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來襲,您的權利如何不被「消失的證據」綁架?
作為一名商標權利人,當您發現自己的商標遭到他人侵害時,除了憤怒與擔憂,最關鍵的第一步是什麼?答案是:蒐集並保全證據。想像一下,侵權商品可能被銷毀、網路上的侵權資訊可能被移除,一旦關鍵證據消失,再充分的法條也難以助您一臂之力。這時候,「證據保全」就成為您捍衛商標權益的強力武器。
本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體系下,商標權利人如何透過法律途徑,確保侵權證據不滅失,為您的權利爭取最大保障。
掌握證據保全:法院介入與自主保護
在台灣,證據保全主要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目的在於防止證據在訴訟前或訴訟中滅失、變質或難以使用,確保將來訴訟的公平與正確。對於商標侵權案件而言,這尤其重要。
法律依據:證據保全的兩大核心要件
《民事訴訟法》第368條是聲請證據保全的核心依據,它提供了兩種主要的聲請事由:
《民事訴訟法》第368條:「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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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 這指的是證據本身有消失、變質、毀損,或因時間、地點等因素導致將來難以調查或使用的風險。例如,侵權商品可能被迅速銷毀、變造,網路上的侵權廣告可能隨時下架,或是關鍵證人可能因故無法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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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 這個要件不限於急迫性,而是著重於透過證據保全,能有助於未來訴訟的集中審理、促進和解或避免訴訟。例如,侵權商品的生產線或模具,雖然不會立即消失,但若能預先保全其現狀,將有助於證明侵權規模與計算損害賠償。
此外,《民事訴訟法》第370條也要求聲請人必須具體說明欲保全的證據、該證據欲證明的事實,以及聲請保全的理由,並對理由進行「釋明」。
什麼是「釋明」?
「釋明」是指您提出的證據,需讓法院對您主張的事實產生「大概如此」的確信,而非達到「毫無疑問」的證明程度。在證據保全程序中,這意味著您需要提供初步證據,例如侵權商品照片、網頁截圖等,來支持您的聲請理由,而不是僅憑主觀臆測。
商標法下的證據保全應用
證據保全最終是為了實現《商標法》賦予商標權利人的權利。例如:
《商標法》第69條:「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這些請求,都需要仰賴證據保全所取得的證據來證明侵權事實、損害範圍及侵權物品數量等。
此外,針對進出口環節的商標侵權,《商標法》第72條允許商標權人向海關申請查扣疑似侵權物品,而第77條則規定在海關查扣後,商標權人可申請調借貨樣進行專業鑑定,這些都是特殊的證據保全機制。
公證:您的第一線證據保全利器
在正式聲請法院證據保全前,公證是商標權利人可以優先考慮的預防性或輔助性證據保全手段。透過公證人證明特定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能有效固定證據。
公證實務常見應用:
- 公證購買體驗:由公證人見證購買疑似侵權商品的過程、商品外觀、包裝等,證明侵權商品的存在及販售事實。
- 公證網頁存證:對於網路上的侵權廣告、販售資訊,透過公證人見證網頁內容、網址、時間等,固定數位證據。
- 公證勘驗:委託公證人對特定物品或場所進行勘驗,記錄其現狀。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法院認為您可透過自行拍照、委託私人鑑定或公證等方式取得並保存證據,且這些方式已足夠,則可能駁回法院介入的證據保全聲請。這表示公證雖有其價值,但並非總能取代法院的證據保全程序,而是與之互補。
實務案例:從法院判決看證據保全的眉角
了解法條後,我們透過實際案例來看看法院如何審理證據保全聲請,從中學習實務上的注意事項。
案例一:證明「可能性」而非「絕對性」
一家科技公司發現市面上有疑似侵犯其專利設計的產品,但該產品並非一般消費品,難以在市場上購得,且擔心對方會迅速隱匿或銷毀證據。因此,公司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希望法院協助取得並固定這些產品的現狀。
法院在審理時,有時會要求聲請人對侵權事實有較高的「證明度」,甚至將本案實體判斷提前。然而,最高法院曾指出,證據保全程序中對本案請求「有理由的蓋然性」(即「可能性」)要求,與本案訴訟的「證明度」(即「絕對性」)是不同的。在證據保全階段,您只需初步釋明侵權的「可能性」,不應被要求提供如本案訴訟般嚴格的證明。這意味著,您不需要在證據保全階段就「完全證明」侵權,只需證明有「相當的侵權可能」及「保全必要性」即可。
案例二:當您能「自主保全」時,法院可能不介入
某位業主發現承租人對房屋結構造成損壞,導致漏水。業主擔心一旦進行修繕,原始的損壞證據就會消失,於是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希望法院介入勘驗。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了業主的聲請。
法院的理由是:該房屋由業主獨自管理使用,業主已自行拍照並委請估價公司評估損失,這些資料足以作為將來請求損害賠償的依據。此外,業主仍可自行辦理公證、鑑定或其他證據保存措施,並無困難。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如果證據在您的掌控之下,且您有其他簡便、有效的自主保全方式(例如詳細拍照、錄影、委託公證人),法院可能會認為缺乏其介入保全的「必要性」。
給商標權利人的實用建議
