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正因為商標侵權的指控而感到焦慮不安?收到存證信函或甚至法院傳票,讓您手足無措?別擔心,在台灣的商標法律中,並非所有被指控侵權的人都束手無策。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一項重要的防禦武器:「商標先使用權」,以及如何反擊「惡意搶註」的行為。這篇文章將提供您實用的法律知識與應對策略,幫助您在商標糾紛中站穩腳跟,保護您的品牌與心血。
了解您的「保護傘」:商標先使用權
在台灣,雖然商標權的取得原則上採「註冊主義」,也就是說,先註冊的人通常享有商標權。但法律也顧及了實務上可能存在的公平性問題,為那些善意、且早於他人註冊前就已開始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業者,提供了一道「善意先使用」的保護傘。這不是直接取得商標權,而是一種讓您的使用行為「不受商標權效力拘束」的抗辯權。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善意先使用抗辯
當您被指控商標侵權時,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就有機會主張這項抗辯: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範圍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這條法規白話來說,就是:
- 時間點要早: 您必須在對方申請註冊商標之前,就已經開始使用這個商標。
- 出於善意: 您的使用不是為了攀附對方的名氣,也不是想搞不正當競爭。例如,如果這個商標在市場上早就存在,或是您從國外引進時就已經使用,通常會被認定為善意。
- 商標要相似: 您使用的商標,跟對方的商標是相同或近似的,而且用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
- 範圍不能擴大: 您的保護範圍,僅限於您原來使用這個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種類和規模,不能隨意擴大。
- 可能被要求加註: 如果您成功主張先使用權,商標權人還是可以要求您在商品或服務上,加上一些標示來區別,避免消費者混淆。
反擊不公平!惡意搶註的挑戰
除了主張自己的善意先使用權,您還可以檢視對方的商標註冊是否存在「惡意搶註」的情況。如果對方的商標是惡意搶註而來,那麼這項註冊本身就站不住腳,您可以申請撤銷它。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惡意搶註不得註冊
這條法規旨在防止那些利用與他人之間的特殊關係,得知他人商標後,卻惡意搶先註冊的行為。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規的關鍵點在於:
- 對方先使用: 在對方申請註冊前,您或其他人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已經先使用了這個商標。
- 關係特殊: 對方跟您之間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例如供應商、經銷商、合作夥伴等。
- 知悉並仿襲: 對方就是因為這些關係,才得知您的商標存在,並且帶著「意圖仿襲」的惡意去搶先註冊。
- 例外情況: 如果是經過您同意才去註冊的,就不算惡意搶註。
要證明「商標使用」,無論是主張先使用或惡意搶註,都必須符合《商標法》第6條的定義,也就是為了行銷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相關物件上,並足以讓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中學習防禦策略
法律條文或許有些抽象,但透過實際案例,您會更清楚這些原則如何應用。
故事一:小陳的服飾品牌保衛戰(善意先使用成功)
小陳經營一家服飾店,早在多年前就從國外進口並販售一系列標有「YILEGEND」圖樣的潮流服飾,生意一直不錯。直到有一天,他收到一封律師函,指稱他侵害了阿華公司註冊的「YILEGEND」商標權。小陳非常驚訝,因為他明明比阿華公司更早開始販售。
面對侵權指控,小陳並沒有慌亂。他拿出當時從國外供應商的進貨單、銷售發票、商品型錄以及在網路社群上的推廣紀錄,這些證據都清楚顯示,他在阿華公司申請「YILEGEND」商標註冊日之前,就已經持續且善意地使用這個商標。法院審理後認為,小陳的使用行為確實早於阿華公司的商標申請日,而且這個商標在國外市場早已存在,小陳並非惡意攀附阿華公司的商譽。最終,法院判決小陳的行為不受阿華商標權效力拘束,小陳成功保住了他的服飾品牌。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只要您能證明自己在對方註冊前就已善意使用商標,且使用範圍未超出原先範疇,就有機會主張善意先使用權,抵抗侵權指控。
故事二:小李的物流名稱爭奪戰(惡意搶註撤銷)
小李經營一家小型物流公司,多年來一直以「CJF」作為其服務的識別標誌,在業界小有名氣。後來,小李的公司與一家大型物流公司「廣安物流」建立了棧板租賃的合作關係。在合作過程中,廣安物流知悉了小李公司使用的「CJF」標誌。沒想到,廣安物流竟然在之後搶先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了「CJF」商標。
當小李發現廣安物流註冊了與自己公司服務標誌相同的商標後,他決定向智慧財產局提出評定申請,要求撤銷廣安物流的商標。小李提供了與廣安物流的租賃契約、業務往來紀錄,證明雙方存在密切的業務關係,且廣安物流是透過此關係知悉「CJF」標誌,並意圖仿襲而搶註。法院最終認定廣安物流的行為構成惡意搶註,違反了《商標法》的規定,判決撤銷了廣安物流的「CJF」商標註冊。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如果您發現對方是利用與您的特殊關係,惡意搶先註冊了您已先使用的商標,您可以透過法律途徑挑戰其商標註冊的合法性。
商標侵權被告的實用指引
