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商標被侵權了,該如何爭取應有的賠償?
身為商標權利人,當您發現辛苦經營的品牌心血遭到他人不法侵害時,除了憤怒與無奈,更重要的是如何有效維護自身權益,並獲得合理的損害賠償。然而,商標侵權的損害賠償計算,往往是訴訟中最複雜、也最具爭議的一環。
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商標法》如何規範損害賠償,並提供實用的求償策略,幫助您在面對侵權時,能更有底氣地捍衛品牌價值。
釐清侵權事實:賠償的前提
首先,我們必須確認對方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依據《商標法》第68條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且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即構成侵權。這是您主張損害賠償的起點。
損害賠償怎麼算?《商標法》第71條的四種計算方式
當侵權事實確立後,最關鍵的就是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了。《商標法》第71條提供了四種計算方式,讓商標權人可以「擇一」主張。選擇哪一種,將直接影響您需要準備的證據和最終求償的金額。讓我們來看看這條重要的法條內容:
《商標法》第71條:「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 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這四種計算方式各有特色,以下為您詳細解析:
1. 依「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計算(《民法》第216條)
這是最傳統的計算方式,要求商標權人證明自己因侵權行為「實際減少的財產」和「本來可以賺到卻沒賺到的利益」。例如,您可能要證明因侵權導致銷售量下滑、市場佔有率降低等。這種方式舉證難度較高,因為要明確切割侵權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並量化金額,實務上並不容易。
2. 依「侵權人所得利益」計算
這種方式是計算侵權人因為侵害您的商標權而賺了多少錢。它的特色是舉證責任倒置:如果您能證明侵權人的總銷售收入,而侵權人卻無法提出其成本或必要費用的證明,那麼法院可以直接將其全部銷售收入視為所得利益。這大大減輕了商標權人證明侵權人利潤的困難,是實務上常被採用的方式之一。
3. 依「零售單價倍數」計算
如果您查獲了侵權商品,這是一個相對直接的計算方式。法院會根據查獲商品的零售單價,在1500倍以下酌定一個賠償金額。如果查獲數量超過1500件,則會以商品總價來計算。這種方式特別適用於有大量仿冒品被查扣的情形,但最終倍數仍由法院審酌。
4. 依「授權金」數額計算
如果您平時有將商標授權給他人使用,並有收取權利金的實例或明確的授權金計算標準,那麼您可以主張以相當於您通常收取之權利金數額作為損害賠償。這要求您能提出具體的授權契約或相關證明。
法院的「酌減權」:賠償金額不一定如您所願
值得注意的是,《商標法》第71條第2項規定,即使您計算出一個賠償金額,如果法院認為「顯不相當」,仍有權予以酌減。法院在行使酌減權時,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例如:侵權行為的期間、規模、侵權人的故意或過失程度、您的商標知名度與價值、您實際受到的損害以及侵權人實際獲利等,以求判決結果的公平合理。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法律如何運作
為了讓您更了解這些計算方式在實務中如何應用,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已匿名化處理):
案例一:加盟主變競爭者,所得利益如何計算?
「林老闆」經營的文具店,以「文具天堂」這個響亮的商標在市場上頗具知名度。他曾將商標授權給「陳小姐」經營加盟店。然而,加盟合約終止後,陳小姐卻繼續在原址使用「文具天堂」的招牌和員工制服,讓消費者誤以為仍是林老闆的店。林老闆因此提告侵權,並主張高額損害賠償。
法院審理後,依據《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2款(侵權人所得利益)計算。雖然陳小姐在侵權期間的總銷售額相當可觀,扣除成本後仍有數十萬元的獲利。但法院考量到文具店的經營具有地域性,且消費者選擇文具店除了商標外,可能也考量地點、商品種類等因素,認為陳小姐的全部獲利不應完全歸因於商標侵權。因此,法院依《商標法》第71條第2項酌減了賠償金額,最終判決陳小姐賠償較低的金額。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說明,即使侵權人有明確獲利,法院仍會審酌該獲利有多少比例是真正來自於商標侵權,並非全部獲利都會被判賠。侵權人若能提出非侵權因素影響獲利,也有機會爭取酌減。
案例二:仿冒零件查獲,零售單價倍數怎麼定?
