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律點通,專為台灣企業提供法律與行銷的專業解析。當您收到一紙法院的通知,得知對方聲請對您的營業場所進行「證據保全」,甚至被指控商標侵權時,想必心中充滿疑惑與不安。別擔心,這篇文章將為您揭開證據保全的神秘面紗,讓您了解這項程序的目的、法院審核的標準,以及身為被告的您該如何應對,保護自己的權益。
什麼是「證據保全」?對方為什麼要這麼做?
「證據保全」簡單來說,就是為了確保未來訴訟時,重要的證據不會消失、被破壞或難以取得,而事先向法院聲請將這些證據固定下來的程序。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對方通常會聲請保全您的銷售紀錄、庫存、製造資料,甚至是侵權商品本身,因為這些資料往往只有您才擁有,對於證明侵權行為和計算損害賠償至關重要。
法院准許證據保全的依據主要來自於《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
《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
這條法規其實提供了兩種主要的聲請理由:
- 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這代表證據有急迫性,例如商品容易腐敗、證人記憶可能模糊、或擔心證據會被銷毀、隱匿等。
- 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即使沒有急迫性,但如果保全證據有助於釐清事實、評估訴訟風險、促進和解或讓未來審理更有效率,法院也可能准許。這在智慧財產權案件中特別常見,因為許多關鍵證據都掌握在被指控侵權的一方手中。
此外,《民事訴訟法》第370條也規定,聲請人必須具體說明要保全什麼證據、想證明什麼事實,以及為什麼需要保全。這些理由還需要經過「釋明」。
法院會怎麼審核「證據保全」的聲請?
法院並不會隨意准許證據保全,他們會嚴格審查對方聲請的理由是否充分。
什麼是「釋明」?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84條:
《民事訴訟法》第284條:「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
「釋明」的意思是,對方必須提出一些初步的證據,讓法院對其主張的侵權事實產生「大概如此」的薄弱心證,而不是要求達到本案訴訟的「確切證明」。這對被告來說很重要,因為這表示對方不能只是憑空臆測,還是必須提出一定程度的根據。
法院審核的實務考量:
- 急迫性:如果聲請的證據(例如您販售的商品)在市場上隨處可見,對方已經可以自行取得,那法院可能就不會認為有「滅失之虞」。
- 獨占性與必要性:對於只有您才擁有的內部資料(例如銷售、庫存紀錄),如果對方沒有其他方式取得,且這些資料對判斷侵權與損害賠償至關重要,法院就可能認為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
- 比例原則:法院會衡量保全證據的必要性,以及這對您可能造成的影響。法院會避免讓證據保全變成對方「摸索性證明」的工具,也就是避免對方在沒有具體證據的情況下,藉由保全程序來探查您的商業秘密。
實務案例:對方聲請證據保全,法院不一定會准許!
以下透過一個實際案例,讓您了解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會駁回對方的證據保全聲請:
小陳的音響店驚魂記
小陳經營一家音響店,卻被某品牌方指控販售仿冒其商標的音響產品。品牌方宣稱已透過網路蒐證並在市場上購得疑似侵權商品,因此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要求保全小陳店內的產品型錄、銷售資料、庫存明細,甚至仿冒品的成品和半成品。品牌方主張,小陳可以隨時移除商品上的貼紙、變動數量,且銷售資料容易被竄改,因此有保全的必要。
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了品牌方的聲請。法院認為:
- 實物證據不具滅失之虞:品牌方既然已經在市場上購得侵權商品並拍照存證,表示實物證據已經掌握,並無「滅失之虞」,也缺乏保全的急迫性。
- 文書資料缺乏客觀事證:對於銷售文書資料,品牌方未能提出客觀證據證明小陳有故意隱匿、銷毀或變更的具體事證,僅憑主觀臆測,這不符合「釋明」的要求。此外,法院認為,在正式訴訟程序中,品牌方仍可聲請法院調查證據,或依《商標法》規定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來主張權利,因此不符合保全的「必要性」。
這個案例給我們的啟示是:當您面臨證據保全聲請時,對方並非提出聲請就一定會成功。法院會嚴格審查對方是否有充分的「釋明」,以及保全證據的「必要性」和「急迫性」。如果對方只是空泛地指控或試圖「摸索」您的營業秘密,法院是有可能駁回其聲請的。
身為商標侵權被告,您該如何應對?
當您收到法院的證據保全裁定,或對方聲請證據保全時,請務必冷靜應對,並採取以下措施:
- 仔細審閱裁定內容:確認保全的範圍、對象、方式和時間。了解對方聲請保全的具體理由。
- 檢視自身資料:清點您被要求保全的相關資料,例如銷售紀錄、庫存、製造文件等。但請注意,在法院正式執行保全程序前,切勿自行銷毀或竄改任何資料,否則可能觸犯法律。
- 評估對方聲請的合理性:根據上述的法條分析和案例,判斷對方聲請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滅失之虞」或「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對方是否有足夠的「釋明」?如果對方只是籠統指控,或您認為其聲請過於廣泛,有「摸索性證明」的嫌疑,您有權利向法院提出異議。
- 配合法院程序,但保護自身權益:如果法院裁定准許證據保全並進行執行,您應配合法院的程序。但在保全過程中,您可以要求法院或執行人員明確記錄保全的範圍、數量、內容,並確保您的營業秘密或不相關的資料不會被無端揭露。對於保全的內容,您也可以要求法院或執行人員給予一份副本或清單。
結論:知己知彼,才能從容應對
面對商標侵權的指控和證據保全的聲請,了解法律程序和您的權利是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證據保全並非洪水猛獸,法院會基於公平原則,審慎衡量雙方的利益。透過本文的解析,希望能幫助您在面對此類情況時,能有更清晰的認識,並知道如何採取適當的應對策略,從容處理法律挑戰。
請記住,法律程序複雜,每一個環節都可能影響最終結果。保持冷靜,仔細評估,並妥善應對,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對方聲請「證據保全」,這是什麼意思?
A: 「證據保全」是指在正式訴訟開始前或訴訟進行中,為了避免重要的證據(例如您的銷售資料、庫存、製造文件或侵權商品本身)在未來訴訟時消失、被破壞或難以取得,而向法院聲請將這些證據預先固定下來的程序。這有助於對方在訴訟中證明侵權行為和計算損害賠償。
Q: 法院會不會隨便就准許對方保全我的證據?
A: 不會。法院會嚴格審查對方聲請的理由。對方必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8條規定,證明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者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同時,對方還需提出初步證據進行「釋明」,讓法院對其主張的侵權事實產生「大概如此」的薄弱心證。如果對方只是憑空臆測或聲請範圍過廣,法院可能會駁回。
Q: 如果法院要來保全證據,我該怎麼配合?
A: 首先,請仔細審閱法院的裁定內容,了解保全的範圍和方式。您應配合法院的執行程序,但也有權利要求法院或執行人員明確記錄保全的項目、數量和內容,並確保保全範圍不逾越裁定內容。若有涉及營業秘密的資料,可以請求法院採取保密措施。切勿在保全前自行銷毀、隱匿或竄改任何資料,以免觸犯法律。
Q: 如果我認為對方只是想「摸索」我的營業秘密,該怎麼辦?
A: 您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主張對方的聲請屬於「摸索性證明」(Fishing Expedition),即在缺乏具體事證的情況下,試圖透過保全程序探查您的商業秘密。您可以強調對方未充分「釋明」其侵權主張,或聲請保全的範圍過於廣泛且與侵權事實不直接相關,不符合「比例原則」和「必要性」的要求。法院會平衡雙方利益,避免證據保全被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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