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品牌保衛戰:商標權人不可不知的法律攻防策略
商標權是企業在全球市場競爭中最堅實的法律武器。然而,註冊成功僅是第一步,如何有效維護、管理並在遭遇侵害時採取積極救濟,才是確保品牌價值的關鍵。本文將聚焦於台灣《商標法》的核心規定與實務見解,為商標權人提供一套完整的防禦與進攻指南。
一、積極防禦:判斷侵權與請求救濟的基礎
1. 侵權判斷的核心:『混淆誤認之虞』
判斷市場上第三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核心標準在於是否會導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商標法》第68條規定,未經同意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且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即為侵害商標權。
實務上,法院會從以下幾點綜合判斷:
- 商標近似性: 觀察商標整體在外觀、觀念或讀音上的相似程度。特別提醒,外文商標的起首部分通常對消費者整體印象影響重大,需賦予較重考量。
- 消費者注意程度: 對於高價位或專業性較高的商品,消費者在選購時通常會施以較高的注意力,因此區辨能力較強,混淆誤認之虞可能相對較低。
2. 侵權救濟的請求權基礎
一旦確認侵權,商標權人可依《商標法》第69條,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兩大類救濟:
(1) 除去與防止侵害(客觀標準)
商標權人得請求侵權人除去現存的侵害行為(例如停止販售),或對於有侵害之虞者,請求防止其發生。這類請求採客觀標準,不論侵權人是故意或過失,只要客觀上有侵害事實或危險,即可主張。
(2) 損害賠償(主觀標準)
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商標權者,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商標權人可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商標法》第71條):
- 實際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
- 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得之利益。
- 法定賠償額: 選擇以查獲商品零售單價的1,500倍以下計算;若查獲商品超過1,500件,則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實務提醒: 在計算法定賠償額時,法院通常會以常態零售價格為準,而非侵權人偶發的促銷價格(如買一送一的單價)。此外,若侵權人為公司,應一併請求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權利維護與挑戰:年度檢核清單
商標權並非一勞永逸,您必須主動管理以對抗潛在的挑戰。
1. 真實使用義務:避免被評定撤銷
若您的商標註冊滿三年,利害關係人可能以您「未真實使用」為由,申請評定撤銷您的商標權。因此,商標權人必須持續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上進行真實使用,並妥善保留以下證據:
- 銷售發票、交易紀錄。
- 產品照片、廣告文宣、網路宣傳資料。
- 參展證明、型錄等。
2. 權利變動的登記重要性
商標權的任何變動,如授權(經銷)、繼受(移轉)或設質,都必須依《商標法施行細則》規定向智慧財產局辦理登記。未經登記的授權或移轉,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人,使您的權利狀態產生重大瑕疵。
3. 平行輸入的挑戰:權利耗盡原則
台灣商標法採國際耗盡原則(《商標法》第36條第2項)。這意味著,附有您商標的商品,一旦經您或您同意的人在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您就不能再主張商標權。
實務案例解析:
若您的跨國公司集團在日本和台灣分別註冊了同一商標,而台灣的經銷商試圖禁止他人從日本進口該真品來台販售(平行輸入)。最新實務見解認為,若兩國的商標權人屬於同一關係企業或集團,則國外流通的真品即視為經您同意,台灣商標權即耗盡,您不得禁止該平行輸入行為。
三、侵權攻防戰:實務操作指引
當您發現侵權時,應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 緊急保全: 在提起正式訴訟前,若情況急迫,應立即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假處分),禁止侵權人繼續製造、販售或招募加盟,以避免損害擴大。
- 損害賠償策略: 若選擇依侵權人所得利益計算損害,務必主張:若侵權人無法提出成本或必要費用的證明,法院得直接將其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視為所得利益,這將大幅有利於商標權人求償。
結論:主動管理,鞏固品牌護城河
商標權的維護是一項持續性的工作。從日常的真實使用證據保留,到權利變動的即時登記,再到遭遇侵權時的積極蒐證與選擇最有利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每一步都至關重要。唯有充分理解並運用《商標法》賦予您的權利與救濟途徑,才能真正鞏固您的品牌護城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侵權人宣稱他比我更早使用這個商標,我該怎麼辦?
A: 這是『善意先使用』的抗辯(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您必須要求法院嚴格審查:侵權人必須在您的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就已『善意』使用,且其使用範圍必須嚴格限定在您註冊前他原先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不得擴大。若有擴大使用,擴大部分仍構成侵權。此抗辯僅為不侵權事由,並非法律權利。
Q: 我如何選擇最有利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
A: 《商標法》第71條提供了三種選擇。若侵權證據充足且侵權人獲利可觀,建議選擇『侵權人所得利益』。若侵權人拒絕提供成本證明,實務上可要求法院直接以侵權商品的全部銷售收入作為所得利益。若侵權數量明確但難以證明實際損失或利潤,則可選擇『法定賠償額』,最高可達查獲商品零售單價的1,500倍。
Q: 我將商標授權給他人使用,是否一定要登記?如果沒有登記會有什麼風險?
A: 建議一定要辦理授權登記。依《商標法施行細則》規定,授權事項應登載於商標註冊簿。雖然未登記的授權契約在當事人之間仍有效力,但若未來您將商標權轉讓給第三人(商標受讓人),未經登記的授權契約將不得對抗該商標受讓人,可能導致被授權人的權益受損。
Q: 我的商標是高價位精品,在判斷侵權時,法院會如何看待『混淆誤認之虞』?
A: 對於高價位或專業性較高的商品,實務上通常會認定消費者在選購時會施以較高的注意力。這表示消費者較能區辨兩商標間的細微差異,因此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混淆誤認之虞』時會更為謹慎,認定標準可能比一般民生用品更為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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