和持續性。您需要證明在對方商標註冊申請日前,您就已經開始使用該商標。最有力的證據包括:帶有日期的發票、訂單、銷售紀錄、廣告文宣、產品包裝、網站或社群媒體的截圖(需有明確發布日期)、與供應商或客戶的合約等。這些證據應能清晰顯示您的使用時間、方式、商品或服務類別,以及使用範圍。越完整、越直接的證據,越能強化您的主張。
Q: 「原使用範圍」到底怎麼界定?如果我開了分店,算不算擴大範圍?
A: 「原使用範圍」是指您在對方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實際使用商標的商品/服務類別、銷售通路、以及經營規模。任何超出此範圍的擴大,都可能被視為侵權。例如,從實體店面銷售擴展到網路平台,通常會被認定為擴大範圍。至於開設分店,如果是在同一商品/服務類別下,且經營模式與原店相同,實務上可能會被認定仍在「原使用範圍」內,但這仍需個案判斷。建議任何擴大經營前都應謹慎評估,並諮詢專業意見。
Q: 我如果曾經接受商標權人的授權,後來授權終止了,還能主張善意先使用嗎?
A: 根據目前實務判決(如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商上字第7號),即使您曾經接受商標權人的授權,您的善意先使用權利原則上並不會因此喪失。也就是說,授權關係終止後,您仍可在原有使用範圍內主張善意先使用抗辯。然而,此議題在學說上存在不同見解,為避免爭議,若曾有授權關係,應確保契約中明確約定授權終止後先使用權利的歸屬與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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