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被告必讀:刑事責任、民事賠償時效與防禦策略
收到商標侵權的傳票或通知書,想必讓您感到焦慮不安。在台灣,商標侵權不僅涉及高額的民事賠償,更可能觸犯《商標法》的刑事責任。作為被告,您必須立即釐清兩個核心問題:我會被判刑嗎? 以及 我會被要求賠多少錢?
本文將以專業律師的角度,解析現行《商標法》中針對被告的兩大刑事罪名,並揭露一個實務上最常被忽略的「民事時效」陷阱,助您掌握關鍵的防禦時機。
一、釐清指控:您是製造者還是販賣者?
《商標法》針對不同階段的侵權行為人,設定了不同的刑責和構成要件。了解您被指控的法條,是建立防禦的第一步。
1. 侵權製造或主要使用人(重罪)
如果您被指控為直接製造、加工仿冒品,或在商品上使用仿冒商標,檢察官通常會依據《商標法》第95條追訴。
《商標法》第95條(侵害商標權罪):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關鍵構成要件: 檢察官必須證明您具備「故意」——即您明知該商標是註冊商標,仍意圖侵害而使用。
2. 下游販賣、持有、陳列者(輕罪)
如果您只是零售商、網拍業者,或單純陳列、持有仿冒品,則通常適用《商標法》第97條。
《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品罪):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2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關鍵構成要件: 這裡的主觀要件是「明知」。雖然刑度較輕,但實務上,法院會從您的進貨價格、有無來源憑證等客觀事實,來推論您是否「明知」所販賣的是仿冒品。
二、實務防禦核心:「明知」的推定與反駁
在商標侵權案件中,檢察官要證明您的「故意」或「明知」是定罪的關鍵。
案例情境:低價進貨的陷阱
假設您是一位網拍業者(小陳),在社群媒體上看到某款名牌包包,價格只有市價的兩折,雖然沒有發票和進貨證明,但您覺得有利可圖便大量購入並上架販賣。
- 法院的認定: 實務上,法官會認為,作為一個從事商業活動的人,以「顯著低於市價」的價格購入知名品牌商品,且無法提供合法來源證明,即已可合理推論您「明知」該商品為仿冒品。
- 您的防禦: 若要推翻「明知」的推定,您必須提供證據證明您有盡到合理查證義務,例如:有正式的進貨單據、合理的進貨價格,或證明您曾向賣家確認過商品的合法性。
實務提醒: 對於下游販賣者,若您無法證明自己是「不知情」且「無過失」,則很可能被認定構成《商標法》第97條的「明知」要件。
三、最大的陷阱:民事損害賠償的「兩年時效」
刑事案件的追訴權時效(通常是20年)雖然較長,但被告最需要警惕的是商標權人隨之而來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
根據《商標法》第69條第4項,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時效是:
《商標法》第69條第4項(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實務認定:時效起算點的警示
實務上,法院對於這「兩年」的起算點認定非常嚴格。權利人一旦對您採取法律行動,這兩年時效就開始倒數計時。
| 法律行動 | 時效起算點(實務主流認定) | 意義 |
|---|---|---|
| 提起刑事告訴 | 權利人提出告訴的當下 | 法院認定此時權利人已「知悉」您是賠償義務人。 |
| 發出存證信函/警告函 | 信函送達您的當下 | 證明權利人已「知悉」侵權事實及行為人。 |
情境模擬: 假設商標權人於民國110年1月1日對您提出刑事告訴(附帶民事訴訟),但遲至113年才正式提出具體求償金額。此時,法院極可能認定,權利人的民事請求權已在112年1月1日罹於2年時效而消滅。
對被告的意義: 雖然您仍可能面臨刑事處罰,但若權利人拖延太久才提起民事求償,您有機會主張「時效抗辯」,讓對方無法透過附帶民事訴訟追討鉅額賠償。
結語:積極面對,掌握時效
身為商標侵權案件的被告,切勿消極等待。您應積極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證明自己並非「故意」或「明知」。同時,密切注意權利人提起刑事告訴或發出警告函的時間點,這將是您判斷民事賠償時效是否已完成的關鍵依據。積極的防禦,才是保障自身權益的最佳途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我能主張自己「不知情」而免除刑事責任?
A: 檢察官必須證明您具備「明知」或「故意」。若您能提供合理的進貨單據、發票,證明進貨價格合理,且能證明您已盡到一般商業人士的查證義務(例如向供貨商索取授權證明),則有機會反駁「明知」的推定。如果商品價格與市價相符,且您有完整進貨憑證,是重要的防禦依據。
Q: 我是網拍賣家,如果我已經把侵權商品全部下架並銷毀,還會被追訴嗎?
A: 刑事追訴權時效是從「行為終了」時起算。如果您是持續販賣或陳列的「繼續犯」,雖然下架有助於減輕刑責,但之前的侵權行為已經發生,檢察官仍可依法追訴。建議在下架後,應主動配合調查,展現悔意,爭取緩起訴或輕判,這在實務上能獲得較好的結果。
Q: 如果我被判刑,商標權人一定會拿到高額賠償金嗎?
A: 不一定。刑事定罪與民事賠償是兩回事。民事賠償金額需要權利人提出具體的損害證明(如營業損失、商譽損失等),且必須在《商標法》規定的2年時效內提起訴訟。若權利人未能在時效內提告,即使您刑事有罪,民事賠償請求權也可能因罹於時效而消滅。
Q: 商標法第97條規定的「罰金」和民事賠償有什麼不同?
A: 罰金(最高5萬元)是國家對您違法行為的懲罰,屬於公法上的責任,繳給國庫。民事賠償是您對商標權人造成的損害進行彌補,屬於私法上的責任,賠給權利人。兩者是獨立的,不會互相抵銷,因此您可能面臨罰金和民事賠償的雙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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