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經營者必讀:商標權的「使用」義務與證據自保
恭喜您的品牌商標成功註冊!但請注意,取得商標權利只是第一步,真正的挑戰在於「維持」權利。在台灣,商標權人負有「真實使用」的義務,若您的商標連續三年沒有使用,隨時可能被競爭對手或任何第三人向智慧財產局(智慧局)申請廢止。
這不僅會讓您失去品牌資產,更可能讓競爭對手搶走您的商標。身為品牌經營者,您必須了解如何正確蒐集與保存「商標使用證據」,這是品牌自保的關鍵一步。
一、法律基礎:三年未使用即廢止的風險
所有品牌經營者都必須熟記這條「商標生死線」:
1. 商標廢止的核心法條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律點通解析: 只要您的商標在廢止申請日前的三年內,沒有「真實使用」的事實,且沒有正當理由(如不可抗力因素),智慧局就必須廢止您的商標註冊。舉證責任完全在於商標權人(即您)身上。
2. 什麼才是法律認可的「使用」?
商標的使用不只是印在名片上,必須符合「行銷目的」與「識別性」。
《商標法》第5條:「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
核心重點: 您的使用必須是公開、積極的商業行為,足以讓消費者將該商標視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標識。僅有內部製作的草稿、未標示日期的吊牌、或僅為應付訴訟而臨時製造的證據,在法律上幾乎無效。
二、品牌自保關鍵:證據的黃金三要素
根據《商標法》第65條第3項的規定,您提出的使用證據,必須「足以證明商標之真實使用,並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
為了達到這個標準,您的證據必須環環相扣,包含以下黃金三要素:
要素一:商標圖樣(證明使用內容)
- 原則: 實際使用的商標必須與註冊商標保持「同一性」。
- 實務認定: 即使實際使用的圖樣與註冊圖樣有細微差異(如字體、排列或非識別性的附記),只要在社會一般觀念下,不改變消費者對商標來源的同一印象,仍可被認定有使用。
要素二:使用時間(證明三年內持續性)
- 關鍵: 證據上必須有明確且可驗證的日期。
- 無效風險: 無法證明時間點的銷售單或廣告,會被視為證據力薄弱,甚至被認定為「臨訟製造」。
要素三:行銷事實(證明公開流通性)
- 核心: 證明商品或服務已在市場上流通或積極推廣。
- 證據類型: 銷售發票、出貨單、報價單、廣告刊登證明、網站截圖等,這些文件必須能相互勾稽。
三、實務案例解析:從敗訴到勝訴的啟示
法律文件聽起來複雜,但透過實務案例,您可以更清楚地知道法院是如何判斷證據的證明力。
案例情境一:電商賣家如何固定網路證據?
某服飾品牌商標面臨廢止,他們主要透過網路電商銷售。他們單純提供網站截圖和內部銷售報表,但法院認為這些證據容易竄改,證明力不足。
勝訴關鍵: 該品牌後來補強了證據鏈:
- 網站時光回溯器(Wayback Machine) 截圖:證明網頁內容及商標圖樣在特定日期已存在。
- 銷售統一發票: 發票日期與金額,證明有實際交易。
- 商品包裝實體照片: 顯示商標實際用於商品上。
法院認定,網路回溯資料與實體銷售發票可以相互勾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因此撤銷了廢止處分。(參考: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38號判決)
啟示: 網路時代,單純截圖不夠!務必使用第三方工具或公證來固定網路證據的時間點。
案例情境二:客訴單也能成為救命證據?
