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爭議和解的兩把鑰匙:共存協議與註冊同意書
商標爭議的當事人,往往希望透過和解契約,讓彼此近似的商標能在市場上「和平共存」。然而,在處理這類爭議時,您會接觸到兩種關鍵文件:「商標共存協議」和「商標註冊同意書」。
我是律點通,我們必須先釐清:這兩份文件雖然目的相似,但法律性質與效力卻截然不同,一旦混淆,可能讓您失去法律保障。
1. 釐清文件性質:行政文件 vs. 私法契約
(1) 商標共存協議(Coexistence Agreement):私法契約
這是您與對方簽訂的民事和解契約,目的是透過約定,明確劃分雙方商標的使用方式、商品/服務範圍、地域限制等。它的法律效力依據《民法》而來,核心在於規範雙方的行為,並預防未來的侵權訴訟。
(2) 商標註冊同意書(Consent Letter):行政文件
這份文件是向智慧財產局(智財局)出具的,目的在於克服商標註冊的行政障礙。例如,當您的商標與他人先使用的商標近似,且您知悉該商標存在時,依據《商標法》規定,您的註冊可能被駁回。
然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設有但書: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者,不得註冊。但得該他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這份「同意書」就是排除該款規定的有力證據,讓智財局可以核准後申請商標的註冊。
律點通提醒: 實務上,商標權人出具的同意書,是作為個案所涉各商標無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的有力事證,並非商標權之移轉、授權或分割。
2. 實務案例解析:條件、範圍與違約金
案例一:附條件的行政同意書無效
假設「A公司」與「B公司」因近似商標發生爭議,A公司同意出具商標註冊同意書,讓B公司順利註冊。但A公司在出具同意書時,私下主張「附帶條件:B公司註冊成功後,必須停止使用某特定字樣」。
實務結果: 法院認為,向智財局出具的商標註冊同意書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或期限。該同意書的作用在於行政審查,一旦B公司註冊成功,該同意書的行政效力即告終結,A公司難以在民事訴訟中主張該「附帶條件」有效。因此,您必須將條件寫入共存協議中,而非行政同意書上。
案例二:違約金條款的強大法律效力
「C公司」與「D公司」簽訂共存協議,約定C公司必須在特定期限內,將市面上所有帶有近似商標的產品回收、銷毀或除去,並向D公司據實報告執行進度。協議中明確約定,若違反上述義務,須支付懲罰性違約金。
實務結果: C公司因回收報告不實,且怠於通知協力廠商更新產品資料,被法院認定違反了協議中的積極義務。D公司最終依據《民法》第250條約定的懲罰性違約金條款,成功向C公司請求高額賠償。
3. 簽訂共存協議的關鍵操作指引
為了讓您的共存協議真正發揮效用,請務必注意以下三點:
(1) 契約解釋:探求真意與範圍明確
簽訂契約時,文字應力求精確。依《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若協議中僅限制使用「相同」商標,但締約目的明顯是為了防止商標侵害,則法院仍可能認定「近似」商標的侵害行為亦在禁止之列。為避免爭議,請直接載明限制範圍包含「相同或近似」商標。
(2) 嚴格界定商品與服務範圍
共存協議或授權同意書必須明確且精確地界定商品或服務的範圍。如果對方逾越您同意的範圍去申請註冊(例如,您只同意對方註冊「袋類商品」,對方卻註冊「衣服類商品」),這將會被認定為逾越同意範圍,可能構成惡意搶註,導致該註冊被撤銷。
(3) 設置懲罰性違約金
在共存協議中,約定懲罰性違約金條款,是確保對方履行義務(如回收、報告、停止使用等)的最有效手段。請明確約定違約金的金額、計算方式以及構成違約的具體行為,以強化契約的拘束力。
結論:用兩份文件,築起雙重保障
處理商標共存,最佳策略是將行政與民事文件分開:
- 行政上: 提供給智財局的《商標註冊同意書》應為無條件,確保對方能順利通過註冊審查。
- 民事上: 簽訂《商標共存協議》,將所有限制、條件、使用範圍以及懲罰性違約金詳細寫入,以保障您的後續權益。
透過精準的法律文件準備,您才能真正將商標爭議轉化為市場共存的契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簽了商標共存協議後,對方還能針對舊產品提告侵權嗎?
A: 這取決於共存協議的內容。若協議中明確約定您必須履行「積極義務」(如回收、銷毀或除去舊產品上的近似商標),且您已確實履行,則可抗辯侵權。但若您未履行回收義務,或協議範圍未涵蓋舊產品,您仍可能面臨對方的侵權訴訟或依協議請求違約金。
Q: 商標註冊同意書可以撤回嗎?
A: 實務上,一旦智慧財產局依據您的同意書核准對方商標註冊,該同意書的行政效力即告終結,您無法單方面撤銷或撤回。您只能透過民事契約(共存協議)約定對方後續的使用行為,並以違約金條款來約束和執行。
Q: 如何確保共存協議中的違約金條款有效?
A: 為了強化違約金的效力,您應在契約中明確約定違約金的性質是「懲罰性違約金」(而非僅是損害賠償總額),並具體列出哪些行為構成違約(如未報告、逾越使用範圍、未回收銷毀)。雖然法院有權依職權酌減金額過高的違約金,但明確的約定能大幅提升請求成功的機率。
Q: 如果對方註冊的範圍超出我們共存協議的約定怎麼辦?
A: 若對方申請註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逾越您同意的範圍」,依實務見解,這可能被認定為申請人「主觀上有不公平競爭之意圖」,構成《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所指的惡意搶註。您應立即向智財局提出異議或評定,要求撤銷該超出範圍的註冊。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