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被侵權了!損害賠償金如何計算?四種法定算法與實務策略解析
您辛苦建立的品牌,卻被他人惡意抄襲或仿冒?面對商標侵權,除了要求對方停止侵害外,最關鍵的下一步就是請求損害賠償。然而,商標權的損害往往難以用傳統方式精確估算,這就是《商標法》第71條存在的意義——它為您提供了四種強而有力的計算武器,讓您能夠擇一主張最有利的賠償金額。
掌握您的「四張王牌」:損害賠償的法定計算方式
依據我國《商標法》第71條規定,商標權人可以從以下四種計算方式中,擇一請求損害賠償。這項選擇權大大減輕了商標權人證明實際損害的舉證責任。
| 計算方式 | 說明與適用情境 |
|---|---|
| 第1款:實際損害 | 依《民法》規定,證明您實際損失的利益(例如營業額減少)。適用於能提供具體財報證據的情形。 |
| 第2款:侵權人所得利益 | 以侵權者因侵權行為所賺取的利潤作為賠償金額。這是實務上最常被採用的方式。 |
| 第3款:查獲商品倍數計算 | 依查獲的侵權商品數量,乘以零售單價的1,500倍以下金額。適用於查獲商品數量不多時。 |
| 第4款:相當於權利金數額 | 以您授權他人使用商標應收取的權利金數額為準。適用於有授權慣例或可推估權利金的情形。 |
《商標法》第71條第1項: 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額時,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以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金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法院得酌定以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之金額。
實務操作解析:第2款與第3款的致勝策略
策略一:優先鎖定侵權人所得利益(第2款)
當侵權人規模較大、銷售量可觀時,主張第2款最有利。依實務見解,侵權人所得利益為「銷售收入」減去「成本或必要費用」。
關鍵優勢:舉證責任轉移 依照法律規定,如果侵權人無法提出成本或必要費用的證據(例如帳冊、進貨單等),法院將直接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作為所得利益!這對侵權人具有強烈的嚇阻作用,往往能讓您獲得高額賠償。
策略二:利用倍數計算爭取高額賠償(第3款)
如果您的商標知名度高,但查獲的侵權商品數量不多,第3款是您的最佳選擇。法院將審酌您的商標知名度、侵權惡意程度等因素,在零售單價的1倍至1,500倍之間裁量倍數。
重要提醒:零售單價的認定 實務上,這裡指的零售單價是查獲的侵權商品的零售單價,而非您真品的單價。您需要提供充足證據證明仿冒品的市場售價。
法院如何判斷?不可忽視的「酌減」風險
請求高額賠償是您的權利,但您必須了解法院擁有「酌減權」。
《商標法》第71條第2項明確規定:「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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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所得利益的酌減 某文具品牌發現侵權人販售仿冒品,依第2款計算出侵權人所得利益為85萬元。然而,法院審酌後認為,消費者購買文具可能考量的是店家的地理位置或服務,並非所有利潤都完全歸因於商標侵權。因此,法院依酌減權,將賠償金額大幅降至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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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倍數計算的酌減 某服飾品牌僅查獲39件仿冒品,若以主張的倍數計算,賠償金額可能高達數百萬元。法院認為,雖然侵權惡意存在,但查獲數量極少,若維持高額賠償「顯不相當」,最終會大幅酌減,以符合損害填補原則。
實務建議: 您的求償金額必須合理。法院在行使酌減權時,會綜合考量侵權人的故意程度、侵權期間、商標知名度、商品數量與單價等多重因素。
給被侵權者的實戰建議:證據保全與策略選擇
- 盡早證據保全: 這是所有計算方式的基礎。應盡速聲請保全侵權人關於銷售數量、收入、成本的帳冊資料,這直接影響您能否主張以「全部收入」計算賠償。
- 擇優主張原則: 在訴訟中,您應同時準備多種計算方式的證據,並在開庭時主張對您最有利的計算結果。
- 請求遲延利息: 損害賠償的金額確定後,您應請求自起訴狀送達侵權人翌日起算,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年息5%)。
結論:維護品牌權益,從精算賠償開始
商標權是品牌最重要的資產。一旦發現侵權,必須迅速採取行動,並掌握《商標法》賦予您的計算工具。精準的法律策略和紮實的證據準備,是您成功爭取應有賠償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無法證明實際損害(第1款),該怎麼辦?
A: 若您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實際損害,法院可以依據《商標法》第71條第1項但書,依侵害情節酌定50萬至300萬元之間的金額。但更建議您優先考慮第2款(侵權人所得利益)或第3款(倍數計算),這兩種方式的舉證門檻相對較低,且有機會爭取更高的賠償金。
Q: 如何讓法院用侵權人的「全部收入」來計算賠償金?
A: 根據《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2款,若侵權人主張有成本或必要費用應予扣除,但卻無法提出相關帳冊、憑證或證據證明,法院即可直接以其銷售該項商品的『全部收入』作為所得利益計算,您應在訴訟中積極主張對方舉證不能。
Q: 法院在行使酌減權(第71條第2項)時,主要考量哪些因素?
A: 法院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包括:侵權人的故意或過失程度、侵權持續期間長短、被侵害商標的知名度、查獲商品的數量及單價、以及賠償金額與實際侵害程度的比例是否『顯不相當』。若您的請求金額遠超實際侵害,被酌減的風險就會提高。
Q: 除了損害賠償金外,我還能向侵權人要求什麼?
A: 除了損害賠償金外,您還可以依據《商標法》第69條第1項規定,請求排除侵害(如停止製造、銷售)及防止侵害(如銷毀侵權物品)。此外,一旦法院判決確定賠償金額,您還可以請求自起訴狀送達給侵權人翌日起算的法定遲延利息(年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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