某食品品牌收到廢止申請,但他們提出的銷售文件被質疑真實性。他們轉而提出與知名連鎖通路(如便利商店)的客訴案件聯絡單、商品異常回報單,以及商品發霉的照片。
勝訴關鍵: 法院認為,雖然客訴單是負面資料,但這恰恰證明了商品確實在市場上流通、販售,且商標權人沒有動機去偽造不利於自身的證據。因此,這些客觀的第三方文件被認定具有極強的證明力,足以證明真實使用。(參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商訴字第8號判決)
啟示: 任何客觀、非單方製作的第三方文件,如物流單、通路合約、客訴紀錄等,都能有效證明市場流通性。
四、律點通實戰SOP:建立您的證據保全系統
品牌經營者應立即建立一套標準化的證據保存機制,應對潛在的廢止風險:
1. 銷售文件保存
- 統一發票與出貨單: 確保發票或出貨單上能明確標示商標名稱或可對應的商品型號。
- 合約書: 與供應商、經銷商、大型通路的交易合約,證明商品或服務的流通。
2. 廣告宣傳資料
- 實體廣告: 雜誌、報紙、型錄的實體樣張或掃描件,務必註明刊登日期。
- 數位廣告: 網站、社群媒體、電商平台的截圖,應定期(建議每季)進行公證或使用網站時光回溯器固定時間點。
3. 商品實體證據
- 包裝與標籤: 保留有商標圖樣的商品包裝、吊牌、說明書等實體樣本。
- 服務文件: 若提供服務,則保留印有商標的服務合約、報價單或服務流程文件。
重要提醒:部分廢止風險
如果您的商標註冊涵蓋多種商品(例如:服飾、鞋子、帽子),但您只販售服飾,那麼未使用的「鞋子」和「帽子」類別,仍可能被依據《商標法》第63條第4項規定,單獨廢止其註冊。因此,建議您定期審視商標組合,對於確實已停用或從未使用的指定商品,考慮主動向智慧局申請刪減,以降低被廢止的風險。
結論:將證據保存視為品牌資產管理
商標權的維護是一場長期的戰役。對於品牌經營者而言,蒐集商標使用證據不應是接到廢止通知後的倉促補救,而應是日常營運中的標準作業流程(SOP)。
透過系統化地保存具備「圖樣」、「時間」和「行銷事實」三要素的證據,您才能在面臨任何挑戰時,堅實地捍衛您的品牌資產。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剛註冊完商標,還在產品開發和籌備期,還沒開始賣,會被認定為未使用嗎?
A: 是的,僅有內部準備行為,如委託設計商標、印製少量樣品或內部討論文件,通常不被認定為《商標法》上的「真實使用」。真實使用必須是公開、積極且具備行銷目的。建議您在三年期限內,至少開始小規模的試賣、網路廣告或樣品陳列,並保留相關的銷售或廣告證據(如試賣發票、廣告截圖及日期證明)。
Q: 銷售發票上只有公司名稱,沒有商標圖案,這樣能當作使用證據嗎?
A: 單獨的發票證明力較弱。發票必須能與其他證據相互勾稽。若發票上沒有商標圖案,至少應在品項欄位明確標註商標名稱或可對應的商品型號。更重要的是,您必須同時提供商品包裝、廣告或型錄,證明該發票上的商品確實使用了該商標,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Q: 我把商標圖案註冊後,實際使用的字體或顏色改了一點點,會影響使用證明嗎?
A: 不一定。實務上允許商標有細微的變化,只要不失其「同一性」即可。判斷標準是:該變動是否改變了商標給予消費者的識別來源之同一印象。如果只是字體微調、顏色改變,或增加不具識別性的附註,通常仍會被認定有使用。但若變動過大,例如更改了主要識別文字或圖形,則可能被認定為使用了另一個商標,無法證明註冊商標的使用。
Q: 如果我註冊了十種商品,但只賣其中兩種,其他未賣的商標會全部被廢止嗎?
A: 不會全部廢止,但會面臨「部分廢止」的風險。根據《商標法》第63條第4項,廢止事由僅存在於部分商品或服務時,得就該部分廢止其註冊。因此,您必須對所有指定商品或服務證明使用。對於確實沒有使用的八種商品,建議您主動向智慧局申請刪減,以避免被他人針對性地申請廢止,造成不必要的法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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