面對商標侵權,掌握證據保全的主動權至關重要。以下是一些實用的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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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早行動,時間是關鍵:一旦發現疑似侵權,應立即著手蒐集證據。侵權商品可能很快售罄或下架,生產設備也可能被轉移或銷毀。損害賠償請求權也有時效限制(《商標法》第69條第4項規定,自知悉侵權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或自侵權行為時起10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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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公證程序,作為第一線防護:
- 網路侵權:立即委託公證人進行「網頁存證」,固定侵權網頁內容、網址、時間戳記。
- 實體商品侵權:透過「公證購買」,由公證人見證購買過程,證明商品來源與真實性。
- 生產場所或設備:若有機會,可考慮委託公證人進行「勘驗」,記錄現場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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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侵權事實與證據關聯:在聲請法院證據保全前,盡可能蒐集初步證據(如侵權商品照片、網頁截圖、購買憑證),以「釋明」存在商標侵權的蓋然性,並清楚說明欲保全的證據與侵權事實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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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法院介入的必要性:
- 急迫性:強調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例如侵權物品易腐壞、限量銷售、或侵權人有銷毀證據的跡象。
- 法律上利益與必要性:說明為何法院介入是必要的,例如侵權人獨占證據、證據複雜需專業鑑定、或透過保全可促進和解避免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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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海關查扣機制:若侵權行為涉及進出口,可依《商標法》第72條申請海關查扣疑似侵權物品,並依第77條申請調借貨樣進行鑑定。這是針對邊境侵權的有效證據保全機制。
結論:保護您的商標,從掌握證據開始
商標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面對侵權行為,積極且策略性地保全證據是成功維權的基石。無論是透過法院的證據保全程序,還是善用公證等自主保全方式,提早行動、妥善規劃,將能有效鞏固您的法律地位,確保在商標侵權訴訟中佔據有利位置。記住,證據是會說話的,而您需要確保它們在關鍵時刻能為您發聲。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發現商標侵權,我應該立刻做什麼來保全證據?
A: 您應該立即採取以下步驟: 1. 蒐集初步證據:拍攝侵權商品照片、錄影,截圖侵權網頁或廣告,記錄網址和時間。 2. 公證存證:委託公證人進行「公證購買」侵權商品,或「公證網頁存證」網路侵權內容,確保證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3. 記錄詳細資訊:記錄侵權商品的販售地點、時間、價格、商家名稱等所有相關細節。 4. 評估是否聲請法院保全:如果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侵權人獨占證據,應考慮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
Q: 公證和法院的證據保全有什麼不同,我該如何選擇?
A: 公證是由公證人證明事實的真實性,是一種相對自主、快速且成本較低的證據保全方式,特別適用於網路存證、購買體驗等。法院的證據保全則是透過司法程序,由法院命令進行證據調查,具有強制力,適用於侵權人獨占證據、需專業鑑定或進入對方場域勘驗等情況。 選擇建議: 優先考慮公證:如果證據容易取得且您能自主控制,公證是更高效的第一步。 必要時聲請法院保全:當證據被侵權人獨占、有高度滅失風險、或需要法院的強制力才能取得時,應聲請法院證據保全。公證取得的證據也可以作為聲請法院保全的「釋明」資料。
Q: 如果侵權商品是進口或出口的,有特別的證據保全方式嗎?
A: 是的,對於涉及進出口的商標侵權,您可以依據《商標法》第72條向海關申請「先予查扣」疑似侵權物品。這是一種有效的邊境證據保全機制,能迅速固定侵權物品的現狀和數量。查扣後,您還可以依據《商標法》第77條及相關辦法,向海關申請「調借貨樣」進行專業鑑定,以確認是否構成侵權。
Q: 法院聲請證據保全會不會變成「摸索性證明」,反而被駁回?
A: 法院確實會避免證據保全淪為「摸索性證明」(fishing expedition),也就是聲請人僅為探查對造有無證據而聲請。為避免被駁回,您在聲請時必須: 1. 具體明確:清楚說明欲保全的證據內容、應證事實以及保全理由。 2. 初步釋明:提供初步證據(例如公證資料、照片、網頁截圖)來支持您對侵權事實的「蓋然性」和保全理由的「必要性」。 3. 避免空泛臆測:不要僅憑主觀臆測,而應提出客觀事證來證明證據有滅失、礙難使用之虞,或有法律上利益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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