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負責人必讀:商標「三年未使用」的廢止危機與證據防線
對於企業而言,商標不僅是品牌識別,更是重要的無形資產。然而,許多企業主可能不知道,即使商標已經成功註冊,若長期「閒置」不用,仍可能面臨被競爭對手申請廢止的風險。一旦商標被廢止,您過去投入的品牌價值、市場識別度將付諸東流。
身為企業負責人,您必須了解如何證明商標的「真實使用」,這不僅是法律要求,更是維護品牌權益的關鍵防線。
1. 法律風險源頭:商標廢止的三年門檻
商標廢止程序主要依據《商標法》的規定。企業主首先要認識的,就是商標權被廢止的最常見原因:
廢止事由:無正當事由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釋: 如果您的商標在被申請廢止日前的連續三年內,沒有實際使用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上,且沒有合理的理由(如戰爭、法令限制等),任何人都可以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廢止您的商標註冊。
在這類案件中,舉證責任完全在於商標權人。您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在該三年期間內,您的商標有「真實使用」的事實。
2. 法律對「真實使用」的定義與標準
什麼樣的使用才算合法且有效的「真實使用」?法律要求必須符合兩個核心標準:
標準一:必須具備「行銷目的」與「識別性」
根據《商標法》第5條,商標使用必須是為了行銷目的,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這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包裝、商業文書、廣告或數位媒體上。
標準二:證據必須符合「真實性」與「商業交易習慣」
《商標法》第57條第3項:「依前項規定提出之使用證據,應足以證明商標之真實使用,並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
企業重點: 證明商標使用,絕非僅是形式上的標示。您提出的證據必須是實際的、商業性的行銷行為所產生的文件或紀錄,而非僅為應付訴訟而臨時製作的「象徵性使用」。
3. 實務案例解析:成功與失敗的關鍵差異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提供了明確的指導,告訴我們哪些證據有效,哪些證據會被駁回:
成功案例:多重證據勾稽,建構鐵證
某科技公司因商標被申請廢止,他們提出了以下證據:
- 數位證據: 透過網站時光回溯器(Web Archive)存檔的歷史網頁截圖,證明商標持續在網站上作為服務標識。截圖上明確顯示日期。
- 商業文件: 載有商標圖樣的報價單、合約書影本,以及對應的統一發票。
法院判斷: 這些證據可以相互驗證,證明該公司在三年間確實有持續的商業交易行為,且將商標用於行銷目的。網站時光回溯器的客觀時間性,搭配外部交易憑證(發票),使其證據力極高。
失敗案例:臨訟製造,證據力薄弱
某傳統製造業公司在接到廢止通知後,急忙委託印製一批新標籤,並試圖用無日期的商品照片和手寫的銷貨單來證明使用。
法院判斷: 法院認為這些證據有嚴重的瑕疵:照片無時間性、銷貨單筆跡一致且缺乏外部驗證,不符合「商業交易習慣」。更重要的是,該公司在知悉他人將申請廢止後才臨時啟動的使用行為,依法不得作為合法使用之證明。
重要提醒: 絕對不要在接到商標專責機關通知後,才臨時以商業目的製造或使用證據。根據《商標法》第63條第3項,此類證據將不被採納。
4. 企業實務操作指引:證據蒐集清單
為避免商標被廢止,企業應建立系統化的證據保存機制,確保證據具備「時間性」與「客觀性」。
| 證據類型 | 具體項目與要求 | 法律價值 |
|---|---|---|
| 銷售與交易憑證 | 統一發票、合約書、銷貨單、報價單。文件上應明確標示商標圖樣或商品名稱。 | 符合『商業交易習慣』,證明『真實使用』。 |
| 廣告與宣傳資料 | 型錄、傳單、報章雜誌廣告刊登證明。應註明發行日期及發行量。 | 證明『行銷目的』與『積極標示行為』。 |
| 數位與網路證據 | 電商平台銷售頁面截圖、軟體介面截圖。務必使用網站時光回溯器或公證方式留存,確保截圖顯示日期。 | 證明數位時代的『使用』,具備客觀時間證明。 |
| 商品實物證據 | 帶有商標的商品、包裝、標籤的照片或影片。照片應包含日期標記。 | 證明商標確實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上。 |
關鍵風險提醒:商標同一性原則
若您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有所不同,法院將依「社會一般通念」判斷是否仍具備同一性。如果只是微小的字體、顏色或排列變化,通常會被接受;但若差異過大,或僅使用聯合商標中的部分圖樣,則可能被認定為未對註冊商標為使用,務必小心。
結論:將證據保存納入您的營運SOP
商標權的維持,如同企業的日常營運,需要持續的投入與管理。企業負責人應將商標使用證據的蒐集與保存,視為重要的風險控管環節,而非等到被挑戰時才臨時抱佛腳。建立定期(例如每季)保存銷售與廣告證據的SOP,才能在面對廢止申請時,迅速且有力地捍衛您的品牌資產。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讓網路上的商標使用證據(如網站截圖)更具法律證明力?
A: 單純的螢幕截圖證據力較低,因為容易偽造。建議企業應採取以下方式提高證據力: 1. 使用網站時光回溯器(Wayback Machine等):保存網頁存檔,證明該頁面在特定日期存在。 2. 公證程序:請公證人到場,針對網站內容、電商平台頁面進行公證,這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時間證明方式。 3. 確保截圖包含URL與日期:截圖時務必顯示完整的網址列和電腦系統日期,以供交叉驗證。
Q: 如果我的銷售發票上只寫了商品名稱,沒有直接印上商標圖樣,還能作為使用證據嗎?
A: 可以,但證據力會較弱,需要搭配其他證據來補強。法院要求證據必須能證明商標與商品或服務的連結。如果發票上沒有商標,您必須提供: 1. 報價單或合約書:證明該筆交易的商品名稱,確實對應到使用該商標的特定產品。 2. 商品型錄或包裝照片:證明該商品在市場上銷售時,商標確實標示在包裝或商品本身上。 建議未來在商業文書上盡量明確標示商標或相關圖樣,以減少舉證困難。
Q: 我的商標是註冊在特定商品類別,但我只在廣告上使用,還沒實際賣出商品,這樣算真實使用嗎?
A: 《商標法》第5條規定,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的商業文書或廣告」也算是使用。因此,即使尚未大規模銷售,但若有以下行為,仍可能被認定為真實使用: 1. 大規模且持續的廣告投放:例如在知名媒體或展會上刊登廣告。 2. 型錄發放或展覽展示:證明您有積極的「行銷目的」和「積極標示行為」。 然而,如果只有極少量的廣告且缺乏後續的商業行為,仍有被認定為『象徵性使用』的風險。
Q: 如果我將商標授權給他人使用,我還需要自己蒐集證據嗎?
A: 是的,您仍然需要關注。根據《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但書,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因此,被授權人的使用行為,對維持您的商標註冊是有效的。 作為商標權人,您應要求被授權人提供以下證據: 1. 授權合約書:證明授權關係的合法性。 2. 被授權人的銷售與廣告證據:確保這些證據符合『真實使用』和『商業交易習慣』的標準,以備不時之需。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