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維權必讀:商標侵權民事訴訟的致勝策略
對於品牌權利人而言,商標不僅是一個標誌,更是品牌價值的核心。一旦發現有人搭便車,仿冒或近似使用您的註冊商標,侵害的不僅是當前的銷售,更是長期的商譽。面對侵權行為,除了發函警告,更關鍵的是掌握民事訴訟的流程與證據準備,才能成功「請求除去侵害」並「獲得損害賠償」。
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商標法》中,品牌權利人應掌握的四大法律核心。
一、確認侵權的兩大核心要件
在提起民事訴訟前,您必須先確認對方的行為是否符合《商標法》規定的侵權要件。這主要依據《商標法》第68條的規定:
1. 必須是「作為商標使用」
侵權的前提是,對方必須將該標識用於表彰其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讓消費者誤以為該商品或服務是來自您的品牌。如果對方只是將您的商標用於描述性用途(例如,僅作為商品型號、系列名稱或原料說明),且版面配置、字體字型均不足以使消費者識別來源,則可能不構成商標法上的使用。
實務提醒: 品牌權利人必須證明對方是意圖藉此「混淆」消費者,而非單純的「說明」商品內容。
2. 必須有「混淆誤認之虞」
這是判斷侵權的核心標準。若對方的標識與您的註冊商標:
- 在同一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商標(最直接的侵權)。
- 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
只要法院認定消費者在隔離異時異地觀察下,可能產生混同或誤認商品來源,即構成侵權。判斷因素包括兩商標的近似程度、商品的類似程度,以及您的商標知名度。
二、品牌權利人的救濟權利與求償依據
根據《商標法》第69條,商標權人擁有兩大救濟權利:
- 請求除去侵害: 要求侵權人停止製造、販售、廣告等侵權行為。
- 請求損害賠償: 針對侵權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要求金錢賠償。
損害賠償的四種計算方式
最令品牌權利人關心的就是賠償金額如何計算。依據《商標法》第71條第1項,您可以擇一計算,以獲得最大的賠償金額:
| 計算方式 | 法條依據 | 說明重點 |
|---|---|---|
| 1. 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 民法第216條 | 證明您因侵權行為實際損失多少,以及原本可賺取多少利益。 |
| 2. 侵權人所得利益 | 第71條第1項第2款 | 證明侵權人因侵權行為賺取多少利潤(通常需聲請法院調閱帳冊)。 |
| 3. 法定賠償額 | 第71條第1項第3款 | 以查獲侵權商品之零售單價1,500倍以下計算。若查獲超過1,500件,則以總價定賠償金額。 |
| 4. 權利金數額 | 第71條第1項第4款 | 以相當於您授權他人使用該商標時,通常可收取之權利金數額。 |
重要提醒: 選擇第3款「法定賠償額」時,雖然可減輕舉證責任,但法院依據《商標法》第71條第2項,若認為賠償金額「顯不相當」,仍有權力酌減。
三、實務案例解析:通路商的責任與賠償酌減風險
案例故事一:通路商的查核義務
某知名保溫瓶品牌發現,大型連鎖賣場販售一款外觀及名稱都極為近似的烘碗機。該賣場抗辯稱,他們只是通路商,並非製造商,不應負侵權責任。
法院判決: 實務認定,即使是通路商或零售商,對於上架販售的商品也負有基本的查核義務。如果該仿冒品在外觀上極易與真品混淆,且通路商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進行查核,即會被認定有過失,須與製造商負連帶賠償責任。
給品牌權利人的啟示: 訴訟對象不應只針對源頭製造商,通路商或電商平台若有過失,也是重要的求償對象。
案例故事二:法定賠償額的酌減風險
某服飾品牌查獲侵權人販售少量仿冒品(約39件),但因該商品零售單價高,若依商標法請求500倍賠償,總金額將高達數百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侵權行為成立,但考量查獲數量極少,若全額照算,賠償金額與實際侵害情節顯不相當。
法院判決: 法院依《商標法》規定行使酌減權,最終判決的賠償金額遠低於原告所請求的倍數計算結果。
給品牌權利人的啟示: 選擇法定賠償額時,應提供充足證據證明侵權人獲利甚鉅或侵害情節重大,以避免法院大幅酌減。
四、訴訟準備:品牌權利人必備證據清單
要成功打贏商標侵權官司並獲得賠償,證據準備是關鍵。您必須證明「商標權有效」、「侵權事實發生」以及「損害金額」:
- 證明商標權有效性:
- 商標註冊證影本或智慧財產局的商標資料檢索頁面。
- 證明商標仍在專用權期間。
- 證明侵權事實與主觀要件:
- 侵權商品: 查獲的仿冒商品、包裝、廣告、銷售網頁截圖(需公證或保全證據)。
- 銷售證據: 購買證明、發票、出貨單等,證明對方為「行銷目的」而使用。
- 故意或過失證明: 過去寄發的警告函、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證明對方在知悉侵權後仍持續行為。
- 證明損害金額(若非選法定賠償額):
- 若選權利金數額:提供您過去授權合約的權利金標準。
- 若選侵權人所得利益:聲請法院命被告提出銷售收入、成本等會計資料。
時效風險提醒: 依據《民法》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必須在您知悉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後的二年內提起訴訟,否則權利可能消滅。
結論:採取行動,守護品牌價值
商標侵權民事訴訟是一場專業的法律戰役,需要精準的法條適用和嚴密的證據鏈。品牌權利人應當主動出擊,不僅請求法院制止侵害,更應善用《商標法》賦予的多元賠償計算方式,將侵權行為對品牌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透過專業律師的協助,準備好關鍵證據,才能在維權路上確保勝訴,捍衛您的品牌資產。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判斷侵權人是將標識「作為商標使用」?
A: 實務上,法院會綜合審酌標示的版面配置、字體字型、大小、顏色及設計的顯著性。如果該標識是獨立且突出地標示在商品包裝或廣告上,足以讓消費者藉此區別商品來源,則會被認定為商標使用。若僅是以小字體加註,且與其他商品名稱並列,則可能被認定為描述性或商品名稱使用,不構成侵權。
Q: 我如何證明侵權人有「故意或過失」來請求損害賠償?
A: 證明「故意」或「過失」是請求損害賠償的必要主觀要件。最有效的方法是寄發警告函或存證信函。若對方在收到警告後仍持續侵權行為,即可證明其有故意。對於通路商或零售商,若其未盡基本的查核義務,販售明顯仿冒或近似的商品,則可推定其有過失。
Q: 如果我選擇法定賠償額,法院會依據哪些因素來決定是否酌減?
A: 法院依據《商標法》第71條第2項行使酌減權時,主要考量:侵害的規模(查獲商品的數量)、侵權期間長短、侵權人實際所得利益,以及商標權人實際受損害的程度。如果查獲數量極少,或侵權人所得利益有限,但賠償倍數金額過高,法院就會認定「顯不相當」而進行酌減。
Q: 侵權的是一間公司,我可以同時追究公司負責人的連帶責任嗎?
A: 可以。依據《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如董事、法定代理人)在執行公司業務時,若有違反法令(即侵害商標權)致他人受損害,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意味著您可以同時向公司和相關負責人請求賠償,增加求償成功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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