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遭仿冒不必慌!解析商標侵權損害賠償的四大支柱
身為品牌權利人,當您發現辛苦經營的商標被惡意仿冒或搭便車時,憤怒之餘,最關心的就是:「我能告贏嗎?又能求償多少錢?」
在台灣,商標侵權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並非只有一種,現行《商標法》第71條提供了四種彈性的計算途徑,旨在幫助商標權人在舉證困難時,仍能獲得合理的填補。然而,若不了解這些計算方式背後的實務認定標準,即使計算出天價,也可能在法院的「酌減權」下大打折扣。
律點通將為您全面解析這四種法定計算方式,並提供實戰建議。
一、商標法第71條:損害賠償的四大計算途徑
根據《商標法》第71條的規定,商標權人可以「擇一」主張最有利於自己的計算方式。以下是這四種方法的重點整理:
| 計算方式 | 法律依據與核心概念 | 適用情境 |
|---|---|---|
| 第一款:實際損害 | 依《民法》第216條,填補「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 適用於商標權人能精確證明因侵權行為導致的銷售損失、成本增加等。 |
| 第二款:侵權人所得利益 | 將侵權人因侵害行為所獲得的全部利潤,轉為商標權人的損害。 | 適用於難以證明自身損失,但能掌握侵權人銷售數據時。 |
| 第三款:零售單價倍數 | 以查獲仿冒品的零售單價,乘以1倍至1500倍的金額。 | 適用於有查獲仿冒品,且難以計算實際損害或侵權人獲利時。 |
| 第四款:授權權利金 | 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應收取的權利金數額。 | 適用於商標權人有明確授權制度或市場授權行情可供佐證時。 |
在實務上,由於第一款(實際損害)舉證難度極高,品牌權利人通常會優先選擇**第二款(侵權人所得利益)或第三款(零售單價倍數)**進行主張。
關鍵法條:法院的「酌減權」
無論您選擇哪一種計算方式,都必須面對《商標法》賦予法院的一項重要權力:
《商標法》第71條第2項:「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這代表即使您依照法定公式算出了高額賠償金,如果法院認為該金額與實際的侵權情節不成比例(例如侵權範圍極小、惡性不強),仍有權力進行「酌減」,這正是實務訴訟中最關鍵的爭議點。
二、實務案例解析:高額賠償金為何被大幅砍價?
了解法院如何運用酌減權,能幫助品牌權利人更務實地規劃求償策略。
情境一:侵權人利益計算的「貢獻度」問題
假設您的文具品牌商標被一家小型零售商仿冒,該零售商被查出因銷售仿冒品獲利85萬元(銷售額減去成本)。您主張依第二款請求全額賠償。
然而,法院在審理時會考量:這85萬元的利潤,是否「全部」都是因為您的商標知名度帶來的?如果法院發現,該零售商的利潤部分來自於其低廉的價格、優良的服務或地域性的因素,而非單純仰賴您的商標吸引消費者,那麼法院就會依據《商標法》第71條第2項行使酌減權。
實務結果: 法院可能認定,只有部分利潤歸屬於商標侵害,最終將85萬元的所得利益大幅酌減至25萬元。這提醒我們,主張侵權人所得利益時,必須證明商標對於該利潤的高度貢獻。
情境二:查獲數量極少,倍數計算被大幅酌減
您的國際名牌皮件商標被查獲仿冒品,但查獲數量僅有39件。您依第三款主張以零售單價的最低倍數500倍計算,得出賠償金額高達250萬元。
實務結果: 雖然500倍是法定最低倍數,但法院考量到查獲數量極少,若維持250萬元賠償,將與實際侵權情節「顯不相當」。因此,法院仍會依酌減權,將賠償金額調降至一個合理的範圍(例如130萬元),以避免品牌權利人獲得不當得利。
三、品牌權利人求償策略:證據先行,擇優主張
為了在商標侵權訴訟中最大化求償金額,您必須掌握以下實務操作指引:
1. 證據準備:鎖定最有利的計算方式
- 若選擇第二款(侵權人所得利益): 必須盡力蒐集侵權人的銷售單據、出貨紀錄、廣告宣傳等資料,證明其銷售額。若侵權人無法舉證成本,則全數銷售收入將被視為所得利益,這對您極為有利。
- 若選擇第三款(零售單價倍數): 必須確保查獲的仿冒品數量足夠,且應主張較高的倍數(例如1000倍以上),以對抗法院可能行使的酌減權。
2. 同時主張非財產上損害
除了上述的財產上損害賠償外,如果侵權行為嚴重損害了您的商標信譽、品牌形象,您可以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法院判決侵權人執行「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例如要求侵權人在報紙或網路上刊登判決啟事,公開澄清,這對於維護品牌價值至關重要。
3. 追究公司負責人的連帶責任
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這意味著,如果侵權行為是公司負責人(如董事長、總經理)在執行業務時故意或過失所致,您不僅能向侵權公司求償,還能要求該負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大幅提高您實際獲得賠償的機率。
結論:精準求償,維護品牌價值
商標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是一門精密的法律策略。品牌權利人必須清楚了解四種法定計算方式的優劣,並在訴訟前做好充分的證據準備。尤其要掌握法院行使「酌減權」的實務標準,才能提出既合法又合理的求償金額,有效嚇阻仿冒行為,真正維護品牌的無形資產價值。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無法證明自己損失了多少訂單,應該選擇哪種計算方式?
A: 若您難以證明自身實際損失(第一款),應優先考慮第二款(侵權人所得利益)或第三款(零售單價倍數)。如果能掌握侵權人的銷售數據,第二款是首選;如果查獲大量仿冒品,則選擇第三款,主張高倍數以彌補舉證困難。
Q: 法院在審酌第三款(倍數計算)時,主要會考量哪些因素來決定倍數?
A: 法院會在1倍至1500倍之間,綜合考量多項因素,包括:侵權行為的惡性程度(是否故意、是否長期)、查獲商品的數量、您的商標知名度、以及侵權行為對市場秩序的影響程度。惡性越強、商標越知名,越可能獲得高倍數賠償。
Q: 侵權人主張的『成本』是否會被法院全盤接受?
A: 不會。依《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2款,侵權人必須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提出充分證據。若舉證不足,法院將直接以銷售該項商品的全部收入視為所得利益。此外,即使成本被接受,法院仍會審酌所得利益中,有多少比例是真正歸因於商標侵害,並可能依酌減權排除非商標因素貢獻的利潤。
Q: 除了金錢賠償外,我還能要求侵權人做什麼?
A: 您可以主張「非財產上損害」,依《民法》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實務上常見的要求包括:在報紙或網路媒體上刊登判決啟事,公開向品牌權利人道歉或澄清,以修復因侵權行為受損的品牌信譽與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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