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商標侵權的指控,身為被告,您最需要的是清晰的法律地圖,而非複雜難懂的法條堆砌。在台灣,商標侵權民事責任的核心依據是《商標法》第68條。要構成侵權,原告必須證明您的行為同時滿足以下四大要件。
1. 釐清侵權的四大核心門檻
商標權的侵害,並非單純「長得像」或「賣一樣東西」就成立。我們必須回歸法律對「商標使用」及「混淆誤認之虞」的嚴格定義。
門檻一:是否構成「商標使用」?
首先,您的行為必須是為了行銷之目的,並且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標識。這定義在《商標法》第5條中。
《商標法》第5條:「係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三、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提醒: 即使是將標識用在網路廣告、產品零組件上,只要消費者會將其視為品牌來源,都可能被認定為「使用」。
門檻二:商標是否「近似」?
法院會採「異時異地隔離觀察」及「通體觀察」的標準。簡單來說,就是消費者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看到兩個標識時,是否會產生混淆。只要在讀音、外觀或觀念上有一項近似,即可能被認定為近似商標。
門檻三: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
判斷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實務上會考量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綜合分析商品或服務的功能、用途、材質、產製者、行銷管道或場所等因素。如果您的商品或服務與原告的商品或服務在市場上完全不相關,則類似性可能不足。
門檻四:是否存在「混淆誤認之虞」(關鍵)?
這是判斷侵權(除了使用相同商標於相同商品外)的最終且最重要的標準。即使商標近似,商品類似,但如果消費者不會誤認兩者有關聯,則不構成侵權。
混淆誤認之虞的定義: 指消費者誤認兩商標為同一來源,或誤認不同來源的商品或服務為同一系列的商品,或誤認兩者間存在授權、加盟等關係。
2. 實務抗辯核心:綜合考量八大因素
法院在判斷是否有「混淆誤認之虞」時,必須綜合考量所有相關因素及其相互影響關係,不得僅憑單一因素決定。這八大因素是您進行抗辯時,必須逐一檢視並提出有利證據的重點:
| 判斷因素 | 被告應思考的抗辯方向 |
|---|---|
| 1. 商標識別性強弱 | 原告商標是否為描述性、通用名稱?識別性越弱,保護範圍越小。 |
| 2. 商標近似程度 | 我們的標識是否有加入其他顯著部分(如中文名稱)?整體印象是否可區辨? |
| 3. 商品/服務類似程度 | 我們的行銷管道、目標客群、用途是否與原告明顯不同? |
| 4. 多角化經營 | 原告是否有跨足我們所在領域的意圖或事實? |
| 5. 實際混淆情事 | 原告是否有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消費者已被混淆? |
| 6. 消費者熟悉程度 | 相關消費者是否對兩商標都足夠熟悉,足以區分? |
| 7. 申請人是否善意 | 我們是否有意圖抄襲或攀附的惡意?(證明無惡意極為重要) |
| 8. 其他因素 | 例如商標共存歷史、政府機關核准等。 |
3. 案例解析:整體觀察與識別性差異
情境一:圖樣設計太過相似的風險
假設您銷售手提袋,雖然您有標註自己的品牌名稱,但手提袋上印製的「古代航海世界地圖」圖樣,與某知名品牌的註冊商標圖樣在構圖意匠、設色上如出一轍。法院會認為,即使您標示了自己的商標,但該地圖圖樣在商品外觀上更為顯著,是消費者認購時的主要依據,極易使消費者誤認兩者為同一系列產品。這告訴我們,侵權判斷是「通體觀察」,顯著的侵權圖樣難以用自己的小商標來排除混淆。
情境二:識別性弱的文字,不一定構成近似
假設您銷售酵素產品,使用了「大漢酵素Biozyme」的標識,而原告的註冊商標是單純外文「BIOZYME」。由於「BIOZYME」一詞與生物酵素具備高度相關性,其識別性較低。加上您的標識中,中文「大漢酵素」字體較大,為台灣消費者辨識的顯著部分。實務上可能認定,兩者商標圖樣整體外觀、讀音及觀念均有差別,近似程度不高,最終可能不構成侵權。
指導意義: 如果被控侵權的文字本身識別性不高(如描述性、通用性強),且您的使用方式有搭配其他顯著標識,則有利於主張不構成混淆誤認。
4. 被告的實務操作指引與風險提醒
A. 損害賠償的計算與抗辯
商標權人可以依據《商標法》第71條請求損害賠償。其中一種計算方式是:查獲侵害商品之零售單價的500倍至1500倍。但請注意,若查獲商品超過1500件時,則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這意味著賠償金額並非毫無上限,且您可以提出證據反駁原告計算的損害額。
B. 零售商與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 零售商風險: 若您販賣的商品明知為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即使您不是製造商,仍可能構成民事上的共同侵權責任,甚至面臨刑事責任(《商標法》第97條)。
- 公司負責人: 公司負責人對於業務執行若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害,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因此,公司負責人必須積極參與訴訟準備,證明自身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結論:準備您的抗辯策略
面對商標侵權訴訟,關鍵在於證明您的行為不符合上述四大門檻。特別是針對「混淆誤認之虞」,應積極收集證據,證明消費者能夠清楚區分您的產品與原告的產品,並強調您使用商標的善意與合理性。釐清法律概念,才能在訴訟中站穩腳跟,有效捍衛自己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民事訴訟中,我只是不小心用錯,沒有惡意,也算侵權嗎?
A: 是的,在民事訴訟中,商標侵權責任的成立門檻較低,即使是因過失(非故意)侵害他人商標權,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若涉及刑事責任(《商標法》第95條),則必須證明行為人具有『故意』的主觀要件,門檻較高。因此,在民事訴訟中,證明您無惡意(善意)雖然不能完全免責,但對於減輕賠償金額或主張不構成混淆誤認(八大因素之一)仍有幫助。
Q: 什麼是「混淆誤認之虞」的八大因素?我該怎麼利用?
A: 八大因素是法院綜合判斷侵權與否的依據。您應利用這些因素進行抗辯:例如,如果原告的商標是描述性或通用性高,您應主張其識別性弱,保護範圍應縮小;如果您的商品與原告的商品行銷通路或用途完全不同,應強調商品類似性低;並提出證據證明您的設計是獨立的,證明您是善意使用,沒有攀附意圖。
Q: 如果我的商品上已經有自己的商標了,還會被判侵權嗎?
A: 有可能。實務上採『通體觀察』原則。如果被控侵權的圖樣或標識(例如商品外觀設計)比您自己的商標更為顯著,且足以讓消費者誤認來源,則您標示自己的商標並不足以完全排除混淆誤認之虞。關鍵在於:消費者看到您的產品時,第一個聯想到的是誰的品牌?
Q: 傳票上寫要賠償500倍,這是固定的嗎?
A: 不是固定的。根據《商標法》第71條,賠償金額是查獲商品零售單價的500倍至1500倍之間,法院有裁量權。您可以提出證據反駁原告計算的單價或數量,並主張原告的實際損害遠低於此倍數計算的結果,以爭取法院判決較低的賠償金額。若查獲商品超過1500件,則以總價計算,而非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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