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爭議當事人必讀:掌握侵權訴訟的核心戰略
當您的品牌面臨商標爭議,無論是主動維權或被動應訴,理解法律核心判斷標準至關重要。台灣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明確了商標「近似」的界線、救濟的時機,以及公司負責人的法律責任。本文將為您拆解這些關鍵法律武器,助您在商標戰場上取得先機。
一、侵權的核心:什麼是「混淆誤認之虞」?
商標爭議的核心,在於判斷系爭商標是否與您的註冊商標構成近似,並導致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這不僅是註冊審查的標準(《商標法》第30條),更是侵權認定的關鍵(《商標法》第68條)。
法院實務上會綜合考量商標的外觀、讀音、觀念(寓意)是否近似,以及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否相同或類似。只要具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即構成侵權。
《商標法》第68條第3款:「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例如,實務上認定「中衛防疫」與著名商標「中衛」文字完全相同,商品又高度類似(如口罩),當然構成高度近似,足以讓消費者誤認兩者為同一來源或有關係企業關係。
二、最快的救濟武器:定暫時狀態處分
商標訴訟曠日廢時,若不立即制止侵權,市場損害恐難以回復。此時,**定暫時狀態處分(Interim Injunction)**是您必須掌握的快速保全程序。
判斷准駁的兩大要件
法院在審理定暫時狀態處分時,會著重審酌以下兩點:
- 有無急迫性: 須證明有「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之必要。
- 將來勝訴可能性: 法院會權衡聲請人在本案訴訟中勝訴的機率。
實務指導: 若侵權方所使用的商標已經被智慧財產局或行政法院核駁確定,這將大幅提高您聲請定暫時處分的成功率,因為法院會認為您將來在本案訴訟中「勝訴可能性難謂不高」。一旦獲准,法院可立即命令對方拆除招牌、停止販售或移除廣告標示,有效阻止損害擴大。
三、實務案例警惕:負責人的連帶責任與公司名稱侵害
商標爭議不僅限於公司層面,若負責人有惡意行為,可能須負個人連帶責任。
案例一:惡意註冊與負責人連帶賠償(滅菌王案啟示)
某公司負責人A,明知他人已註冊「滅菌王」商標,卻偽造文件申請近似的盾牌商標並獲准註冊,隨後將其移轉給自己成立的B公司使用。法院判決:
- B公司使用近似商標構成侵權。
- 由於負責人A有偽造文書、惡意侵害商標權的故意,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A須與B公司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這提醒我們,惡意或詐欺取得商標權,不僅商標可能被撤銷,公司負責人也無法規避個人賠償責任。
案例二:著名商標與公司名稱的界線(中衛防疫案啟示)
若您的商標已具備著名性,即使侵權方只是將該文字用於公司名稱的特取部分(例如將「中衛」用於「中衛防疫公司」),仍可能被視為侵害商標權。
法院在該案中,不僅判決侵權公司須停止使用該商標販售商品,更進一步准許商標權人請求法院命侵權公司變更登記其公司名稱。因此,將他人著名商標作為公司名稱,是極高風險的行為。
四、爭議管理與損害賠償請求
1. 損害賠償計算
請求損害賠償的前提是證明侵權人有故意或過失。您可以依《商標法》第71條選擇多種計算方式,包括:
- 依民法規定(實際損失及所失利益)。
- 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得之利益。
- 查獲商品零售單價的倍數(最高可達1500倍)。
法院在酌定倍數時,會審酌侵權人的惡意程度、侵權規模等因素。惡意侵權者,法院會傾向以較高倍數計算。
2. 時效警惕
商標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自您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一旦發現侵權,務必及時採取法律行動,避免權利睡著。
結論:您的法律行動清單
面對商標爭議,請立即:
- 快速保全: 評估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可能性,以最快速度制止侵權。
- 證據保全: 收集侵權人銷售、宣傳、公司登記等證據,證明其侵權規模與惡意程度。
- 追究責任: 若侵權行為明顯具備惡意,應同時對公司及其負責人主張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確保賠償執行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判斷我的商標是否構成「近似」?
A: 法院會綜合審酌商標的「外觀」(字體、圖樣)、 「讀音」(發音)和「觀念」(寓意或聯想)三方面是否相似。同時,也會考量雙方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否相同或類似。只要綜合判斷後,足以讓相關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即會被認定構成近似。
Q: 發現侵權後,我最快能做什麼?
A: 您應立即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這是最快速的保全程序,目的是在正式訴訟判決前,先行禁止對方使用該爭議商標。若您能證明對方商標已在行政程序中被認定不合法(如被智慧局核駁),將大幅提高處分成功的機率,快速制止侵權行為。
Q: 什麼情況下,公司負責人會被要求連帶賠償?
A: 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當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的執行,有違反《商標法》等法令,且經證明其行為具備「故意或過失」導致他人受損時,該負責人須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例如,負責人知情或惡意偽造文件註冊及使用侵權商標,即屬此類情況。
Q: 我只是把對方的商標用在我的公司名稱裡,這樣也會侵權嗎?
A: 是的,如果對方的商標是「著名商標」,即使您只是將其作為公司名稱的特取部分,且有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仍構成《商標法》第70條第2款的侵權行為。在訴訟中,商標權人可請求法院命您變更登記公司名稱,以徹底排除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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