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似商標如何共存?企業負責人不可輕忽的法律雙面刃
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企業常會面臨商標近似的狀況。為了避免耗時的法律訴訟,許多企業會選擇簽訂「商標共存協議」(Coexistence Agreement),讓彼此的商標得以在特定條件下和平共存。然而,這份協議並非萬靈丹,若處理不當,可能導致您付出高昂的法律代價。
身為企業負責人,您必須清楚區分在行政機關使用的「商標註冊同意書」與雙方私下簽訂的「商標共存契約」之間的巨大法律差異。
法律基礎:共存協議的行政與民事雙重身分
商標共存協議在臺灣法律體系中,同時涉及公法(商標法)和私法(民法)層面。理解這兩者的差異,是保護您商標權的起點。
1. 行政審查的門票:商標註冊同意書
當您的新商標與他人在先註冊的商標近似,且有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時,原則上智慧財產局(智慧局)會駁回您的註冊申請。此時,共存協議的行政功能就派上用場了。
依據《商標法》的規定,只要取得在先權利人的同意,就有機會排除混淆誤認的理由,順利註冊。這項規定是商標共存協議在行政審查上的核心依據: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但書:「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且商標專責機關認為無顯屬不當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企業主提醒】 智慧局審查實務要求此類同意書必須是無條件、無期限的。一旦核准註冊,您取得的商標權屬於原始取得,而非繼受或授權而來。
2. 民事保障的基石:商標共存契約
相較於單純的「同意書」,**商標共存協議(契約)**則是雙方依《民法》契約自由原則簽訂的私法契約。它的目的在於:
- 劃分市場: 明確界定雙方使用的商品/服務範圍、地域或使用方式。
- 避免訴訟: 預先約定爭議解決機制和違約責任。
企業主必知:同意書的「不可逆」陷阱
許多企業主誤以為只要簽了共存協議,未來對方若違約,就可以撤銷當初的「註冊同意書」。這個觀念是錯誤且危險的。
案例解析:同意書一旦送出,難以反悔
假設「甲公司」擁有著名商標『吃七碗』,並同意「乙公司」註冊近似的『呷七碗』商標。甲公司同時在私下契約中約定,乙公司取得註冊後不得再使用某些特定的行銷手法。後來乙公司違約了,甲公司憤而向法院主張終止契約,要求撤銷乙公司的商標註冊。
法院實務見解明確指出:商標註冊同意書是向智慧局所為的單獨行為,一旦智慧局核准註冊,該同意書的行政效力即告終結,無法撤銷。 乙公司取得『呷七碗』商標權是原始取得,與甲公司私下契約的履行狀況無關。
核心風險: 即使對方嚴重違反共存協議,您能主張的也僅是契約上的損害賠償或禁止繼續使用,但無法直接讓對方已註冊的商標權無效。
3. 逾越範圍註冊的「襲用」風險
共存協議必須明確界定商品或服務的範圍。如果對方將商標註冊在未經您同意的商品類別上,即可能構成法律上的「襲用」行為(即現行法下違反誠信原則的註冊)。
例如,您同意對方將商標用於「袋類商品」,但對方卻偷偷將商標註冊並使用於「鞋類商品」。法院會認為這種行為已逾越協議範圍,具有不公平競爭的意圖,您的商標權仍有機會被評定或撤銷。
實務操作指引:如何簽訂一份安全的共存協議
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您的權益,企業負責人在處理商標共存時,應採取「文件分離、條款從嚴」的策略:
1. 文件分離原則:行政歸行政,民事歸民事
- 商標註冊同意書: 僅用於向智慧局提交,內容應簡潔、無條件,以滿足《商標法》的要求。
- 商標共存契約: 獨立簽署,詳細規範雙方的權利義務,並約定違約責任。
2. 契約條款設計的關鍵要點
| 協議重點 | 實務建議與應對風險 |
|---|---|
| 使用範圍 | 嚴格列出可使用的商品/服務清單(依尼斯分類)。對於未列出的項目,應明確約定禁止使用或註冊,以預防「襲用」風險。 |
| 品質控制 | 若涉及授權或共同使用,必須約定品質控制與檢核條款,確保對方產品品質不損害您的品牌形象。 |
| 地域限制 | 雖然臺灣商標權是全國性,但可約定雙方在特定行銷地域或銷售通路上的區隔,進一步降低混淆。 |
| 違約處置 | 應約定明確的終止條件及高額違約金,作為對對方違約行為的強力嚇阻。 |
3. 協議終止後的侵權防範
共存協議終止後,原共存方若繼續使用商標,即構成商標侵權。您必須在契約中載明,協議終止時,對方須立即銷毀所有帶有該商標的產品、包裝及宣傳品,並約定若未停止使用,將面臨的法律責任。
重要提醒: 簽訂共存協議並非一勞永逸。企業主仍需持續監控對方對商標的使用情況,一旦發現逾越範圍或違約行為,應立即採取法律行動,維護自身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商標共存協議與商標授權契約有何本質區別?
A: 商標共存協議(Coexistence Agreement)主要目的在於讓兩個相似但獨立的商標權得以和平共存,雙方各自擁有權利。而商標授權契約則是權利人將其商標權的使用權授予他人,被授權人並無獨立的商標權,權利基礎不同。
Q: 如果我簽了同意書,但智慧局仍認為『顯屬不當』而駁回註冊,該怎麼辦?
A: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但書,除了要求同意書外,還要求智慧局認為『無顯屬不當之情事』。若被駁回,通常是智慧局認為即使有同意書,混淆誤認程度仍極高,或該商標具備強烈指示性。此時您應準備更充分的區隔證據(如行銷區隔、附加標示等),向智慧局提出申復或提起行政救濟。
Q: 共存協議中約定的「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
A: 競業禁止條款若限制過度,可能違反《民法》第72條『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規定而無效。法院會審查限制的地域範圍、時間長度以及是否有提供合理代償措施。建議在共存協議中,競業禁止的範圍應與商標使用的商品/服務範圍高度相關,避免過度擴張。
Q: 簽訂共存協議後,我是否還能對對方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A: 可以。共存協議應視為雙方在特定範圍內對侵權行為的預先排除。若對方使用商標的行為逾越了協議中明確劃分的商品、服務或地域範圍,您仍可依《商標法》對其提起侵權訴訟,並可同時主張契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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