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您品牌的價值核心,一旦捲入爭議,無論您是權利受損方或被指控侵權方,都可能感到徬徨。面對商標爭議,除了漫長的訴訟,和解協商往往是更有效率的解決方案。但和解該如何談判?賠償金額又該如何評估?「律點通」將為您解析商標爭議的和解要點與賠償評估,助您掌握法律策略,做出明智決策。
掌握核心法條:商標爭議的法律依據
商標爭議主要依據《商標法》與《民法》相關規定。理解這些法條,是您談判的基礎。
首先,商標侵權的認定至關重要:
《商標法》第68條:「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其註冊商標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為侵害商標權。前項侵害商標權之行為,亦包含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
這條文明確指出,未經同意、為行銷目的、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且有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就構成侵權。
一旦侵權成立,商標權人即可請求損害賠償。而賠償金額的計算,是和解協商的重中之重:
《商標法》第71條:「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 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此條文提供了四種計算方式供商標權人選擇,同時賦予法院酌減權,以確保賠償金額的合理性。
此外,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商標侵權亦屬侵權行為,侵權人需負損害賠償責任。若侵權方為公司,其負責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在特定情況下可能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賠償金額評估:四種計算方式與法院酌減
《商標法》第71條提供了以下四種損害賠償計算方式:
- 實際損害:需舉證證明因侵權造成的實際損失,例如銷售額減少、利潤損失等。
- 侵權人所得利益: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得的利益計算。若侵權人無法舉證成本,則以銷售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 查獲商品單價倍數:依查獲侵權商品零售單價的1500倍以下之金額計算。現行法並未明定下限倍數,法院會審酌侵權情節、過失程度、商品數量等因素,酌定合理倍數。
- 授權金數額:以商標權人若授權他人使用,通常可收取之權利金數額作為損害。
重要的是,無論選擇哪種方式,若賠償金額顯不相當,法院均得依《商標法》第71條第2項酌減。這考量了侵權情節、侵權人規模、市場影響等多元因素。
實務案例解析:和解與賠償的啟示
透過實際案例,更能理解和解協商與賠償的運作。
情境一:賠償金額的彈性調整
某公司未經授權,在皮件商品上使用與知名商標近似的圖樣,被商標權人提告侵權。法院認定該公司有過失侵權,但在計算賠償時,考量到侵權商品數量不多,若依法定倍數計算將顯不相當。因此,法院行使酌減權,將賠償金額調整為每個侵權商品單價的數十至數百倍,最終判決賠償約85萬元。此案例顯示,法院在裁定賠償時會綜合考量情節,並非一味從高。
情境二:和解協議的最終效力
一位商家因販售仿冒品被提告。訴訟期間,雙方簽署和解契約,約定商家支付和解金,商標權人則放棄追究民事責任。商家履行協議後,法院認定此和解契約具有「創設性效力」,即它取代了原有的侵權爭議法律關係。因此,商標權人不得再依原侵權行為請求賠償。這提醒我們,和解協議一旦簽訂並履行,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雙方皆須遵守。
商標爭議和解協商與賠償評估實用建議
- 明確和解範圍:和解協議應具體列出禁止使用的商標圖樣、商品/服務、地域及時間,避免日後爭議。
- 賠償金額與支付:明確總金額、支付期限、分期方式及違約金條款。若有刑事和解,需載明其抵充效力。
- 停止侵害與銷毀:除金錢賠償外,應要求侵權方停止行為、銷毀侵權物品、移除相關廣告。
- 證據收集:積極收集自身損害證據(銷售額下降、利潤損失)或對方所得利益證據(銷售數量、單價),以利賠償評估。
- 注意時效:商標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知悉時起2年,侵權時起10年),務必及時主張權利。
結論
商標爭議的和解協商與賠償評估,是一門結合法律與策略的學問。透過本文,您應對相關法條、賠償計算方式及實務運作有了初步了解。和解是解決爭議的有效途徑,但務必謹慎處理協議細節,確保您的權益獲得充分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判斷我的商標是否被侵權?
A: 判斷商標侵權主要看兩點:一是對方使用的商標是否與您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二是對方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否與您的註冊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最關鍵的是,這些因素綜合起來,是否會讓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以為兩者來自同一來源或有關係。您可以收集對方使用商標的證據(如產品照片、廣告、網站截圖)來初步判斷。
Q: 和解對商標爭議當事人有什麼好處與潛在風險?
A: 和解的好處包括:節省訴訟時間與金錢、避免判決不確定性、保護商業聲譽、維持商業關係。潛在風險則在於:和解金額可能不如預期、若協議條款不夠明確可能產生後續爭議、對方可能違反和解協議(此時需再採取法律行動)。因此,和解協議務必由專業人士協助擬定,確保權益不受損。
Q: 如果我是被指控侵權的一方,該如何評估和解賠償金額?
A: 如果您是被指控侵權的一方,評估賠償金額時可以從幾個角度思考:首先,評估自身侵權行為的程度(是否故意、侵權時間長短、數量多寡、是否造成混淆);其次,試圖估算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並準備相關成本證明;第三,了解商標權人提出的賠償計算方式,並評估其合理性。由於法院有酌減權,您應準備相關資料證明自身情況,爭取合理的賠償金額。
Q: 公司負責人會因為公司的商標侵權行為而負連帶賠償責任嗎?
A: 是的,依據《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如果公司負責人(如董事長、總經理等)在執行公司業務時,有違反法令(例如明知或應知公司有商標侵權行為卻未阻止)導致他人受有損害,那麼該負責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意味著商標權人可以同時向公司及該負責人請求賠償,對公司負責人而言是重要的風險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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