「王先生」經營一家汽材公司,發現市場上有另一家「李先生」的公司,竟將王先生公司獨家販售的大卡車避震器鋼板商標,透過影印、噴漆的方式印在仿冒品上販售。王先生報警查獲了大量仿冒品,並提告求償。
法院認定李先生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在損害賠償方面,法院採用《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零售單價倍數)計算。法院確認了查獲仿冒品的零售單價,並綜合考量了雙方都是汽材批發零售商、侵權行為可能導致消費者混淆、侵權期間、方式及仿冒品數量等因素,最終酌定以零售價格的200倍計算損害賠償,判決李先生公司應賠償76萬元。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顯示,法院在適用零售單價倍數時,會根據個案情節(例如侵權規模、惡意程度、商品性質等)來判斷合理的倍數,並非一律採最高倍數。商標權人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侵權行為的惡性與對市場的影響,以爭取較高的倍數。
商標權人求償的實用指引
面對商標侵權,如何才能最大化您的求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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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保全,越早越好:
- 侵權行為證據: 蒐集侵權商品、包裝、廣告、銷售紀錄、網站截圖、社群媒體貼文、對話紀錄等,證明侵權行為的存在、時間、範圍。
- 損害相關證據: 針對您可能選擇的賠償方式,預先準備:
- 所失利益: 自身的銷售數據、利潤報表、市場分析報告等,證明銷售額或利潤的減少與侵權的關聯。
- 侵權人所得利益: 盡力蒐集侵權人的銷售數據、廣告宣傳等公開資訊,或透過法院聲請調查。
- 零售單價倍數: 查獲侵權商品的零售單價及數量證明。
- 授權金: 過去的授權契約、授權金計算標準或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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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性選擇賠償方式: 根據您手中掌握的證據,評估哪種計算方式最能證明損害且舉證難度較低。例如,若查獲大量仿冒品,零售單價倍數可能最直接;若侵權人無法提供成本資料,選擇「侵權人所得利益」則可能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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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忘了請求遲延利息: 在訴訟請求中,務必主張自訴狀送達翌日或侵權行為終止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以彌補您的時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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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的連帶責任: 若侵權行為是由公司負責人在執行業務時所為,且違反法令致您受損害,依《公司法》第23條,公司負責人需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增加了您求償的保障。
結論:掌握證據,策略求償
商標是企業重要的資產,當其權益受到侵害時,積極且有策略地主張損害賠償至關重要。雖然法律提供了多種計算方式,但成功的關鍵在於充分的證據蒐集與精準的策略選擇。了解這些法律工具,將幫助您在複雜的侵權糾紛中,更有機會爭取到公平合理的賠償,維護您的品牌價值。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商標被侵權了,我該怎麼選擇對我最有利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
A: 您應該根據您能掌握的證據來選擇。如果您有明確的銷售數據證明因侵權導致的損失,可以考慮「所失利益」。如果您能查到侵權人的銷售額,但侵權人很難提供成本證明,選擇「侵權人所得利益」會很有利,因為侵權人若無法舉證成本,其全部銷售收入可能被視為所得利益。如果查獲大量仿冒品,則「零售單價倍數」是個直接的方式。若您有明確的授權金收取標準,則可選「授權金數額」。建議您先蒐集所有可能的證據,再與專業人士討論,評估哪種方式最容易舉證且能爭取到較高賠償。
Q: 我發現有人賣仿冒品,但我不知道對方賺了多少錢,我該怎麼辦?
A: 即使您不清楚侵權人的具體獲利,您仍有多種求償途徑。您可以主張依《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2款「侵權人所得利益」計算。在此情況下,您只需盡力蒐集侵權人的銷售證據(例如廣告、網站截圖、銷售紀錄等),而侵權人則需自行舉證其成本與必要費用。若侵權人無法舉證,法院可能將其銷售該項商品的全部收入視為所得利益。此外,若有查獲仿冒品,您也可以考慮依第3款「零售單價倍數」計算,只需證明查獲商品的零售單價和數量即可。
Q: 法院在審理商標侵權案件時,通常會考量哪些因素來決定賠償金額是否需要酌減?
A: 法院在適用《商標法》第71條第2項的酌減權時,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這些因素包括:侵權行為的期間長短、規模大小(銷售數量)、侵權方式(例如是否惡意仿冒)、您的商標知名度與市場價值、您因侵權所受的實際損害程度、侵權人實際所得的利益,以及其他一切相關情狀,例如侵權人是否有配合調查、是否已採取補救措施等。法院會依個案情節,權衡這些因素來決定是否酌減以及酌減的幅度。
Q: 除了財產上的損失,我的品牌商譽也因為侵權受到影響,這部分可以求償嗎?
A: 商標侵權確實可能導致商標權人的業務上信譽受損。然而,實務上對於商譽損失的認定與賠償通常採取較為嚴格的態度。您需要具體舉證證明您的商譽確實因侵權行為而受損,例如提供市場調查報告、品牌價值評估報告、消費者投訴紀錄、媒體負面報導等,以證明信譽受損的程度與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單純主張商譽受損通常較難獲得法院支持,建議您積極蒐集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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