面對商標侵權指控,冷靜應對並掌握以下實用指引,將有助於您保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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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保存是您的「救命符」: 這是主張先使用權的關鍵!務必妥善保存所有能證明您商標實際使用時間、範圍和方式的證據。這包括但不限於:
- 商品或服務的包裝、標籤、型錄、說明書。
- 廣告文宣、網路銷售頁面截圖、社群媒體發文紀錄(務必註明日期)。
- 銷售發票、訂單、生產紀錄、進貨憑證。
- 網站域名註冊資料、電子郵件往來紀錄。
- 最好能有第三方的證明,例如媒體報導、客戶評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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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您的「原使用範圍」: 善意先使用權的保護,嚴格限制在您最初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範圍內。如果您後來擴大了產品線或服務項目,這些新增的部分可能無法受到先使用權的保護。因此,仔細檢視您的使用歷史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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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應對,切勿拖延: 一旦收到商標侵權的警告函或訴訟文件,請務必立即採取行動。忽略這些通知可能會讓您錯失最佳的防禦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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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對方的「惡意」: 如果您懷疑對方是惡意搶註您的商標,請回想您與對方是否有任何契約、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讓對方得以知悉您的商標。這些資訊將是您反擊惡意搶註的有力證據。
結論
面對商標侵權的指控,您並非孤立無援。透過了解台灣《商標法》中「善意先使用權」的抗辯原則,以及「惡意搶註」的撤銷機制,您將能更清晰地規劃您的防禦策略。關鍵在於及早準備、妥善保存證據,並深入分析您與商標權人之間的關係及使用歷史。記住,法律旨在維護公平與正義,只要您是善意且有事實依據,就有機會在商標糾紛中爭取到您的合法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判斷我的商標使用是否符合「善意」?
A: 「善意」的判斷核心在於您是否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意圖攀附他人商譽。法院會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例如:您開始使用商標的時間點是否早於對方註冊;該商標在市場上是否已廣泛存在;您是否曾與對方有業務往來而知悉其商標;以及您使用商標的動機等。如果您是獨立開發、從國外合法引進或長期使用,且無意圖混淆消費者,通常會被認定為善意。
Q: 哪些證據可以證明我「先使用」了商標?
A: 證明先使用需要具體且有時間點的證據。常見的證據包括:商品或服務的包裝、標籤、型錄、廣告文宣(需有發行日期)、銷售發票、訂單、生產紀錄、進貨憑證、網站截圖(需有時間戳記)、社群媒體發文紀錄、媒體報導、客戶評價、契約文件等。這些證據越完整、時間越早、越能證明商標的實際使用,對您的主張越有利。
Q: 如果對方已經成功註冊了商標,我還能主張「善意先使用權」來抗辯嗎?
A: 是的,即使對方已經成功註冊商標,您仍然可以主張「善意先使用權」作為抗辯理由。這項權利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那些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之前,就已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業者。如果您能證明符合《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的所有要件,您的使用行為將不受該註冊商標權的效力所拘束。
Q: 我曾與商標權人有授權關係,授權期滿後我還能主張「善意先使用權」嗎?
A: 根據台灣智慧財產法院的最新實務見解,「善意先使用權」是一種獨立的法律利益,不因您與商標權人之間曾有授權關係而喪失。即使授權期滿,只要您能證明在對方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就已善意使用該商標,您仍可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主張您的先使用權利。
Q: 我的商標只在國外使用過,在台灣沒有實際使用紀錄,可以作為「惡意搶註」的依據嗎?
A: 針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惡意搶註」的判斷,司法院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的多數見解認為,所稱「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不以必須在台灣境內有使用事證為限。也就是說,即使您的商標主要在國外使用,但對方因與您有特定關係(如業務往來)而知悉並惡意搶註,您仍有機會主張其商標註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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